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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3)苏0311民初5322号 被告马飞:关于原告朱玮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起诉要点:要求你偿还420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本案基本事实并不复杂、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由审判员杨瑞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773号 被告杨昌委:关于原告宋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起诉要点:要求你偿还借款16800元、利息费等200元、违约金1680元及利息1700元,并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本案基本事实并不复杂、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由审判员杨瑞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5554号 胡广宇:本院受理于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准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5916号 杨小妹:本院受理李银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赵春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生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3)青282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17)辽0882执550号 金晓明、孙慧文:本院在执行刘慧荣申请执行金晓明、孙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6月8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冻结了金晓明名下10张、孙慧文名下2张保单。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辽0882执550号冻结裁定书,限你们于裁定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本院(2017)辽0882民初104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扣划上述12张保单的现金价值。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3715号 周秀香: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裁定、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2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高鹏:本院已受理务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8日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田茂春:本院已受理贵州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8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杨有彬: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凤程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828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杨有彬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运费及利息合计133963.6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56号 张正清:原告曾波与被告张正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保全裁定书以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正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波工程款119 428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19 428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如未按本判决确定之日偿还借款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5559号 曾令宇、张凌峰:本院受理姚家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59号 王荣凯(住湖北省云梦县下辛店镇台湖村七组):原告夏玉林与被告王海波、王荣凯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4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主楼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刘海:本院受理原告张贤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2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张贤文支付借款本金11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1400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14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计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谢常武:本院受理原告侯俊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荣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荣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荣丽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2950元;二、驳回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荣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384号 新疆鸿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中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鸿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138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曹鹏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诉被告曹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曹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借款本金589,013.2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2月6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1,627.38元,自2023年2月7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2018年10月1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对曹鹏飞名下位于长春市(长春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新路新星宇后发·和源(三期)40号楼3单元2507号房屋,权利证号: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325901号,丘地号:8-5/788-142507,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黄丽(女),不慎遗失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证编号:190821112130699,声明作废。
声明人:黄丽
公开道歉及警示声明
广大人民群众:我是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胡才雨,我生产、销售了假冒的茅台酒,现已认识到错误,在这里公开向所有消费者道歉,向社会公众道歉,并做如下警示:
  1.我们对外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并通过物流发货、代收汇款方式销售的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请各位消费者停止食用。
  2.请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正当途径在正规商铺购买商品,勿贪小便宜,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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