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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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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2023)黔2322民初232号 徐洪明:本院受理陶兴国、王正周与你、曾纹丁、李泳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2322民初232号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刘亮:本院受理的(2023)青2821民初185号原告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刘亮:本院受理的(2023)青2821民初182号原告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邓旺民:本院已受理郭世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5562号 孙蒙:本院受理原告刘科锋与被告孙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556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款项共计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豫0402民初420号 谢龙青:本院受理原告柳记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孙惠琼: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速汇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于亚杰:本院受理唐雪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李华荣(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800704502X):本院受理原告向开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和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利川市人民法院毛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侯立周:本院受理原告普华加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青2321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武汉龙鑫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聚邦电气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0212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3723号 鹤壁聚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平、杨定财:原告浙江万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小法庭二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3700号 深圳永生源国盛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上海闵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乐清市益元贸易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999号 缪仕凯:本院审理王峰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1388号 王子文、杨文帅:本院受理王晓海与王子文、杨文帅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7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李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与被告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截止2023年3月20日的利息为39793.64元;2023年3月20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姜带兰:本院受理原告吴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陈有杰: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潘与被告陈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有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潘借款75000元及利息(从2023年1月1日起至款还清时止,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被告陈有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王兴:本院受理原告李宏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黑0225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陕西力诚劳务有限公司、王振兴: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康宜安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陕090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常晓彬:本院受理刘雨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书》;被告支付房租6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975.36元。]、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本人吴将(身份证号:140402197603251616)系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不慎将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68275,律师资格证号为:14200076030092的律师执业证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声明人:吴将 遗失声明 森景泽(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4E0GA0Y)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特此声明。 森景泽(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6日 遗失声明 北京新时力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8L738K,工商注册号:110105024395597,核发日期:2017-11-08。)不慎遗失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法人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一枚。特此声明作废。 声 明 声明人:朱兰萍,性别:女,出生日期:1949年2月16日,民族:汉,身份证号:110103194902160942,声明人就接受遗赠一事,声明如下: 本人朱兰萍因身体患病和家庭变故于2023年5月6日得知曹玉英(遗赠人),女,于2023年3月12日去世,其去世前曾留有遗嘱,指定将属其所有的房产: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西里11楼4门102室遗赠于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人在此郑重表示,愿意接受曹玉英遗赠给本人的该房产。 声明人:朱兰萍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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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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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2023)黔2322民初232号 徐洪明:本院受理陶兴国、王正周与你、曾纹丁、李泳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2322民初232号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刘亮:本院受理的(2023)青2821民初185号原告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刘亮:本院受理的(2023)青2821民初182号原告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邓旺民:本院已受理郭世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5562号 孙蒙:本院受理原告刘科锋与被告孙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556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款项共计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豫0402民初420号 谢龙青:本院受理原告柳记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孙惠琼: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速汇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于亚杰:本院受理唐雪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李华荣(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800704502X):本院受理原告向开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和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利川市人民法院毛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侯立周:本院受理原告普华加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青2321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武汉龙鑫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聚邦电气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0212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3723号 鹤壁聚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平、杨定财:原告浙江万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小法庭二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3700号 深圳永生源国盛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上海闵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乐清市益元贸易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999号 缪仕凯:本院审理王峰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1388号 王子文、杨文帅:本院受理王晓海与王子文、杨文帅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7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李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与被告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截止2023年3月20日的利息为39793.64元;2023年3月20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姜带兰:本院受理原告吴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陈有杰: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潘与被告陈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有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潘借款75000元及利息(从2023年1月1日起至款还清时止,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被告陈有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王兴:本院受理原告李宏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黑0225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陕西力诚劳务有限公司、王振兴: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康宜安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陕090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常晓彬:本院受理刘雨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书》;被告支付房租6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975.36元。]、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本人吴将(身份证号:140402197603251616)系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不慎将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68275,律师资格证号为:14200076030092的律师执业证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声明人:吴将 遗失声明 森景泽(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4E0GA0Y)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特此声明。 森景泽(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6日 遗失声明 北京新时力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8L738K,工商注册号:110105024395597,核发日期:2017-11-08。)不慎遗失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法人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一枚。特此声明作废。 声 明 声明人:朱兰萍,性别:女,出生日期:1949年2月16日,民族:汉,身份证号:110103194902160942,声明人就接受遗赠一事,声明如下: 本人朱兰萍因身体患病和家庭变故于2023年5月6日得知曹玉英(遗赠人),女,于2023年3月12日去世,其去世前曾留有遗嘱,指定将属其所有的房产: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西里11楼4门102室遗赠于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人在此郑重表示,愿意接受曹玉英遗赠给本人的该房产。 声明人:朱兰萍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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