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1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告
9 9/9 8 9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公告专栏

( 2023-07-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马新田:本院审理原告徐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2547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9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福建省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2463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财产保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9月1日9时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特30号 申请人卢银福申请宣告卢金福死亡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经查:卢金福,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302252414,于2004年间下落不明,与申请人卢银福系兄弟关系。现发出寻人公告,希卢金福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本公告期限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杨超:本院审理原告袁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2986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9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兰蒙蒙:本院审理原告胡琪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2978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9月4日10时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秋华、孙胜仲:本院审理原告陈绍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2978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9月4日10时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中友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亘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豫哲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们与乐清市科熔包装有限公司、温州秋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永嘉咕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20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286号 潘观飞、王建贵:本院受理原告刘广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杨宇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宇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580号之四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1647号 陈飞:本院受理原告陈良钦、徐宽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82民初12544号 钱乐群、王进芬、王乐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岐支行与被告钱乐群、王进芬、王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25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82民初8806号 温州铭辉楼梯有限公司、郑沧岭、万旭燕: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元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铭辉楼梯有限公司、郑沧岭、万旭燕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88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82民初9446号 黄海彬: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杰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94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056号 吴韶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模嘉励模特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韶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3年8月31日9点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黔0324民初1559号 曹树乾:本院受理骆政科与曹树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黔0324民初155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程序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5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庙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郑益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与被告郑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益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借款本金293828.5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从中予以扣减)。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魏九九: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与被告魏九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九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借款本金188999.2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从中予以扣减)。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黄尊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与被告黄尊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1779 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尊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借款本金187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从中予以扣减)。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人:周哲、隗昭,被告知人:郑龙飞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你于2022年12月4日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东村,因感情纠纷持玻璃瓶将李海剑打伤,后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
  因公安机关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公告送达,你对告知事项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你对告知事项提出陈述和申辩,请你及时联系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孙村派出所(联系电话:010-61260110,联系人:周警官、隗警官)并当面提出,如你在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告知。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孙村派出所
送达公告
吴秀英(居民身份证号:231084197504192628,住址:黑龙江省宁安市三陵乡兴隆店村1组001号):本机关依法查明吴秀英自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4月13日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润枫锦尚小区7号楼3单元201擅自从事相关诊疗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吴秀英询问笔录、闫虹羽询问笔录、黄体酮注射液200支、斯利安叶酸片48片、地屈孕酮片100片、一次性使用配药针100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60支、复方丹参滴丸2瓶、戊酸雌二醇片50片、阿司匹林肠溶片75粒、甲泼尼龙片150片为证。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没收黄体酮注射液200支、斯利安叶酸片48片、地屈孕酮片100片、一次性使用配药针100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60支、复方丹参滴丸2瓶、戊酸雌二醇片50片、阿司匹林肠溶片75粒、甲泼尼龙片150片;3.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大卫医罚[2023]17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