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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易绍春:本院受理和硕县丰诺种子经销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015号 杜军、徐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杜军、徐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877号 冯章伟:原告康桂珍与被告冯章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不准予原告康桂珍与被告冯章伟离婚)。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208号 张婉露:本院受理原告范清珍诉你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420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4028号 朱毅志:本院受理原告胡菊兰与被告朱毅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5707号 被告高青:关于原告蔺贺贺与你及被告高健、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起诉要点:判令被告高健赔偿损失865966.51元(含黄沙差价、海轮滞期费、二次转港费、单价上涨损失)及利息,并支付保管费(按3元/吨/月、计算至黄沙实际售空之日),判令被告李娜与你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5213号 马巧玲:本院受理李怀平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8035号 徐州领动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澳冬诉你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803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培训费20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特91号 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权淑芳申请宣告杜伟失踪一案。申请人权淑芳称,被申请人杜伟于2001年9月期间,从住处本市泉山区桃园街道夹河矿西村4-1-303室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多方查找,没有任何线索,2018年5月23日经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也末能查找到。被申请人杜伟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杜伟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杜伟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杜伟情况向本院报告。逾期无人申报或报告,本院将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失踪。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马兴:本院受理原告刘立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112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马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立秋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刘立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34元,公告费630,由被告马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彭大兵:本院受理原告于元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小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李万冬、段琼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小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977号 林志峻:本院受理原告郑月芬诉被告林志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3年9月8日9点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964号 长春天伦不孕不育医院(普通合伙)、齐江辉:本院对原告杭州施强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天伦不孕不育医院(普通合伙)、齐江辉、郭红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196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尹行培:本院受理的原告伍显友诉被告尹行培、原告王治友诉被告尹行培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宁夏纵横物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本院受理甘肃宇辰建筑分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宁夏纵横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5强清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终结申请人甘肃宇辰建筑分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夏纵横现代物流置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申请人甘肃宇辰建筑分包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另行向被申请人宁夏现代纵横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彭阳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彭阳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安静申请宣告安全死亡一案。申请人安静称,安全是其弟弟,安全,男,1980年4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乡耿屯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8004305312。安全于2018年5月17日在吉林大桥江南桥头跳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人安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安全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安全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安全情况,向本院报告。特此公告。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周宇澄与周航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于2022年7月13日发出寻人公告。现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2022)苏0621民特30号宣告死亡判决书,宣告周航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爱民与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市城南新区铭图机械有限公司以债权转让为由,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81执异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变更盐城市城南新区铭图机械有限公司为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苏098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杨彩萍、刘佩芬:本院受理施孝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邹庆宝(男,身份证号230407195212150011)、徐一英(女,身份证号372832195709095362):本委受理的张广禄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鹤仲通字〔2022〕22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黑龙江省鹤岗市东方白鹳大街228号,联系电话:0468-6189339)领取仲裁裁决书(〔2022〕鹤仲裁字22号),逾期视为送达。
鹤岗仲裁委员会
道歉声明
  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周有珍
  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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