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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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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做个面部手术让自己变得更加美丽,没想到术后出现了面部肿胀。刘女士怀疑手术使用的鱼骨线产品货不对板,深究之下,果然如此,气愤不已的她将某医美机构诉至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该医美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退一赔三”。 为了提升“颜值”,刘女士在某App上看到了北京某医美机构的产品介绍。2021年10月,刘女士前往该医美机构进行手术,手术名称为“中下面部线雕提升术”。按照约定,该医美机构承诺手术使用“强生蓝钻”鱼骨线。手术通知单记载:项目线雕中下面部鱼骨线,嘴角、下颌、苹果肌、法令纹,4盘。术前,刘女士签署了《治疗方案知情同意书》,并支付了9600元手术费。 然而,术后刘女士面部出现严重肿胀,她怀疑该医美机构使用的并非“强生蓝钻”鱼骨线。当天即与对方进行了交涉。对此,工作人员称,手术使用的确实是“强生蓝钻”鱼骨线,刘女士要求对方出示包装,工作人员却表示无法出示,“术中使用的鱼骨线是之前顾客打开过的,因此包装扔掉了”。 为了证明手术使用的是“强生蓝钻”鱼骨线,该医美机构出示了其与某公司签订的《强生鱼骨线销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购买的产品名称为“鱼骨线”,供货价格为800元每根,每盒12根。 西城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该医美机构出示的《强生鱼骨线销售合作协议》系复印件,刘女士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协议仅约定了价款、付款时间等,并不能佐证该医美机构已实际购买。其次,《强生鱼骨线销售合作协议》中记载鱼骨线的单位为“根”,而该医美机构给刘女士出具的手术通知单中写明的为“盘”,该医美机构对此也未给出合理的解释。 此外,法院认为,该医美机构在当天手术结束后无法出示“强生蓝钻”鱼骨线的任何包装,即便其解释系其他顾客之前打开的,但这一情况在术前并未告知刘女士。因此,法院认定该医美机构在为刘女士手术时并未使用“强生蓝钻”鱼骨线,与双方事前约定不符,构成欺诈,应退还刘女士合同价款9600元,并按照三倍价格赔偿其28800元。 一审宣判后,该医美机构不服,提起上诉。双方在二审期间,基于一审的判决就具体赔偿数额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从传统的‘美容美发’到新兴的‘医美’,人们对美的追求和渴望促进了美容行业的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部分美容行业商家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以‘美丽’作为包装,利用消费者专业知识、识别能力不足的弱势,以违法违规的手段侵害其合法权益。”本案的主审法官韩涛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由于医美机构术前承诺使用的手术产品与实际使用的产品不一致,因此构成欺诈,应当退还合同价款,并另行赔偿合同价款三倍的损失。这种惩罚性赔偿,目的就是打击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对于“什么情况下法院会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问题,韩涛解释称,对于医美消费类纠纷,需要看医美机构及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需要分析医美机构的广告宣传、病历记录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医美合同是否按约履行;医美产品是否合法、依约且被正当使用。医美机构的行为若违反上述情形的任意一项,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欺诈,需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韩涛称,近年来大量医疗美容机构应运而生,但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逐渐显现,引发的纠纷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实践中,此类纠纷涉及面部整形居多,还涉及隆胸、局部填充、美白等项目,消费者起诉的案由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此类案件在审理期间,普遍存在着事实认定难的问题。比如,部分消费者使用化名签订合同,导致诊疗主体资格难认定;部分消费者多次手术或在不同机构进行修复等,也容易导致诊疗因果关系难认定。”韩涛说,消费者留存证据意识不足,也容易导致后期维权时吃“哑巴亏”,部分管理混乱的医美机构,常会出现病历资料不全或不规范的情况,这些情况会直接导致法院或鉴定机构难以确定相关手术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 “维权时最重要的就是手头上要有证据材料,包括病历、合同、发票等。”韩涛建议,消费者应当多维度保存术前术后的证据,包括术前和术后照片、病历资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同时选择实名就医。对于医美机构,法官提醒,应严格遵守医疗美容资质相关规定,依法设置医疗美容相关科目并进行备案,由主诊医生或者在主诊医生指导下的执业医生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本报记者 徐伟伦 本报通讯员 孙学武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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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产品与承诺不符被认定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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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消费者增强证据意识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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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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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做个面部手术让自己变得更加美丽,没想到术后出现了面部肿胀。刘女士怀疑手术使用的鱼骨线产品货不对板,深究之下,果然如此,气愤不已的她将某医美机构诉至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该医美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退一赔三”。 为了提升“颜值”,刘女士在某App上看到了北京某医美机构的产品介绍。2021年10月,刘女士前往该医美机构进行手术,手术名称为“中下面部线雕提升术”。按照约定,该医美机构承诺手术使用“强生蓝钻”鱼骨线。手术通知单记载:项目线雕中下面部鱼骨线,嘴角、下颌、苹果肌、法令纹,4盘。术前,刘女士签署了《治疗方案知情同意书》,并支付了9600元手术费。 然而,术后刘女士面部出现严重肿胀,她怀疑该医美机构使用的并非“强生蓝钻”鱼骨线。当天即与对方进行了交涉。对此,工作人员称,手术使用的确实是“强生蓝钻”鱼骨线,刘女士要求对方出示包装,工作人员却表示无法出示,“术中使用的鱼骨线是之前顾客打开过的,因此包装扔掉了”。 为了证明手术使用的是“强生蓝钻”鱼骨线,该医美机构出示了其与某公司签订的《强生鱼骨线销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购买的产品名称为“鱼骨线”,供货价格为800元每根,每盒12根。 西城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该医美机构出示的《强生鱼骨线销售合作协议》系复印件,刘女士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协议仅约定了价款、付款时间等,并不能佐证该医美机构已实际购买。其次,《强生鱼骨线销售合作协议》中记载鱼骨线的单位为“根”,而该医美机构给刘女士出具的手术通知单中写明的为“盘”,该医美机构对此也未给出合理的解释。 此外,法院认为,该医美机构在当天手术结束后无法出示“强生蓝钻”鱼骨线的任何包装,即便其解释系其他顾客之前打开的,但这一情况在术前并未告知刘女士。因此,法院认定该医美机构在为刘女士手术时并未使用“强生蓝钻”鱼骨线,与双方事前约定不符,构成欺诈,应退还刘女士合同价款9600元,并按照三倍价格赔偿其28800元。 一审宣判后,该医美机构不服,提起上诉。双方在二审期间,基于一审的判决就具体赔偿数额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从传统的‘美容美发’到新兴的‘医美’,人们对美的追求和渴望促进了美容行业的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部分美容行业商家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以‘美丽’作为包装,利用消费者专业知识、识别能力不足的弱势,以违法违规的手段侵害其合法权益。”本案的主审法官韩涛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由于医美机构术前承诺使用的手术产品与实际使用的产品不一致,因此构成欺诈,应当退还合同价款,并另行赔偿合同价款三倍的损失。这种惩罚性赔偿,目的就是打击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对于“什么情况下法院会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问题,韩涛解释称,对于医美消费类纠纷,需要看医美机构及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需要分析医美机构的广告宣传、病历记录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医美合同是否按约履行;医美产品是否合法、依约且被正当使用。医美机构的行为若违反上述情形的任意一项,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欺诈,需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韩涛称,近年来大量医疗美容机构应运而生,但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逐渐显现,引发的纠纷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实践中,此类纠纷涉及面部整形居多,还涉及隆胸、局部填充、美白等项目,消费者起诉的案由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此类案件在审理期间,普遍存在着事实认定难的问题。比如,部分消费者使用化名签订合同,导致诊疗主体资格难认定;部分消费者多次手术或在不同机构进行修复等,也容易导致诊疗因果关系难认定。”韩涛说,消费者留存证据意识不足,也容易导致后期维权时吃“哑巴亏”,部分管理混乱的医美机构,常会出现病历资料不全或不规范的情况,这些情况会直接导致法院或鉴定机构难以确定相关手术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 “维权时最重要的就是手头上要有证据材料,包括病历、合同、发票等。”韩涛建议,消费者应当多维度保存术前术后的证据,包括术前和术后照片、病历资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同时选择实名就医。对于医美机构,法官提醒,应严格遵守医疗美容资质相关规定,依法设置医疗美容相关科目并进行备案,由主诊医生或者在主诊医生指导下的执业医生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本报记者 徐伟伦 本报通讯员 孙学武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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