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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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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行业协会虽然是民间中介组织,不能与政府有任何依附关系。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行业协会虽然完成了与政府的脱钩改革,但个别行业协会难免会利用自身优势,在干预市场竞争秩序、限制产品价格等方面实施违规行为。 □ 本报记者 万静
为防止行业协会成为垄断“牵头人”,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避免三种高风险行为 行业协会等组织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加强行业领域自律、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企业发展、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伴随着行业协会规模的迅速扩张,违规收费、约定限制企业价格产量、达成横向纵向垄断协议等乱象,也在一些行业领域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近年来,国内企业经营发展面临许多压力。在这种背景下,一些行业协会实施的限制业内市场公平竞争、组织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生存发展特别是整体市场健康发展秩序的危害不容忽视。 2022年8月1日,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其中提高了对于垄断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处罚额度,对于行业协会处罚限额由五十万元提高至三百万元。这样的修改引发关注,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加强对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合规规范,既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为经营者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 此次《意见稿》是为推动新版反垄断法顺利落地而制定的配套规则文件。《意见稿》特意规定了三种行业协会应当避免从事的高风险行为: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交换、讨论竞争性敏感信息或者通报竞争性敏感信息;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预测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或者制定供本行业经营者参考的价格计算公式;发布不实或者夸大的成本趋势、供求状况等市场行情信息。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认为,列举出三种行业协会应当避免从事的高风险行为,抓住了防止行业协会发挥垄断“牵头人”作用的关键。行业协会为何能发挥这样的“特殊作用”?原因在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出身。行业协会虽然是民间中介组织,不能与政府有任何依附关系。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行业协会虽然完成了与政府的脱钩改革,但个别行业协会难免会利用自身优势,在干预市场竞争秩序、限制产品价格等方面实施违规行为。 禁止实施垄断协议 记者查阅近三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发现,2020年,查处涉行业协会垄断协议案7件,涉案企业92家,罚款7764万元。2021年,查处江西省丰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及其会员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对行业协会处以顶格罚款50万元,并建议依法撤销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推动实现“查处一起案件、规范一个行业、净化一个领域”的执法效应。2022年共查处垄断协议案件15件。其中直接涉及行业协会的反垄断处罚案件有:浙江省市监局对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处罚案,和陕西省市监局对陕西省水泥行业协会组织13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处罚案。 在这个过程中,记者注意到,行业协会组织想要发挥垄断“牵头人”作用,离不开组织行内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这个环节。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意见稿》特意对垄断协议,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示列举的禁止规定。 比如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 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行业协会不得以价格自律、行业整顿、维护市场秩序等名义为会员设定商品价格或者限制会员的自主定价权,也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算法、平台规则等。行业协会不得对会员作出减产、停产、设定生产配额或者比例、限量供应、停止销售等关于商品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决定,也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通过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通过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等。 王先林认为,针对行业协会组织明确列举出被禁止的横向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有助于执法机构甄别判断相关违法行为、涉案金额的认定。很多行业协会组织与所主管或相关联的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的协会甚至就是脱胎于原有的行政机关,因此行业协会所属的企业成员普遍数量众多、涉及面广,这就在客观上为达成各种垄断协议提供了先天条件。行业协会组织相关垄断行为不但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更是直接与相关国家经济政策相悖,有损消费者公平选择的权利,对协会公信力造成极大冲击。 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近年来,多个行业协会因组织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被处罚。行业协会频频违法参与或组织会员单位从事法律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充分暴露了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问题。 为此,《意见稿》提出行业协会应当借助连接政府与市场主体的独特优势,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职能,加强自身反垄断合规建设,采取行业规则、公约以及市场自治规则等方式,指导、帮助会员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尽早识别、防范垄断风险。 最重要的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意见稿》提出,鼓励行业协会建立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制定反垄断合规行为准则;建立反垄断合规承诺机制;设置反垄断合规部门或者人员;建立反垄断合规奖惩制度;加强反垄断合规培训。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业特征、市场情况等识别现实和潜在的反垄断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同时,《意见稿》也鼓励行业协会制修订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意见、标准、自律公约等时,对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不予发布或者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发布。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反垄断合规举报机制,为协会工作人员、会员等举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提供便利,并承诺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不因举报行为采取任何对其不利的措施。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人士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还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或者派执法人员授课等方式开展反垄断培训,加大行政约谈、行政指导力度,各类企业反垄断合规意识不断增强。比如浙江在“双十一”促销前夕召开全省快递行业涉嫌垄断行为告诫会,安徽组织召开药品、水泥、电力等行业协会和企业反垄断座谈会、告诫会,江西组织重点行业协会开展反垄断合规指导培训,云南举办全省电力行业反垄断政策培训班,有力规范行业秩序。 王先林认为,行业协会是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涉及行业协会的常态化反垄断监管执法,加强行政指导与宣传普法,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竞争治理效能,引导行业协会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创新发展的“帮手”。当前,经济总体形势严峻,行业协会如何发挥积极正面的作用,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协作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既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考验监管部门精准执法水平的“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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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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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行业协会成为垄断“牵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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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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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行业协会虽然是民间中介组织,不能与政府有任何依附关系。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行业协会虽然完成了与政府的脱钩改革,但个别行业协会难免会利用自身优势,在干预市场竞争秩序、限制产品价格等方面实施违规行为。 □ 本报记者 万静
为防止行业协会成为垄断“牵头人”,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避免三种高风险行为 行业协会等组织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加强行业领域自律、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企业发展、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伴随着行业协会规模的迅速扩张,违规收费、约定限制企业价格产量、达成横向纵向垄断协议等乱象,也在一些行业领域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近年来,国内企业经营发展面临许多压力。在这种背景下,一些行业协会实施的限制业内市场公平竞争、组织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生存发展特别是整体市场健康发展秩序的危害不容忽视。 2022年8月1日,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其中提高了对于垄断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处罚额度,对于行业协会处罚限额由五十万元提高至三百万元。这样的修改引发关注,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加强对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合规规范,既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为经营者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 此次《意见稿》是为推动新版反垄断法顺利落地而制定的配套规则文件。《意见稿》特意规定了三种行业协会应当避免从事的高风险行为: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交换、讨论竞争性敏感信息或者通报竞争性敏感信息;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预测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或者制定供本行业经营者参考的价格计算公式;发布不实或者夸大的成本趋势、供求状况等市场行情信息。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认为,列举出三种行业协会应当避免从事的高风险行为,抓住了防止行业协会发挥垄断“牵头人”作用的关键。行业协会为何能发挥这样的“特殊作用”?原因在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出身。行业协会虽然是民间中介组织,不能与政府有任何依附关系。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行业协会虽然完成了与政府的脱钩改革,但个别行业协会难免会利用自身优势,在干预市场竞争秩序、限制产品价格等方面实施违规行为。 禁止实施垄断协议 记者查阅近三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发现,2020年,查处涉行业协会垄断协议案7件,涉案企业92家,罚款7764万元。2021年,查处江西省丰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及其会员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对行业协会处以顶格罚款50万元,并建议依法撤销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推动实现“查处一起案件、规范一个行业、净化一个领域”的执法效应。2022年共查处垄断协议案件15件。其中直接涉及行业协会的反垄断处罚案件有:浙江省市监局对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处罚案,和陕西省市监局对陕西省水泥行业协会组织13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处罚案。 在这个过程中,记者注意到,行业协会组织想要发挥垄断“牵头人”作用,离不开组织行内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这个环节。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意见稿》特意对垄断协议,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示列举的禁止规定。 比如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 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行业协会不得以价格自律、行业整顿、维护市场秩序等名义为会员设定商品价格或者限制会员的自主定价权,也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算法、平台规则等。行业协会不得对会员作出减产、停产、设定生产配额或者比例、限量供应、停止销售等关于商品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决定,也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通过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通过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等。 王先林认为,针对行业协会组织明确列举出被禁止的横向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有助于执法机构甄别判断相关违法行为、涉案金额的认定。很多行业协会组织与所主管或相关联的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的协会甚至就是脱胎于原有的行政机关,因此行业协会所属的企业成员普遍数量众多、涉及面广,这就在客观上为达成各种垄断协议提供了先天条件。行业协会组织相关垄断行为不但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更是直接与相关国家经济政策相悖,有损消费者公平选择的权利,对协会公信力造成极大冲击。 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近年来,多个行业协会因组织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被处罚。行业协会频频违法参与或组织会员单位从事法律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充分暴露了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问题。 为此,《意见稿》提出行业协会应当借助连接政府与市场主体的独特优势,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职能,加强自身反垄断合规建设,采取行业规则、公约以及市场自治规则等方式,指导、帮助会员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尽早识别、防范垄断风险。 最重要的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意见稿》提出,鼓励行业协会建立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制定反垄断合规行为准则;建立反垄断合规承诺机制;设置反垄断合规部门或者人员;建立反垄断合规奖惩制度;加强反垄断合规培训。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业特征、市场情况等识别现实和潜在的反垄断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同时,《意见稿》也鼓励行业协会制修订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意见、标准、自律公约等时,对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不予发布或者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发布。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反垄断合规举报机制,为协会工作人员、会员等举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提供便利,并承诺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不因举报行为采取任何对其不利的措施。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人士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还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或者派执法人员授课等方式开展反垄断培训,加大行政约谈、行政指导力度,各类企业反垄断合规意识不断增强。比如浙江在“双十一”促销前夕召开全省快递行业涉嫌垄断行为告诫会,安徽组织召开药品、水泥、电力等行业协会和企业反垄断座谈会、告诫会,江西组织重点行业协会开展反垄断合规指导培训,云南举办全省电力行业反垄断政策培训班,有力规范行业秩序。 王先林认为,行业协会是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涉及行业协会的常态化反垄断监管执法,加强行政指导与宣传普法,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竞争治理效能,引导行业协会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创新发展的“帮手”。当前,经济总体形势严峻,行业协会如何发挥积极正面的作用,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协作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既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考验监管部门精准执法水平的“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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