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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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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2023)川0903民初697号 林建忠、王英:本院受理原告李治明与被告林建忠、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194号 康力涌:本院受理原告黄丽与被告康力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4)川0903民初1196号 夏波:本院受理原告袁定华与被告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453号 彭胜鸿:本院受理原告李静与被告彭胜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641号 徐田邦(住江西省万年县苏桥乡白石村124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7204293332):本院受理原告方子修与被告徐田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田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方子修货款人民币53738元;二、驳回原告方子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徐田邦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2元,公告费901元,合计2323元,由原告方子修负担278元,由被告徐田邦负担204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刘可彬(身份证号码:341227199206082613):本院受理的(2023)浙0482民初901号顾彩其与刘可彬加工合同纠纷、(2023)浙0482民初902号黄娟与刘可彬加工合同纠纷、(2023)浙0482民初903号马米华与刘可彬加工合同纠纷、(2023)浙0482民初904号张凤英与刘可彬加工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5238号 张岩:本院受理原告董雪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523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885号 朱新玮、樊秀亮:关于原告张艳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们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3122号 苗森:关于原告铜山区盛大纸箱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一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612号 周高波:关于原告姜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冀0107民初313号 韩文海:本院受理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冀0107民初3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审判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答辩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日上午九时在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297号 李晋:本院受理原告李子墨与被告李晋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岁至6岁2018年6月5日至2023年2月14日的生活费、教育费共计162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3500元每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7-12岁的生活费、教育费;3、判令被告按照4500元每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13-15岁的生活费、教育费;4、判令被告按照5500元每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16-18岁的生活费、教育费;5、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前往遂宁市公安局更改原告姓氏;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龙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朱小猛: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朗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猛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勤:本院受理原告吴小平与被告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举证通知。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一、判令王勤共返还吴小平借款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王勤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8日上午9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安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通昌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于2022年3月13日办理的出票人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昌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9月13日、金额为60万元、票号为0010006323811876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东台市衡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告东台市衡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帝涵轩伯爵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开发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自飞:本院受理原告海门市裕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王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何念念:本院受理原告王春正与被告何念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何念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王春正支付贷款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400元,由被告何念念负担。你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辉:本院受理原告崔恒祝与被告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张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崔恒祝支付贷款73000元及利息(以7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795元,由被告张辉负担。你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杨骏:本院受理原告孙宇与被告杨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丁明强: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友与被告丁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汪洋:本院受理原告仲冬琴与被告丁晓勇、朱前凤、第三人汪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5525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裁定公告内容:一、驳回仲冬琴的起诉。二、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受理费11938元,减半收取5969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原告仲冬琴。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状副本内容: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明显错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完全是主观臆断,故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继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佛山奥思卡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生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奥思卡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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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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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2023)川0903民初697号 林建忠、王英:本院受理原告李治明与被告林建忠、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194号 康力涌:本院受理原告黄丽与被告康力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4)川0903民初1196号 夏波:本院受理原告袁定华与被告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453号 彭胜鸿:本院受理原告李静与被告彭胜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641号 徐田邦(住江西省万年县苏桥乡白石村124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7204293332):本院受理原告方子修与被告徐田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田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方子修货款人民币53738元;二、驳回原告方子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徐田邦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2元,公告费901元,合计2323元,由原告方子修负担278元,由被告徐田邦负担204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刘可彬(身份证号码:341227199206082613):本院受理的(2023)浙0482民初901号顾彩其与刘可彬加工合同纠纷、(2023)浙0482民初902号黄娟与刘可彬加工合同纠纷、(2023)浙0482民初903号马米华与刘可彬加工合同纠纷、(2023)浙0482民初904号张凤英与刘可彬加工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5238号 张岩:本院受理原告董雪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523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885号 朱新玮、樊秀亮:关于原告张艳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们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3122号 苗森:关于原告铜山区盛大纸箱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一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612号 周高波:关于原告姜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冀0107民初313号 韩文海:本院受理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冀0107民初3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审判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答辩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日上午九时在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297号 李晋:本院受理原告李子墨与被告李晋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岁至6岁2018年6月5日至2023年2月14日的生活费、教育费共计162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3500元每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7-12岁的生活费、教育费;3、判令被告按照4500元每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13-15岁的生活费、教育费;4、判令被告按照5500元每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16-18岁的生活费、教育费;5、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前往遂宁市公安局更改原告姓氏;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龙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朱小猛: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朗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猛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勤:本院受理原告吴小平与被告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举证通知。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一、判令王勤共返还吴小平借款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王勤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8日上午9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安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通昌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于2022年3月13日办理的出票人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昌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9月13日、金额为60万元、票号为0010006323811876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东台市衡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告东台市衡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帝涵轩伯爵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开发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自飞:本院受理原告海门市裕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王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何念念:本院受理原告王春正与被告何念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何念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王春正支付贷款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400元,由被告何念念负担。你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辉:本院受理原告崔恒祝与被告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张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崔恒祝支付贷款73000元及利息(以7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795元,由被告张辉负担。你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杨骏:本院受理原告孙宇与被告杨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丁明强: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友与被告丁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汪洋:本院受理原告仲冬琴与被告丁晓勇、朱前凤、第三人汪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5525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裁定公告内容:一、驳回仲冬琴的起诉。二、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受理费11938元,减半收取5969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原告仲冬琴。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状副本内容: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明显错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完全是主观臆断,故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继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佛山奥思卡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生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奥思卡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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