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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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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中缝 李晶林、王刚: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国锐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晶林、王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晶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在未出资1800万元范围内就东台冠原峰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常州国锐工具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常州国锐工具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王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在未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就东台冠原峰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常州国锐工具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常州国锐工具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常州国锐工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6元,保全费134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671元,由被告李晶林、王刚负担。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苏州博达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天之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博达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公司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李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奚健与被告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明亮:本院受理原告奚健与被告张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罗士贵:本院受理原告万为凤与被告罗士贵、闵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蔡荣超、陈少勇: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东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荣超、陈少勇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周小霞:本院受理原告吕浴凤与被告周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周小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吕浴凤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案件受理费5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6元,由被告周小霞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吴进峰:本院受理原告林进与被告吴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进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林进6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吴进峰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厦门久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台景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久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厦门久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东台景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000元及违约金5800元;二、驳回原告东台景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6元,由原告东台景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厦门久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76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厦门久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李创:本院受理原告吕婷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你的儿子李辰浩由原告抚养。因你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祝保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兴存与被告祝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孙全法:本院受理原告镇江鑫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公司、孙全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与公司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53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失276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冉亚琴:本院受理原告陆森祥与被告冉亚琴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傅跃龙、李天语、章卫、谭铭、韩芳芳、邱智敏、张琳: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傅跃龙、李天语、章卫、谭铭、韩芳芳、邱智敏、张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傅跃龙、李天语、章卫、谭铭、韩芳芳、邱智敏、张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分别在各自未出资40万元、20万元、34万元、32万元、22万元、20万元、32万元范围内就网景区块链技术(东台)有限公司对原告江苏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246955.34元工程款及利息(以246955.34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江苏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604元,由被告傅跃龙、李天语、章卫、谭铭、韩芳芳、邱智敏、张琳负担。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申请人海安市优固建材经营部因灭失金额为50000元,票据号码为3140005132053828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通知你行对2023年1月19日办理的出票人为南通海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莱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为50000元,票据号码为3140005132053828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立即停止支付,待本院作出裁定或判决后再行处理。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周巍: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书平申请宣告周巍死亡一案。申请人周书平称,下落不明人周巍系其儿子,于2002年外出打工,2005年10月份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经查:周巍,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312074710,汉族,江苏东台人,住江苏省东台市富安镇久胜村十组51号。自2005年10月份起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下落不明人周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周巍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周巍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周巍情况,向本院报告。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兵:本院受理原告张之春与被告张兵、涂鑫、第三人崔江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道歉声明 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刘巍、赵旭东 本人郑婷婷,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已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现通过媒体诚恳地向广大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我承诺今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永不再犯。 道歉人:郑婷婷 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秦杭锋、陈兴、冉光伟、夏冰洁 遗失声明 沙润婧于2022年6月21日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320602200403132523,自遗失之日起不承担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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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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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中缝 李晶林、王刚: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国锐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晶林、王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晶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在未出资1800万元范围内就东台冠原峰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常州国锐工具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常州国锐工具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王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在未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就东台冠原峰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常州国锐工具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常州国锐工具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常州国锐工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6元,保全费134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671元,由被告李晶林、王刚负担。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苏州博达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天之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博达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公司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李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奚健与被告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明亮:本院受理原告奚健与被告张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罗士贵:本院受理原告万为凤与被告罗士贵、闵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蔡荣超、陈少勇: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东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荣超、陈少勇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周小霞:本院受理原告吕浴凤与被告周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周小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吕浴凤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案件受理费5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6元,由被告周小霞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吴进峰:本院受理原告林进与被告吴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进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林进6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吴进峰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厦门久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台景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久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厦门久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东台景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000元及违约金5800元;二、驳回原告东台景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6元,由原告东台景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厦门久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76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厦门久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李创:本院受理原告吕婷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你的儿子李辰浩由原告抚养。因你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祝保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兴存与被告祝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孙全法:本院受理原告镇江鑫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公司、孙全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与公司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53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失276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冉亚琴:本院受理原告陆森祥与被告冉亚琴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傅跃龙、李天语、章卫、谭铭、韩芳芳、邱智敏、张琳: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傅跃龙、李天语、章卫、谭铭、韩芳芳、邱智敏、张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傅跃龙、李天语、章卫、谭铭、韩芳芳、邱智敏、张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分别在各自未出资40万元、20万元、34万元、32万元、22万元、20万元、32万元范围内就网景区块链技术(东台)有限公司对原告江苏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246955.34元工程款及利息(以246955.34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江苏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604元,由被告傅跃龙、李天语、章卫、谭铭、韩芳芳、邱智敏、张琳负担。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申请人海安市优固建材经营部因灭失金额为50000元,票据号码为3140005132053828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通知你行对2023年1月19日办理的出票人为南通海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莱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为50000元,票据号码为3140005132053828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立即停止支付,待本院作出裁定或判决后再行处理。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周巍: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书平申请宣告周巍死亡一案。申请人周书平称,下落不明人周巍系其儿子,于2002年外出打工,2005年10月份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经查:周巍,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312074710,汉族,江苏东台人,住江苏省东台市富安镇久胜村十组51号。自2005年10月份起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下落不明人周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周巍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周巍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周巍情况,向本院报告。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兵:本院受理原告张之春与被告张兵、涂鑫、第三人崔江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道歉声明 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刘巍、赵旭东 本人郑婷婷,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已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现通过媒体诚恳地向广大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我承诺今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永不再犯。 道歉人:郑婷婷 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对此行为向公众诚挚道歉。 道歉人:秦杭锋、陈兴、冉光伟、夏冰洁 遗失声明 沙润婧于2022年6月21日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320602200403132523,自遗失之日起不承担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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