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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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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川0903民初5458号 袁建斌、王小春: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建斌、王小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建斌、王小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 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截止2022年4月18日拖欠利金额为184 610.94元,2022年4月19日起,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的利率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如被告袁建斌、王小春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袁建斌、王小春提供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飞虹街30栋1层,2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141321号、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141322号),在折价、变卖、拍卖等所得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 273元,由被告袁建斌、王小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398号 四川美恒邦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新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美恒邦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美恒邦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新新门业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 102662046257 20210609 94457524 3)票据金额100 00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 150元,由被告四川美恒邦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2民初1909号 蒋春香(身份证号码:330482199704231522):本院受理原告徐晓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王淑东:本院受理钱新莲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4768号 徐先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加勤、许锋、朱家劲、郝林、杨天奇、陈继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3000元,并要求你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定于2023年7月31日9:30分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冯文雄:本院受理原告彭明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1121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冯文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明夏归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 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驳回原告彭明夏要求被告冯文雄支付60 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 600元,公告费730,合计4 330元由被告冯文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199号 祝从飞:本院受理原告章月华诉被告祝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3年8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阳一梅:本院受理原告杨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阳一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蛟借款60,000元,并从2022年1月1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阳一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3)川1322民初1675号 何理科:本院受理原告肖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0日上午9时20分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回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开庭前举证。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白城市恒睿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高达:本院受理原告方立敏诉被告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恒睿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高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吉林省慧洁工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许清泉:本院受理蔡春芝、尹超伟与宋荔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蔡春芝、尹超伟对(2022)苏0321民初480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王启明:本院受理蒋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翟慈庆:本院受理周婉淑、储东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21民初7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董永嘉:本院受理陈万好、蒋永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21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杜婷婷:本院受理韩运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苏0321民初2758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王小坡:本院受理齐行利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关祥超:本院受理程守良与你、程云真、郑立、丰县安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孙云云:本院受理张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叶巧清、王敏、陈茂林:原告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闽0481民初186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3年8月9日8时40分在本院20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姚丙华:本院受理干树花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江阴市熔达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王熔:本院受理常州市肯特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郑陆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潘嘉辉、牟嘉楠:本院受理昆山市伟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市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江苏路友工程设备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许斌、陆玉红与你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583民初21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曾庆萍、张金辉:本院受理沭阳县东宇鸿翔同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王伟、宿迁市燕新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你们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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