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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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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鸣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仁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青232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杜化礼:本院受理的原告旦正多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青232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郑义: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姜尚坤与被执行人郑义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委托营口利河伯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第三人大石桥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大石桥市隆泽苑1号楼的一单元201、202、301、302、401、701、二单元203、204、403共九处房屋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已作出;营利河伯评字(2023)第 031号《资产评估报告》。认定第三人大石桥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大石桥市隆泽苑1号楼的一单元201、202、301、302、401、701、二单元203、204、403共九处房屋评估价格为6,474,402.00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向你送达报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8011号 赵龙: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乐之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需对“赵龙在遂宁中心医院净化空调及新风系统项目中的实际劳务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1.原告提交的鉴定证据;2.限期举示鉴定相关证据通知书;3.限期对鉴定证据质证通知书各一份。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以上文书及证据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质证期限均为收到通知书15日内,逾期即视为放弃。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场的,也未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515号 陈立宇、张祥福、营口鑫亿镓汽贸有限公司、营口聚隆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3524号 杨慧鹏、王金利、龙江县金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鑫淼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徐工物流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3524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3880号 郑小胜、杨卫芳、姚勇明:本院受理原告廖代平与你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3787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3891号 孙磊、徐州债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国庆:本院受理原告岳鸣宇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3891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3426号 王瑞刚:本院受理原告许立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3605号 徐州爱客来超级市场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兆军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3862号 泗阳县侯哥汽车饰品店:本院受理原告泉山区奥亚汽车配件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134号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沈红云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136号 徐州美空间科技有限公司、邵珠利、唐荣红: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泉山区顺辉陶瓷营销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449号 扈帅: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220号 徐君晨:本院受理原告魏衍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2991号 赵辉:本院受理原告张广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2民初1327号 罗贵飞(身份证号码:352122197506034214):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强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2民初1327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49号 袁二忠:本院受理原告田维敏与被告袁二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4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袁二忠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田维敏未还贷款72182元及违约金(自2023年2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最高不超过2万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均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710号 王勇、杨露、翟冬梅:本院受理原告马强诉被告王勇、杨露第三人翟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496号 杜正东:本院受理原告赵爽与被告杜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石雷:本院受理原告石强与被告石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石强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两次共计520元,由被告石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马捞饭米汤炖鱼馆:本院受理原告刘倩与被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马捞饭米汤炖鱼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马捞饭米汤炖鱼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刘倩货款66,700元及利息(利息以66,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6元,公告费两次共计520元,由被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马捞饭米汤炖鱼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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