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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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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784民初6327号 杨凯飞(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林中村幸福路77号,公民身份号码:130130198612071539):本院受理立案受理原告周杭与被告杨凯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凯飞支付原告周杭货款1013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凯飞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106号 上海昕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25弄89、90号5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洁姥姥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昕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上海昕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洁姥姥日用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58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损失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货款225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如被告上海昕珩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1135元,合计1535元,由被告上海昕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田灏:本院受理原告务川自治县穆帅电器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黔0326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孟献洋:本院受理原告张莹与被告孟献洋、徐州淮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626号 秦刚:原告王建明、赵红艳与被告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11民初9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秦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明、赵红艳本金1810000元及利息(以181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自2017年3月1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4.6%,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秦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建明、赵红艳支付保全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王建明、赵红艳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5275号 龚永兵:本院受理兴仁市百特陶瓷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22民初5275号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王江水: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龙东与被告王江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828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江水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5000元、保全申请费70元、诉责保险费2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659号 胡维有、郑茂英、肖锐、大英有发商贸有限公司、胡恒:本院受理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与被告胡维有、郑茂英、肖锐、大英有发商贸有限公司、胡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669号 敬福林、遂宁市众发塑料有限公司、四川众发远达科技有限公司、龚奎、唐萍:本院受理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与被告敬福林、遂宁市众发塑料有限公司、四川众发远达科技有限公司、龚奎、唐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479号 李诗诗:本院受理原告李飞与被告李诗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2民初1010号 何军权(身份证号码:341024198612249218):本院受理原告曹剑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2民初1010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第三人阿腾呼伊格:本院受理原告杨美霞诉被告周云翠、第三人阿腾呼伊格(2023)内0624民初876号案外人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复印件、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中止对第三人阿腾呼伊格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百合苑6号楼西单元605室房屋的执行;2.依法判令保留原告对案涉房屋拍卖价款70%的份额;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三人阿拉腾呼伊格与被告周云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百合苑6号楼西单元605室房屋一套,该案涉房屋为原告杨美霞与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仍需拍卖案涉房屋,应当依法保留原告对案涉房屋拍卖价款不少于70%的份额。你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为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送达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吴松、穆道娟:本院受理原告新沂市苏禽肉鸭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苏禽合作社)与被告吴松、穆道娟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1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新沂市苏禽肉鸭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吴松于2021年5月17日签订的《肉鸭养殖合同》于2023年2月23日解除;二、新沂市苏禽肉鸭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吴松、穆道娟于2021年5月19日签订的《肉鸭养殖合同》于2023年2月23日解除;三、被告吴松、穆道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沂市苏禽肉鸭养殖专业合作社欠款23024.4元及利息(自2023年2月8日起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2023年2月8日公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驳回新沂市苏禽肉鸭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4元,公告费860元,合计1614元,由新沂市苏禽肉鸭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377元,由被告吴松、穆道娟负担123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窑湾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甘肃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甘肃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本委已受理董利、李颂玲、周霞、张三东、崔宁宁、张娟芳、吴玉麟、杨平、肖丽花、辛倩倩、刘耀琦、杨庆林、靳新强、赵小卫、邱艳、王洋、周雪燕、亢晨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劳人仲案〔2023〕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9、80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七里墩人社大厦1区201室,电话0938-8327609)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6月28日9时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送达公告 董高伟(身份证号:412702198201011933,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一村团结路):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3年3月21日,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12345热线派单,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一村团结路有1家黑诊所卖药、输液,涉嫌非法行医,经调查发现,董高伟于2023年2月19日至2023年3月21日期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给前来就诊的人看感冒发烧等常见病且打针输液等诊疗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董高伟询问笔录、董高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董高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打印件、现场照片、2011年8月17日及2013年1月5日卫生行政部门的2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为证。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没收听诊器1个、体温计2支、感冒清热颗粒10盒、维生素C注射液6盒等杂药约10Kg;2.没收违法所得9572.5元;3.罚款二十万元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大卫医罚[2023]0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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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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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784民初6327号 杨凯飞(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林中村幸福路77号,公民身份号码:130130198612071539):本院受理立案受理原告周杭与被告杨凯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凯飞支付原告周杭货款1013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凯飞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106号 上海昕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25弄89、90号5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洁姥姥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昕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上海昕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洁姥姥日用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58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损失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货款225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如被告上海昕珩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1135元,合计1535元,由被告上海昕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田灏:本院受理原告务川自治县穆帅电器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黔0326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孟献洋:本院受理原告张莹与被告孟献洋、徐州淮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626号 秦刚:原告王建明、赵红艳与被告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11民初9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秦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明、赵红艳本金1810000元及利息(以181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自2017年3月1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4.6%,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秦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建明、赵红艳支付保全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王建明、赵红艳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5275号 龚永兵:本院受理兴仁市百特陶瓷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22民初5275号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王江水: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龙东与被告王江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828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江水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5000元、保全申请费70元、诉责保险费2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659号 胡维有、郑茂英、肖锐、大英有发商贸有限公司、胡恒:本院受理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与被告胡维有、郑茂英、肖锐、大英有发商贸有限公司、胡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669号 敬福林、遂宁市众发塑料有限公司、四川众发远达科技有限公司、龚奎、唐萍:本院受理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与被告敬福林、遂宁市众发塑料有限公司、四川众发远达科技有限公司、龚奎、唐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479号 李诗诗:本院受理原告李飞与被告李诗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2民初1010号 何军权(身份证号码:341024198612249218):本院受理原告曹剑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2民初1010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第三人阿腾呼伊格:本院受理原告杨美霞诉被告周云翠、第三人阿腾呼伊格(2023)内0624民初876号案外人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复印件、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中止对第三人阿腾呼伊格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百合苑6号楼西单元605室房屋的执行;2.依法判令保留原告对案涉房屋拍卖价款70%的份额;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三人阿拉腾呼伊格与被告周云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百合苑6号楼西单元605室房屋一套,该案涉房屋为原告杨美霞与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仍需拍卖案涉房屋,应当依法保留原告对案涉房屋拍卖价款不少于70%的份额。你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为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送达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吴松、穆道娟:本院受理原告新沂市苏禽肉鸭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苏禽合作社)与被告吴松、穆道娟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1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新沂市苏禽肉鸭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吴松于2021年5月17日签订的《肉鸭养殖合同》于2023年2月23日解除;二、新沂市苏禽肉鸭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吴松、穆道娟于2021年5月19日签订的《肉鸭养殖合同》于2023年2月23日解除;三、被告吴松、穆道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沂市苏禽肉鸭养殖专业合作社欠款23024.4元及利息(自2023年2月8日起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2023年2月8日公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驳回新沂市苏禽肉鸭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4元,公告费860元,合计1614元,由新沂市苏禽肉鸭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377元,由被告吴松、穆道娟负担123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窑湾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甘肃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甘肃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本委已受理董利、李颂玲、周霞、张三东、崔宁宁、张娟芳、吴玉麟、杨平、肖丽花、辛倩倩、刘耀琦、杨庆林、靳新强、赵小卫、邱艳、王洋、周雪燕、亢晨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劳人仲案〔2023〕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9、80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七里墩人社大厦1区201室,电话0938-8327609)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6月28日9时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送达公告 董高伟(身份证号:412702198201011933,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一村团结路):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3年3月21日,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12345热线派单,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一村团结路有1家黑诊所卖药、输液,涉嫌非法行医,经调查发现,董高伟于2023年2月19日至2023年3月21日期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给前来就诊的人看感冒发烧等常见病且打针输液等诊疗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董高伟询问笔录、董高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董高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打印件、现场照片、2011年8月17日及2013年1月5日卫生行政部门的2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为证。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没收听诊器1个、体温计2支、感冒清热颗粒10盒、维生素C注射液6盒等杂药约10Kg;2.没收违法所得9572.5元;3.罚款二十万元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大卫医罚[2023]0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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