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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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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远煌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
(二)《报告》为把握刑事合规政策导向,厘清传统企业合规与新型刑事合规的关系奠定了事实基础 正确认识作为公司日常管理手段的传统企业合规与新型刑事合规的关系,事关国家层面刑事合规制度创建与企业层面合规管理体系构建的基本方向与路径选择。《报告》为厘清两者关系奠定了充分的事实基础。 刑事合规制度定位于预防组织体尤其是企业犯罪。预防的对应词就是“犯罪原因”。《报告》所揭示的企业犯罪的系列内生性因素,正是刑事合规制度所力图消除或限制的对象。这也决定了刑事合规是不同于公司治理语境下的传统企业合规的新型合规形态。 刑事合规,虽然借用了传统企业合规中的“守法自律机制”,但刑事合规不是传统企业合规的翻版,而是基于激发企业自主预防犯罪意愿这一特定政策目标对传统企业合规的再造。 国家创设刑事合规制度的基本政策导向在于:形成企业犯罪的“国家-企业合作预防”新型治理模式。国家之所以要将企业守法自律与企业刑事责任直接连接,就是为了制度化、机制化地激发企业守法自我监管、主动控制犯罪的动力,实现国家与企业预防力量的整合,更好达成预防目的,并收企业犯罪共治、共享、共赢之功效。 传统企业合规,企业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应对外部监管(尤其是行政监管)、更好实现企业经济利益而为之,并非定位于守法自律的社会责任。正因如此,合规动力不足、合规的有效性难以保证,成为传统企业合规自身难以克服的死结。 理论和实践中,之所以容易将传统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混同,甚至将刑事合规视为传统企业合规的分支,源自对刑事合规旨在“预防犯罪”这一基本政策定位的误解。 预防的要义:一是先其未然,或防患于未然;二是已经发生,但可亡羊补牢。反映在刑事合规制度层面,就是各国刑事合规制度创设中事前合规免责出罪与事后合规从轻处罚两条基本技术路线。 但无论是防患于未然还是亡羊补牢的预防,都必须遵循犯罪的演变规律。从违反规则角度看,任何犯罪,无一例外都是企业经营过程中违反刑法前置性规范的行为——行政违法、民事违法直至违反商业道德累积或叠加的逻辑结果。或者说,刑事风险的爆发,只不过是企业先前违规违法行为由量变到质变的必然表现。 因此,在预防语境下,刑事合规之“规”,不仅包括刑事规范,也包含行政规范、民事规范、行业规定,直至国际准则。这也是事前预防不同于事后打击的基本逻辑。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刑事合规是传统企业合规的升级发展形态。从企业角度看,即使已有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也需要有针对性地升级现有的合规制度与内控机制,方能有效防控企业运营中的刑事风险,保障企业安全发展。 (三)《报告》为科学设立“有效合规”的评价标准指明了方向 科学设立“有效合规”的评价标准,是构建刑事合规制度的关键。刑事合规制度的生命力与正当性基础,在于企业合规的有效性。何为有效的企业合规?这是自刑事合规制度产生以来,各国共同面临的一大难题。《报告》为科学设立“有效合规”的实质标准指明了方向。 基于刑事合规预防犯罪的基本政策定位,确立有效合规实质标准的逻辑选择只能是:企业拟定和实施的合规计划,应当具有消除、抑制企业内生性犯罪因素的功效。一切有效合规的操作性指标,只能根据此标准而展开。也唯有坚持这一实质标准,才能根本解决“假合规”“纸面合规”问题;才能赋予涉罪企业出罪或从轻处罚的正当性;才能最终达成国家创设刑事合规的政策目标——国家、企业和社会均能从企业犯罪预防中受益。 (四)《报告》揭示了全面反腐需要协调推进公共领域与非公领域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实现了对公权力的全覆盖,并取得了不容置疑的显著成效,但在非公领域的反腐败方面则相对滞后。《报告》显示,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为代表的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已占民营企业(家)所实际触犯的罪名总数的近三分之一。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高发频发,不仅会侵蚀民营企业的机体,严重危及民营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会诱发、促成公共领域的腐败犯罪,从而增加社会中的腐败犯罪总量。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发展,客观上需要从顶层设计上将非公领域的反腐败纳入统一的规划和部署之中,并以此提高反腐败斗争的效能。 (五)《报告》警示刑法应切实加强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 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风险的范围与程度,与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制息息相关。《报告》基于历史纵向分析,再一次揭示了不同身份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范围和形态存在显著差异的事实。现实中民营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范围和程度要大于国有企业家。为了充分激发民营企业家创业创新的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一方面应把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防控作为治理企业犯罪的重中之重,注重运用制度化手段化解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要高度关注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状况,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的优化,并切实在刑法上落实平等保护原则,为有效防控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促进企业和企业家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2023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要点及其价值解读(上)》详见于《法治日报》2023年7月12日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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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要点及其价值解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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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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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远煌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
(二)《报告》为把握刑事合规政策导向,厘清传统企业合规与新型刑事合规的关系奠定了事实基础 正确认识作为公司日常管理手段的传统企业合规与新型刑事合规的关系,事关国家层面刑事合规制度创建与企业层面合规管理体系构建的基本方向与路径选择。《报告》为厘清两者关系奠定了充分的事实基础。 刑事合规制度定位于预防组织体尤其是企业犯罪。预防的对应词就是“犯罪原因”。《报告》所揭示的企业犯罪的系列内生性因素,正是刑事合规制度所力图消除或限制的对象。这也决定了刑事合规是不同于公司治理语境下的传统企业合规的新型合规形态。 刑事合规,虽然借用了传统企业合规中的“守法自律机制”,但刑事合规不是传统企业合规的翻版,而是基于激发企业自主预防犯罪意愿这一特定政策目标对传统企业合规的再造。 国家创设刑事合规制度的基本政策导向在于:形成企业犯罪的“国家-企业合作预防”新型治理模式。国家之所以要将企业守法自律与企业刑事责任直接连接,就是为了制度化、机制化地激发企业守法自我监管、主动控制犯罪的动力,实现国家与企业预防力量的整合,更好达成预防目的,并收企业犯罪共治、共享、共赢之功效。 传统企业合规,企业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应对外部监管(尤其是行政监管)、更好实现企业经济利益而为之,并非定位于守法自律的社会责任。正因如此,合规动力不足、合规的有效性难以保证,成为传统企业合规自身难以克服的死结。 理论和实践中,之所以容易将传统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混同,甚至将刑事合规视为传统企业合规的分支,源自对刑事合规旨在“预防犯罪”这一基本政策定位的误解。 预防的要义:一是先其未然,或防患于未然;二是已经发生,但可亡羊补牢。反映在刑事合规制度层面,就是各国刑事合规制度创设中事前合规免责出罪与事后合规从轻处罚两条基本技术路线。 但无论是防患于未然还是亡羊补牢的预防,都必须遵循犯罪的演变规律。从违反规则角度看,任何犯罪,无一例外都是企业经营过程中违反刑法前置性规范的行为——行政违法、民事违法直至违反商业道德累积或叠加的逻辑结果。或者说,刑事风险的爆发,只不过是企业先前违规违法行为由量变到质变的必然表现。 因此,在预防语境下,刑事合规之“规”,不仅包括刑事规范,也包含行政规范、民事规范、行业规定,直至国际准则。这也是事前预防不同于事后打击的基本逻辑。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刑事合规是传统企业合规的升级发展形态。从企业角度看,即使已有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也需要有针对性地升级现有的合规制度与内控机制,方能有效防控企业运营中的刑事风险,保障企业安全发展。 (三)《报告》为科学设立“有效合规”的评价标准指明了方向 科学设立“有效合规”的评价标准,是构建刑事合规制度的关键。刑事合规制度的生命力与正当性基础,在于企业合规的有效性。何为有效的企业合规?这是自刑事合规制度产生以来,各国共同面临的一大难题。《报告》为科学设立“有效合规”的实质标准指明了方向。 基于刑事合规预防犯罪的基本政策定位,确立有效合规实质标准的逻辑选择只能是:企业拟定和实施的合规计划,应当具有消除、抑制企业内生性犯罪因素的功效。一切有效合规的操作性指标,只能根据此标准而展开。也唯有坚持这一实质标准,才能根本解决“假合规”“纸面合规”问题;才能赋予涉罪企业出罪或从轻处罚的正当性;才能最终达成国家创设刑事合规的政策目标——国家、企业和社会均能从企业犯罪预防中受益。 (四)《报告》揭示了全面反腐需要协调推进公共领域与非公领域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实现了对公权力的全覆盖,并取得了不容置疑的显著成效,但在非公领域的反腐败方面则相对滞后。《报告》显示,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为代表的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已占民营企业(家)所实际触犯的罪名总数的近三分之一。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高发频发,不仅会侵蚀民营企业的机体,严重危及民营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会诱发、促成公共领域的腐败犯罪,从而增加社会中的腐败犯罪总量。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发展,客观上需要从顶层设计上将非公领域的反腐败纳入统一的规划和部署之中,并以此提高反腐败斗争的效能。 (五)《报告》警示刑法应切实加强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 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风险的范围与程度,与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制息息相关。《报告》基于历史纵向分析,再一次揭示了不同身份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范围和形态存在显著差异的事实。现实中民营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范围和程度要大于国有企业家。为了充分激发民营企业家创业创新的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一方面应把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防控作为治理企业犯罪的重中之重,注重运用制度化手段化解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要高度关注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状况,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的优化,并切实在刑法上落实平等保护原则,为有效防控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促进企业和企业家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2023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要点及其价值解读(上)》详见于《法治日报》2023年7月12日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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