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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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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概而言之,中国古代盗窃罪的规定主要有如下五点: 第一,从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来说,盗窃罪没有入罪的数额标准。换句话说,盗窃罪不必以窃得财物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要主观上有盗窃行为,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可以盗窃罪论处。例如,《唐律·贼盗律》规定,“窃盗,不得财笞五十”。 第二,从盗窃罪的客体上来说,盗窃罪有特别盗窃罪和一般盗窃罪的区分。特别盗窃罪是指盗窃皇帝用品、官家用品的行为,前者如《唐律·贼盗律》“盗大祀神御物”“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等,后者如“盗官文书印”“盗制书及官文书”“盗符节门钥”“盗禁兵器”等。古代对特别盗窃罪的量刑重于一般盗窃罪。《大清律例》把“盗大祀神御物”归于“十恶”之一,为“大不敬”。不论金额多少,皆斩。如果所盗窃的神物属于“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皇帝还没来得及使用或为皇帝祭祀所用但未完工)等情况,则是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并刺字。一般盗窃罪是指盗窃普通民众财物的行为,唐律称之为“凡盗”,量刑较前者轻,而且一般没有死刑,如《唐律·贼盗律》规定,“窃盗,不得财笞五十;得财,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即普通盗窃罪无死刑。 第三,从量刑轻重的原则上来说,盗窃数额决定刑罚轻重。例如,《大清律例》“窃盗”一条规定,“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但得财者,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减一等”。《大明律》规定,“一贯以下,杖六十;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监守自盗仓库钱粮”一条规定,“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一贯以下,杖八十;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四十贯,斩”。 第四,从盗窃罪的主体来说,对监临官的盗窃行为的处罚重于普通人的盗窃行为。例如,《唐律·贼盗律》规定,有统辖主管责任的官吏,盗窃自己负责保管官有财产或在自己的辖区内盗窃,“加凡盗二等”,即比普通人的盗窃罪加重二等处罚,赃满三十匹则处以绞刑。 第五,从偶犯和惯犯的区别上来说,惯盗加重处罚,直至死刑。例如,《唐律》第299条的疏文规定,盗犯“前后三入刑科,便是怙终其事,峻之以法,用惩其罪”。具体办法是,“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疏文说,无论强盗、窃盗,断后又犯盗罪,三次犯徒刑的,加重处流刑,三次犯流刑的,加重处绞刑。由徒到流,由流到绞,是刑种的升级加重。 与当今关于盗窃罪的立法相比,古代盗窃罪主要有如下两大特点: 一是没有入罪的数额标准。只要有盗窃行为,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可以盗窃罪论处。而当今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入罪是有数额标准,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是区分盗窃罪的客体,对盗窃公家财物(皇帝财物和官家特定财物)的处罚要重于非公家财物。而当今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量刑的不同。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古代盗窃罪缺乏入罪的数额标准,所以,对于数额不大的罪犯,法官往往采取教育和轻刑、法外刑相结合的办法加以处理。例如,清朝循吏陆稼书,每每凡是审理普通小盗窃罪案件,就先问小偷说:“人之初,性本善。我相信你也如此,可为何做出这样的事?”小偷说:“小人实是被贫困所逼迫。”陆稼书说:“这个不难改变,现在最挣钱的活儿莫过于纺纱织布了,并且这活儿人人都能学会。”接着,他命令衙役送来一斤棉花,让小偷坐在大堂上,教他纺纱,对他说:“如果你学会了纺纱,就放你回家。学不会就说明你是因懒惰才去当小偷,处罚要加重。”小偷们都盼望快点释放回家,没有一个不用心学习的,几天就学会了。陆稼书说,这纺纱所需本钱不过才100多钱,现在几天之内循环流传,你们已经赚了许多钱,除去你们吃饭之外,还剩下几百钱,你们回去靠干这个活儿过日子吧。如果再行盗窃,就不饶恕你们了。小偷们都感恩戴德地回去了。其中大多数人能够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但也有些人再次因盗窃被抓,陆稼书则先对他们处以杖刑,再命他们在堂上纺纱一个月,换成钱给他们:“看到了吗?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你们今后多多劳作吧。”若是第三次盗窃被抓,陆稼书则说:“有再一再二,没有再三再四。既然你不肯改悔了,休怪我手下无情。”于是就派两个衙役挟着他,疾走千步,然后用一碗热醋灌他,等他喝到一半时,让一人猛拍他的背,他从此就会患上咳嗽的毛病,而且这种毛病终生不会治愈。这样在他偷东西的时候,会忍不住咳嗽,惊动别人,被人捉住,因而他便不敢再偷。 中国古代为什么不规定盗窃罪的入罪数额标准呢?我认为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法律和道德不分,认为盗窃就是违背道德,违背道德就是犯罪,“出礼入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二是中国古代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非常不平衡,难以规定一个适宜于全国各地的统一标准,因此,就交由判官自由裁量了。 中国古代为什么对盗窃公家财物的量刑重于非公家财物呢?这是因为当时践行“官贵民贱”的法家理念,而非儒家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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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古代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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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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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概而言之,中国古代盗窃罪的规定主要有如下五点: 第一,从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来说,盗窃罪没有入罪的数额标准。换句话说,盗窃罪不必以窃得财物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要主观上有盗窃行为,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可以盗窃罪论处。例如,《唐律·贼盗律》规定,“窃盗,不得财笞五十”。 第二,从盗窃罪的客体上来说,盗窃罪有特别盗窃罪和一般盗窃罪的区分。特别盗窃罪是指盗窃皇帝用品、官家用品的行为,前者如《唐律·贼盗律》“盗大祀神御物”“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等,后者如“盗官文书印”“盗制书及官文书”“盗符节门钥”“盗禁兵器”等。古代对特别盗窃罪的量刑重于一般盗窃罪。《大清律例》把“盗大祀神御物”归于“十恶”之一,为“大不敬”。不论金额多少,皆斩。如果所盗窃的神物属于“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皇帝还没来得及使用或为皇帝祭祀所用但未完工)等情况,则是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并刺字。一般盗窃罪是指盗窃普通民众财物的行为,唐律称之为“凡盗”,量刑较前者轻,而且一般没有死刑,如《唐律·贼盗律》规定,“窃盗,不得财笞五十;得财,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即普通盗窃罪无死刑。 第三,从量刑轻重的原则上来说,盗窃数额决定刑罚轻重。例如,《大清律例》“窃盗”一条规定,“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但得财者,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减一等”。《大明律》规定,“一贯以下,杖六十;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监守自盗仓库钱粮”一条规定,“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一贯以下,杖八十;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四十贯,斩”。 第四,从盗窃罪的主体来说,对监临官的盗窃行为的处罚重于普通人的盗窃行为。例如,《唐律·贼盗律》规定,有统辖主管责任的官吏,盗窃自己负责保管官有财产或在自己的辖区内盗窃,“加凡盗二等”,即比普通人的盗窃罪加重二等处罚,赃满三十匹则处以绞刑。 第五,从偶犯和惯犯的区别上来说,惯盗加重处罚,直至死刑。例如,《唐律》第299条的疏文规定,盗犯“前后三入刑科,便是怙终其事,峻之以法,用惩其罪”。具体办法是,“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疏文说,无论强盗、窃盗,断后又犯盗罪,三次犯徒刑的,加重处流刑,三次犯流刑的,加重处绞刑。由徒到流,由流到绞,是刑种的升级加重。 与当今关于盗窃罪的立法相比,古代盗窃罪主要有如下两大特点: 一是没有入罪的数额标准。只要有盗窃行为,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可以盗窃罪论处。而当今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入罪是有数额标准,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是区分盗窃罪的客体,对盗窃公家财物(皇帝财物和官家特定财物)的处罚要重于非公家财物。而当今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量刑的不同。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古代盗窃罪缺乏入罪的数额标准,所以,对于数额不大的罪犯,法官往往采取教育和轻刑、法外刑相结合的办法加以处理。例如,清朝循吏陆稼书,每每凡是审理普通小盗窃罪案件,就先问小偷说:“人之初,性本善。我相信你也如此,可为何做出这样的事?”小偷说:“小人实是被贫困所逼迫。”陆稼书说:“这个不难改变,现在最挣钱的活儿莫过于纺纱织布了,并且这活儿人人都能学会。”接着,他命令衙役送来一斤棉花,让小偷坐在大堂上,教他纺纱,对他说:“如果你学会了纺纱,就放你回家。学不会就说明你是因懒惰才去当小偷,处罚要加重。”小偷们都盼望快点释放回家,没有一个不用心学习的,几天就学会了。陆稼书说,这纺纱所需本钱不过才100多钱,现在几天之内循环流传,你们已经赚了许多钱,除去你们吃饭之外,还剩下几百钱,你们回去靠干这个活儿过日子吧。如果再行盗窃,就不饶恕你们了。小偷们都感恩戴德地回去了。其中大多数人能够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但也有些人再次因盗窃被抓,陆稼书则先对他们处以杖刑,再命他们在堂上纺纱一个月,换成钱给他们:“看到了吗?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你们今后多多劳作吧。”若是第三次盗窃被抓,陆稼书则说:“有再一再二,没有再三再四。既然你不肯改悔了,休怪我手下无情。”于是就派两个衙役挟着他,疾走千步,然后用一碗热醋灌他,等他喝到一半时,让一人猛拍他的背,他从此就会患上咳嗽的毛病,而且这种毛病终生不会治愈。这样在他偷东西的时候,会忍不住咳嗽,惊动别人,被人捉住,因而他便不敢再偷。 中国古代为什么不规定盗窃罪的入罪数额标准呢?我认为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法律和道德不分,认为盗窃就是违背道德,违背道德就是犯罪,“出礼入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二是中国古代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非常不平衡,难以规定一个适宜于全国各地的统一标准,因此,就交由判官自由裁量了。 中国古代为什么对盗窃公家财物的量刑重于非公家财物呢?这是因为当时践行“官贵民贱”的法家理念,而非儒家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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