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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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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强 曹源 确保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及时回笼,是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举措。近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中,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强化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制度,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就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措施。随着相关案件在北京、江苏等地出现,司法实践中对《条例》的适用仍须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适格主体的认定问题。《条例》规定,款项支付方限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款项收取方限于中小企业。其中,作为款项收取方的中小企业是指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具体的认定应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进行认定;作为款项支付方的大型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司法实践中,如双方对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主张系中小企业的一方应就此提供官方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予以证明。 二是法律关系的适用问题。《条例》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遵守条例”,即因货物交易、工程、服务所发生商事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涉及的案由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由于部分中小企业在法治意识和规范经营方面存在局限,导致与其达成的商事交易多存在合同形式及内容存有瑕疵、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必要要件缺失、对合同性质认识不清甚至未签订书面合同等问题。为此,法院应当通过审查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综合涉案商事行为的缔约目的和实际履行情况,对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进行实质认定。 三是利息损失的计算问题。《条例》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在买卖、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债务人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缺乏统一规定,而《条例》为符合条件的债权人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提供了明确依据。因此,针对利息损失计算一节,一方面应注意审查利息计算标准在合同文本和实际履行中是否存在明确约定,及该约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另一方面应注意将2020年9月1日《条例》施行之日作为利息计算的日期节点分段计算。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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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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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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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强 曹源 确保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及时回笼,是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举措。近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中,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强化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制度,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就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措施。随着相关案件在北京、江苏等地出现,司法实践中对《条例》的适用仍须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适格主体的认定问题。《条例》规定,款项支付方限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款项收取方限于中小企业。其中,作为款项收取方的中小企业是指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具体的认定应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进行认定;作为款项支付方的大型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司法实践中,如双方对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主张系中小企业的一方应就此提供官方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予以证明。 二是法律关系的适用问题。《条例》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遵守条例”,即因货物交易、工程、服务所发生商事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涉及的案由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由于部分中小企业在法治意识和规范经营方面存在局限,导致与其达成的商事交易多存在合同形式及内容存有瑕疵、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必要要件缺失、对合同性质认识不清甚至未签订书面合同等问题。为此,法院应当通过审查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综合涉案商事行为的缔约目的和实际履行情况,对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进行实质认定。 三是利息损失的计算问题。《条例》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在买卖、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债务人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缺乏统一规定,而《条例》为符合条件的债权人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提供了明确依据。因此,针对利息损失计算一节,一方面应注意审查利息计算标准在合同文本和实际履行中是否存在明确约定,及该约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另一方面应注意将2020年9月1日《条例》施行之日作为利息计算的日期节点分段计算。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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