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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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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第二届中国法治战略高端论坛
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学术研讨会举行
· 民法典与公司法监事会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 信义义务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作用优化
· 关系到诉讼程序效率及裁判结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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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凌谈证据调查的阶段安排——
关系到诉讼程序效率及裁判结果质量

( 2023-06-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李凌在《中外法学》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集中审理视角下民事证据调查阶段化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证据调查是民事庭审的核心阶段。在庭审中心主义的改革背景下,证据调查的阶段安排直接关系到诉讼程序的效率及裁判结果的质量。从庭审的外部阶段来看,审判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实质化的庭审必然是围绕特定事项的争点审,因此高效的证据调查需要以充分的争点整理作为前提,否则就会无的放矢。从证据调查的内部阶段来看,由于不同种类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对事实认定发挥的作用并不相同,因此需要对调查顺序进行合理安排才能更好地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逻辑层次清晰的举证,提高庭审质效。基于诉讼促进的理念,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均通过审理方式的改革实现了向“争点及证据整理+集中人证调查”模式的转型。
  我国证据调查程序的效率低下及效果虚化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证据层面的表面对抗不激烈,而在于证据调查的实质内容分散无序。回顾大陆法系民事裁判改革的历史,集中审理目标的实现均离不开争点整理手段的飞跃发展。如果没有进行争点整理,或者整理并不充分,即使进行人证的集中调查,也无法实现真正的集中调查证据。而如何实现充实的争点整理,关键在于对主张一贯性的彻底审查,进而通过释明促进争点整理期日的集中,同时以法院与当事人的协力完成高效彻底的争点整理。在大陆法系争点中心型的审理方式下,争点整理过后即进入集中证据调查。不同种类证据对于事实认定的作用及其调查方式都有所差异。基于此,大陆法系的集中证据调查均强调的是对人证的集中调查。换言之,在证据调查内部,将书证置于首位,人证置于最后,同时采取一系列有效的人证询问方法,提升人证调查的效率及功能。
  集中证据调查,不仅有助于诉讼的迅速化,而且对于发现真实、作出适正裁判也有非常显著的效果。因此,其是适正和迅速审理这两个目标同时所期望的方法。集约高效化证据调查的构建是一项体系工程,在此种理想模型下,我国应当从期日内外的次序、争点整理的原理、人证调查的准备以及职权询问的规则等方面寻求证据集中阶段化调查的合理设置。
  证据调查的集中阶段化重构旨在通过争点整理对诉讼程序进行二次分流,并在此基础上优化人证询问规则,紧凑诉讼程序,提升事实认定效果。这对于缓解我国当下案多人少,诉讼资源紧缺的困境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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