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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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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翟小功
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海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文共19条,已于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这是全国第一部促进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主要在农作物品种审定自行试验制度、种质资源检疫监管模式、生物育种管理机制、种业人才发展机制四方面加大创新实践,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种业振兴和促进海南农业对外开放,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种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立法引领种业发展 种业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振兴和海南种业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强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建设,打造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支持海南建设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发挥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优势,建设全球热带农业中心和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海南省第八次党代会强调,要做强做优热带特色高效农业。 为此,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种业地方性法规,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优势,畅通种质资源引进、交流和利用渠道,推动种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深度融合,为种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实践,也是海南建设南繁硅谷、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求。 尤其是通过制定种业地方性法规,以法治化方式构建现代生物育种创新体系,开展种业关键技术攻关,是打赢种业翻身仗的关键,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全球种业资源、技术、人才、市场、资本交流合作,加速海南现代种业与国际农业合作的有效衔接,为海南热带农业持续发展提供开放共享平台有着重要意义。 2021年3月份以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林业局成立工作专班,邀请立法机关提前介入立法工作,组织省直相关职能部门、科研机构、种业协会等多次召开座谈会。草案形成后,多次向国家部委和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建设种业交易场所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规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育种创新、境外引种通关便利等种业发展立法需求,提升种质资源进出便利化水平,放宽海南种业市场准入,创新促进种业发展的管理机制,鼓励和支持开展育种创新攻关,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种业高质量发展。 为了畅通种质资源引进、交流和利用渠道,《规定》提出,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高标准推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建立种质资源交流共享机制。推动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设种业交易场所,开展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业知识产权等贸易。 《规定》还明确种质资源通关便利,对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林草、畜禽、水产等种质资源到达进境口岸后,海关根据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预约开展查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经申请可以免于到场陪同查验,建立种质资源引进查验“绿色通道”。省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与所在地直属海关建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种植场所考核互认机制,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扩大种业对外开放,落实“放管服”改革,《规定》放宽海南种业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管理。其中,规定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机构实施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园区内食用菌菌种实施进口审批,并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同时,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下放至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并简化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审批流程。 创新种业管理机制 按照农业农村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省级品种试验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规定》创新试验管理制度,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在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后可以自行开展试验,主体要求更加放宽。 《规定》明确要求简化试验审批程序,采取承诺+备案制,进一步推进试验管理“放管服”改革。强化申请者主体责任,明确所有申请品种审定自行开展试验的申请者都要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并接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按照现行隔离检疫工作程序,从境外引进的植物新品种,在海关隔离检疫完成后才能进行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DUS测试),不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规定》明确除经特许检疫审批引进的外,从境外引进的植物繁殖材料,在隔离检疫期间,在满足监管要求前提下,可以在指定区域内同步开展DUS测试,有效缩短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时间。 据了解,《规定》还支持在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依法从事创新性强的生物育种研发活动。通过优化市场准入管理体制机制,推动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应用。 《规定》建立更加开放的引才机制,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园区结合人才需求实际自主认定园区种业高层次人才。建立种业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放宽职称评审条件限制,作出重大贡献的种业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据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规定体现了“政府管规则、主体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褒惩”的指导思想,创新促进种业发展的管理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有利于加快南繁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育种创新攻关 提升育种创新能力是解决种源“卡脖子”难题、实现种源自主可控的关键。 《规定》重点从提高资源创制和技术攻关能力、加强品种培育等方面进行规定,鼓励和支持开展育种创新攻关。比如,支持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和种业创新联合体,提升育种创新能力。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种业企业等联合开展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同时,支持围绕热带作物、地方畜禽、热带水产等特色品种开展育种联合攻关。支持开展主要水产养殖生物良种规模化生产与高效繁育技术研究,支持开展畜禽新品种培育和优良品种推广使用。规定向种业企业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推动实施种业领域科技创新券跨省通兑。 记者注意到,《规定》提出的“推动实施投向种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券跨省通兑”,备受广大科技企业关注。科技创新券是利用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省内科技型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其将优秀创新资源汇集于同一平台,促进了海南省科技创新要素流动。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是促进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保障。为此,《规定》建立严格的防控机制,规定南繁生物育种专区应当采取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防控措施,保障生物育种研究与实验安全。建立种业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应急管理。 另外,《规定》提出加强境外引种安全管理,省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会同海关联合开展境外引种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引进后全程追溯管理制度,保障种质资源引进的生物安全。强化使用管控,规定引种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引入后研究、保存、繁殖、运输、销毁等环节管理。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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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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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向种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券可跨省通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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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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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翟小功
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海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文共19条,已于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这是全国第一部促进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主要在农作物品种审定自行试验制度、种质资源检疫监管模式、生物育种管理机制、种业人才发展机制四方面加大创新实践,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种业振兴和促进海南农业对外开放,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种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立法引领种业发展 种业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振兴和海南种业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强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建设,打造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支持海南建设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发挥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优势,建设全球热带农业中心和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海南省第八次党代会强调,要做强做优热带特色高效农业。 为此,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种业地方性法规,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优势,畅通种质资源引进、交流和利用渠道,推动种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深度融合,为种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实践,也是海南建设南繁硅谷、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求。 尤其是通过制定种业地方性法规,以法治化方式构建现代生物育种创新体系,开展种业关键技术攻关,是打赢种业翻身仗的关键,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全球种业资源、技术、人才、市场、资本交流合作,加速海南现代种业与国际农业合作的有效衔接,为海南热带农业持续发展提供开放共享平台有着重要意义。 2021年3月份以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林业局成立工作专班,邀请立法机关提前介入立法工作,组织省直相关职能部门、科研机构、种业协会等多次召开座谈会。草案形成后,多次向国家部委和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建设种业交易场所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规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育种创新、境外引种通关便利等种业发展立法需求,提升种质资源进出便利化水平,放宽海南种业市场准入,创新促进种业发展的管理机制,鼓励和支持开展育种创新攻关,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种业高质量发展。 为了畅通种质资源引进、交流和利用渠道,《规定》提出,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高标准推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建立种质资源交流共享机制。推动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设种业交易场所,开展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业知识产权等贸易。 《规定》还明确种质资源通关便利,对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林草、畜禽、水产等种质资源到达进境口岸后,海关根据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预约开展查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经申请可以免于到场陪同查验,建立种质资源引进查验“绿色通道”。省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与所在地直属海关建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种植场所考核互认机制,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扩大种业对外开放,落实“放管服”改革,《规定》放宽海南种业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管理。其中,规定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机构实施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园区内食用菌菌种实施进口审批,并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同时,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下放至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并简化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审批流程。 创新种业管理机制 按照农业农村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省级品种试验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规定》创新试验管理制度,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在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后可以自行开展试验,主体要求更加放宽。 《规定》明确要求简化试验审批程序,采取承诺+备案制,进一步推进试验管理“放管服”改革。强化申请者主体责任,明确所有申请品种审定自行开展试验的申请者都要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并接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按照现行隔离检疫工作程序,从境外引进的植物新品种,在海关隔离检疫完成后才能进行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DUS测试),不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规定》明确除经特许检疫审批引进的外,从境外引进的植物繁殖材料,在隔离检疫期间,在满足监管要求前提下,可以在指定区域内同步开展DUS测试,有效缩短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时间。 据了解,《规定》还支持在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依法从事创新性强的生物育种研发活动。通过优化市场准入管理体制机制,推动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应用。 《规定》建立更加开放的引才机制,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园区结合人才需求实际自主认定园区种业高层次人才。建立种业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放宽职称评审条件限制,作出重大贡献的种业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据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规定体现了“政府管规则、主体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褒惩”的指导思想,创新促进种业发展的管理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有利于加快南繁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育种创新攻关 提升育种创新能力是解决种源“卡脖子”难题、实现种源自主可控的关键。 《规定》重点从提高资源创制和技术攻关能力、加强品种培育等方面进行规定,鼓励和支持开展育种创新攻关。比如,支持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和种业创新联合体,提升育种创新能力。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种业企业等联合开展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同时,支持围绕热带作物、地方畜禽、热带水产等特色品种开展育种联合攻关。支持开展主要水产养殖生物良种规模化生产与高效繁育技术研究,支持开展畜禽新品种培育和优良品种推广使用。规定向种业企业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推动实施种业领域科技创新券跨省通兑。 记者注意到,《规定》提出的“推动实施投向种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券跨省通兑”,备受广大科技企业关注。科技创新券是利用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省内科技型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其将优秀创新资源汇集于同一平台,促进了海南省科技创新要素流动。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是促进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保障。为此,《规定》建立严格的防控机制,规定南繁生物育种专区应当采取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防控措施,保障生物育种研究与实验安全。建立种业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应急管理。 另外,《规定》提出加强境外引种安全管理,省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会同海关联合开展境外引种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引进后全程追溯管理制度,保障种质资源引进的生物安全。强化使用管控,规定引种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引入后研究、保存、繁殖、运输、销毁等环节管理。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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