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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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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绿天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闵首清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亳州市天悦药业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亳州市天悦药业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30005146786696,票面金额为5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23年1月6日,到期日为2023年7月6日,出票人为山东景阳冈酒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票行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收款人为山东景阳冈酒厂有限公司,后经背书转让至山东景阳冈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川韵酒业有限公司、亳州市天悦药业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3年7月6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四、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若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3648号 宿迁坤馨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伽与宿迁坤馨纺织品有限公司、刘德路、张晓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323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黔2322民初1275号 保明江: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新诉被告保明江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黔232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李德均:本院受理原告张忠远诉你、李玖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黄建刚:本院受理原告王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2023)黔2322民初906号 李大波:本院受理原告苏丽诉被告李大波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黔2322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催3号 本院已于2023年3月3日受理申请人东莞市钜宝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9259303,票面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出票人永康市铭新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金柴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持票人东莞市钜宝机械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2023)浙0784民催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钜宝机械有限公司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黔2322民初2434号 王宽:我院受理原告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张化东: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县伟人超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3)青282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李芝迁: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县伟人超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3)青282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平汽车维修厂:本院受理原告左殿军与被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平汽车维修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平汽车维修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左殿军6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两次合计520元,由被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平汽车维修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相辉:本院受理原告孙明华与被告李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相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明华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24796.67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孙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0元,公告费两次合计520元,由被告李相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明伍:本院受理原告刘昌明诉被告刘明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明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昌明车辆租赁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两次合计520元,由被告刘明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术伟、薛伟:本院受理原告曹永义与被告刘术伟、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术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曹永义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即2023年5月5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薛伟就本判决书第一项的借款本息向原告曹永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曹永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两次合计520元,由被告刘术伟、薛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贺:本院受理原告吕春彪诉被告王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吕春彪租赁费37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吕春彪律师费3500元;三、驳回原告吕春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元,公告费两次合计520元,由被告王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国彦:本院受理原告赵凤华与被告张国彦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凤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两次合计520元,由原告赵凤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梁予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与被告梁予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承德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2022)承仲裁字第90号 北京京承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受理申请人国信腾远(北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京承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17966014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承仲裁字第9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本委地址:河北省承德市行政中心东楼720室,办公电话:(0314)2050368
承德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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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明浩(身份证号码:32092319950321****):经公安机关查明:2023年2月24日凌晨,你与黄**经他人介绍,在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桔子水晶酒店一房间内谈妥并支付3000元的嫖资后发生性关系。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同案人陈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经构成嫖娼,依法应受治安管理处罚。因你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你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七日内,你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及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系电话:0513-85909624/18862937666。
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小海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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