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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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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精武
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网络成为青少年观察世界、体验不一样风土人情的重要工具。相比于书本的文字介绍与图片陈列,网络空间更能满足青少年对未知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对科学技术的探索心。尤其在当下,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创新发展,更是为青少年带来前所未有的视角冲击和虚拟体验。 然而,正如过往的技术发展史那般,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无疑也存在着诸多风险:青少年可能深深着迷于丰富精彩的虚拟世界,忽视了现实世界;面对指数式增长的网络信息,初出茅庐的青少年可能难辨真假,“三观”塑造或多或少会受到网络空间言论的影响。因此,我国始终将青少年网络保护作为网络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在遵循“堵不如疏”和“合理上网”的基本理念指引下,逐步深入推进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的网络法治保障机制建构进程。 事实上,青少年网络保护是一个“老问题”。早在国内互联网普及初期,政府、专家和学者就已经察觉到青少年沉迷网络的社会危害性,专门针对网吧容纳未成年人上网等违法违规现象进行专项整治,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伴随电脑深入千家万户以及上网服务体验的持续升级,青少年网络保护这一“老问题”也开始表现出“新特征”: 一是青少年网络过度消费,高价打赏网络主播,沉迷网络购物。在实践中,部分青少年为了寻求刺激和虚荣,动辄擅自使用父母账户打赏网络主播几万至几百万元,最后这些打赏钱款如何退回迟迟未能得到妥善处理。 二是青少年个人信息保护态势严峻,部分青少年未从官方渠道下载APP或者点击钓鱼网站,在网络上轻信他人,无意间泄露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敏感个人信息。 三是近年来网络暴力、网络欺凌事件频发,类似“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等网暴事件正在成为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恶性障碍,部分青少年缺乏法治观念和良好的网络素养,甚至成为网络暴力的参与者或“帮凶”。 四是网络谣言、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严重干扰青少年合理上网,这些网络不良信息不仅有碍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而且还会因其虚假性、恶意营销性等特征导致青少年产生偏激观念。 五是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创新,虽然这些技术应用能够成为提升青少年自主学习效率的技术工具,但青少年过度依赖这些技术应用,同样存在削弱青少年形成批判意识、独立思考的能力。 这些青少年网络保护的新问题和新风险也促使我国立法者再次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其中,专门单设一章“网络保护”,用以明确监管机构、信息服务提供者、学校、家长等诸多责任主体的法定义务。并且,也创新性地从“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网络防沉迷”“个人信息保护”“预防网络欺凌”等内容细化相应的监管要求。并且,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将这些基本制度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也专门就青少年个人信息保护、预防网络暴力、治理网络谣言等新问题细化相关主体的强制性义务。由此来看,我国青少年网络保护法治体系正在逐步呈现体系化、领域化的发展趋势。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网络法治体系保护青少年合理上网仍然任重而道远,仅仅只是在立法层面明确主体责任远远不够,同样还需要在执法和司法层面保障法律实施。现阶段部分青少年沉迷网络的结果是家长无暇陪伴孩子、疏于管教所导致的,这更需要在法律实施层面明确学校与家长在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层面的义务衔接,以家长责任制的方式强化学校对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的效果。同时,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内容也不能单单限于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功能模块”,需要以企业社会责任的形式积极主动履行青少年保护义务,将前沿技术创新应用于引导青少年合理上网的经营活动。并且,信息服务提供者也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实施网络实名制,尽可能消除青少年利用他人账号避开监管活动的可能性。 网络法治体系的立法目标应当是为青少年扫清网络空间中的“灰尘垃圾”,以干净清朗的网络生态环境引导青少年积极探索和自主学习,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与网络信息技术保持同步,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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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治护航青少年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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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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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精武
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网络成为青少年观察世界、体验不一样风土人情的重要工具。相比于书本的文字介绍与图片陈列,网络空间更能满足青少年对未知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对科学技术的探索心。尤其在当下,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创新发展,更是为青少年带来前所未有的视角冲击和虚拟体验。 然而,正如过往的技术发展史那般,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无疑也存在着诸多风险:青少年可能深深着迷于丰富精彩的虚拟世界,忽视了现实世界;面对指数式增长的网络信息,初出茅庐的青少年可能难辨真假,“三观”塑造或多或少会受到网络空间言论的影响。因此,我国始终将青少年网络保护作为网络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在遵循“堵不如疏”和“合理上网”的基本理念指引下,逐步深入推进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的网络法治保障机制建构进程。 事实上,青少年网络保护是一个“老问题”。早在国内互联网普及初期,政府、专家和学者就已经察觉到青少年沉迷网络的社会危害性,专门针对网吧容纳未成年人上网等违法违规现象进行专项整治,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伴随电脑深入千家万户以及上网服务体验的持续升级,青少年网络保护这一“老问题”也开始表现出“新特征”: 一是青少年网络过度消费,高价打赏网络主播,沉迷网络购物。在实践中,部分青少年为了寻求刺激和虚荣,动辄擅自使用父母账户打赏网络主播几万至几百万元,最后这些打赏钱款如何退回迟迟未能得到妥善处理。 二是青少年个人信息保护态势严峻,部分青少年未从官方渠道下载APP或者点击钓鱼网站,在网络上轻信他人,无意间泄露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敏感个人信息。 三是近年来网络暴力、网络欺凌事件频发,类似“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等网暴事件正在成为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恶性障碍,部分青少年缺乏法治观念和良好的网络素养,甚至成为网络暴力的参与者或“帮凶”。 四是网络谣言、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严重干扰青少年合理上网,这些网络不良信息不仅有碍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而且还会因其虚假性、恶意营销性等特征导致青少年产生偏激观念。 五是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创新,虽然这些技术应用能够成为提升青少年自主学习效率的技术工具,但青少年过度依赖这些技术应用,同样存在削弱青少年形成批判意识、独立思考的能力。 这些青少年网络保护的新问题和新风险也促使我国立法者再次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其中,专门单设一章“网络保护”,用以明确监管机构、信息服务提供者、学校、家长等诸多责任主体的法定义务。并且,也创新性地从“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网络防沉迷”“个人信息保护”“预防网络欺凌”等内容细化相应的监管要求。并且,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将这些基本制度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也专门就青少年个人信息保护、预防网络暴力、治理网络谣言等新问题细化相关主体的强制性义务。由此来看,我国青少年网络保护法治体系正在逐步呈现体系化、领域化的发展趋势。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网络法治体系保护青少年合理上网仍然任重而道远,仅仅只是在立法层面明确主体责任远远不够,同样还需要在执法和司法层面保障法律实施。现阶段部分青少年沉迷网络的结果是家长无暇陪伴孩子、疏于管教所导致的,这更需要在法律实施层面明确学校与家长在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层面的义务衔接,以家长责任制的方式强化学校对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的效果。同时,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内容也不能单单限于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功能模块”,需要以企业社会责任的形式积极主动履行青少年保护义务,将前沿技术创新应用于引导青少年合理上网的经营活动。并且,信息服务提供者也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实施网络实名制,尽可能消除青少年利用他人账号避开监管活动的可能性。 网络法治体系的立法目标应当是为青少年扫清网络空间中的“灰尘垃圾”,以干净清朗的网络生态环境引导青少年积极探索和自主学习,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与网络信息技术保持同步,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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