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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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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郑义: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车丽英与被执行人郑义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委托辽宁惠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大石桥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大石桥市隆泽苑1号楼的一单元603、604、704共三处房屋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已作出;辽惠信房地估字(2023)第F0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认定第三人大石桥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大石桥市隆泽苑1号楼的一单元603、604、704共三处房屋评估价格为2,110,299.00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向你送达报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3)冀0107民初302号 丁健、山西友谊天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利优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起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许有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生军与被告许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青282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穆艳花: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进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3)青282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许学义: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文禅、周伟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828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许学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文蝉、周伟支付劳务费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611号 段文杰:关于原告沈姝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一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699号 闫秀:关于原告刘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495号 蒋彬: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 (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5098号 史成晔:本院受理张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212号 姜志勇:本院受理夏晓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52号 宁经助(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井良村公良屯89号101室):本院受理原告赵炳忠与被告宁经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宁经助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赵炳忠款项人民币6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10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炳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8元,公告费1146元,共计人民币2474元,由被告宁经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 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877号 冯章伟:本院受理原告康桂珍与被告冯章伟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苏0311民初487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与原告离婚、两人婚后无子女、两人无夫妻共同财产;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李太富:本院受理冉崇志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326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三单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王鹏: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力宇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鹏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10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吉林省力宇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项51102元及利息(利息以51102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二、原告吉林省力宇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51102元债权范围内对登记在王鹏名下的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开发区支行的车牌号为吉CVC092的抵押车辆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吉林省力宇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元,保全费531元,公告费两次共计520元,由被告王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胜全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7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吉林省胜全彩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吉林省胜全彩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4元,保全费1695元,公告费两次共计520元,由被告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苗、郭绍强:本院受理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被告朱苗、郭绍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苗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支付代偿款本金149939.04元及利息(以149939.0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8元,公告费两次共计520元,由被告朱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各提存受领人:
  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1日将应退还各受领人的项目建设费提存我处(具体详见《明细表》),请及时到我处领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公证员:杨箐,联系电话:58073627、58073587
  明细表【序号,提存受领人名称,应退还金额(人民币)】1、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市电信有限公司,5000000元;2、北京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0048.45元;3、北京市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8979元。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2023年5月30日
遗失声明
  本人(承租人)马庆宏不慎将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小区13号楼2单元203号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编号:第A0034号)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声明人:马庆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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