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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陕州区检察院实现对监视居住执行工作同步监督

( 2023-06-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地方新闻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王 尉 赵奔宇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探索研发的大数据赋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监督平台,实现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工作的同步监督。
  “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赋能,对侦查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案件全部实现了同步监督,达到预期效果。截至目前,同步监督32个案件,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侦查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近日,陕州区检察院检察长李海勇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说。
  犯罪嫌疑人张某、赵某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过失致人死亡,2月13日,侦查机关决定对二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2月16日,陕州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定期排查中发现该案,遂指派一名员额检察官、两名司法警察赴指定居所进行实地检察监督。通过与二人交谈得知,二人为洛阳市嵩县人,在陕州区无居所。经依法对二人询问,检察干警得知,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每日食宿费系自行承担,违反了不得要求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支付费用的规定。检察官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二人的支付凭证,在固定证据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依法退还相关费用,规范执法行为。侦查机关一次性退还了二人的食宿费。
  针对此案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组织一线办案人员就法律法规中关于监视居住条款进行深入学习。检察机关就日常工作中容易忽视的盲点、环节与侦查机关进行充分讨论,促使其提升履职能力。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深挖犯罪事实、保证侦查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办案人员司法认知差异等,该措施在适用过程中出现流于形式,且存在司法机关人员有限、司法成本大等问题。”陕州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俊锋坦言。
  陕州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检察机关不能及时掌握侦查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况,甚至在发现后指定居所措施已经解除,对指定居所执行监督缺位是导致侦查机关执法不规范的原因之一。针对此问题,陕州区检察院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协作,共同建立信息互通、文书送达机制,由刑事执行部门联合检察技术部门,将大数据赋能刑事执行检察,对拟开发程序的界面设计、后台登录、用户管理等进行研发测试。
  经多次测试,陕州区检察院依托官方微信开发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程序,并对侦查机关28个办案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即侦查机关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同时,办案人员同步登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程序,填写办案单位、办案人员、指居时间等案件信息,承办检察官即可同步接收,实现了源头监督和监督前移,有效促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工作安全规范进行。
  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的同时,陕州区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联合刑事检察部门利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程序将监视居住执行情况一并纳入推送范围,在侦查机关作出监视居住措施后,全部通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程序向检察机关推送,共同对监视居住的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消除了对监视居住进行法律监督的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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