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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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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苏0311民初380号 重庆谛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廖强华: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1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390号 梁佳、徐州勇伟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永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1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433号 徐州南澳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市嘉祥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徐州昊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敏、徐州安妮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徐州南澳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市嘉祥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 031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昊明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其中本金300万元,自2015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1月22日止,自2018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本金300万元,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1月22日止,自2018年1月23 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州南澳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敏的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1月22日止,自2018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昊明贸易有限公司;三、被告徐州市嘉祥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敏的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1月22日止,自2018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昊明贸易有限公司;四、确认原告徐州昊明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安妮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享有担保债权,债权范围为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00万元,自2015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1月22日止,自2018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2022年6月22日;另本金300万元,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1月22日止,自2018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2022年6月22日);五、驳回原告徐州昊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6567号 赵国之:本院受理卜玉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7248号 李继密:本院受理张海波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和硕县晨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黄小平与和硕县晨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听证会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听证会,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3907号 翁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光与被告翁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39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翁飞返还原告张光68900元及利息损失(以68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68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暂定10000元,暂合计:789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295号 刘玉平:原告杨桂兴与被告刘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为:被告刘玉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杨桂兴办理徐州市坨城电厂南门4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刘玉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1405号 孙云林:原告江苏大自然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微客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云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11民初11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州微客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大自然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租金及服务费(含物业费)30000元及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1.95倍,以34595.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4日;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州微客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大自然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律师费37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大自然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48号 张玉姣:本院受理原告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告张玉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868.48元(2020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0日),公共能耗费800元,滞纳金1567.62元(暂计算至2022年8月10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376号 徐州金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原告曹秀凤与被告徐州金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11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曹秀凤的诉讼请求。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416号 遂宁市河东新区布鲁诺格兰酒水经营部、李卉、张顺利:原告罗畅与被告李卉、张顺利、第三人遂宁市河东新区布鲁诺格兰酒水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遂宁市河东新区布鲁诺格兰酒水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畅装修款9472元;二、驳回原告罗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5269号 张大勇:本院受理原告宋育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323民初526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6429号 朱兴星:原告浙江中奈电气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2023)浙0382民初6429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2023年9月4日9:00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6326号 尹有宝:原告万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23)浙0382民初6326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2023年9月4日9:2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邓磊:本院受理原告李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李欣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金福昌:本院受理原告崔晓春诉被告金福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福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晓春借款本金50,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刘雪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张瑞芳与你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邯仲案字第0392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东路298号科技中心1204室、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徐继萍: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王玉娟与你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2﹞第1009号),并定于2023年8月21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与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浩尔优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曾庆文、符兰、容玲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3﹞第211、300、442号),并定于2023年8月22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与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东煜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郭静、郭思源、王龙诉你方和湖北中鑫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武劳人仲东办案字〔2023〕3206号、3207号和3208号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应申请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定于2023年8月30日9时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3楼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30日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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