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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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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新时代的合同行政监管

( 2023-06-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姚辉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因时而动,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近年来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实践,在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通过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项举措有力地推动了合同行政监管制度在民法典时代的创新发展,为合同行政监管工作的具体展开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并公布的《办法》,是根据近年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合同行政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的部门规章,该《办法》有针对性地弥补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不足之处,适应了新时代合同行政监管制度的发展需求。从体例上看,该规章共二十三条,遵循总分结构,大体分为总则、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监督管理手段、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部分,具有形式上的层次性与逻辑性,体现了立法技术的科学性特点。从内容来看,该《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以民法典为立法依据,围绕民法典来构建和发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制度。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民法典保护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权益与交易自由,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促进和保障国家权力依法行使的功能。《办法》明确将民法典作为上位法依据,尊重民法典的基础性地位,围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制定条文,对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事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譬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办法》与之衔接,于第四条和第五条将市场监管部门的合同行政监管职责范围限定在经营者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且将监管对象限定为经营者。
  二是以实现合同自由为目标,严守合同行政监管的法定边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唯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财产流通的最大化,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要求作为交易法律形式的合同及合同法律法规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由,避免公权力机关对于合同行为的不正当干预。合同行政监管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场域,《办法》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为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了合同行政监管工作的原则、范围、对象、手段以及合同行政监管与合同效力的关系等。这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管工作提供了具体依循,确保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进而充分保障意思自治原则,避免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对于合同自由的过度干预。
  三是坚持处罚与指导并重,综合运用多种行政监管手段。《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于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以查处处罚为主,事前指导有所不足。《办法》第三条明确以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为原则,并在分则规定中予以贯彻。分则中不仅规定了事后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而且在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监督管理手段部分规定了对合同行为开展行政指导的多种方式。譬如引导重点行业经营者建立健全格式条款公示制度,针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制定并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等。正是通过强制性执法与柔性监管相结合,《办法》优化了合同行政监管工作的理念,创新了合同行政监管工作的手段。
  四是注重以现实问题为导向,聚焦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违法行为。《办法》为有效加强对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管,注重以合同行政监管工作中较为突出的实际问题为导向,专门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违法行为进行规定。譬如禁止经营者从事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等合同违法行为,以及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等。通过重点规范合同行政监管中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现实问题,有利于切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合同行政监管是为经济体制改革大局服务的事业。《办法》为新时代合同行政监管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合同行政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活力。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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