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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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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秀芳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近日进行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吴秀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秀芳从事保姆工作多年,并于2022年6月8日经介绍受雇至陈某江、赵某家中从事保姆工作,专职照看陈家幼女即被害人陈某某(殁年21月龄)。 2022年6月14日20时许,吴秀芳带陈某某从杭州市某小区2幢3单元15楼乘坐电梯下至1楼,其间只顾浏览手机。临近1楼时,她不再浏览手机,转身并招呼陈某某“走了走了”。 20时1分13秒,电梯到1楼。1分17秒,吴秀芳拉着滑板车自行出电梯,随后电梯开始关门。她回头见陈某某未出电梯,试图用滑板车阻挡电梯门未果,电梯门关闭。陈某某在电梯内哭喊,吴秀芳在电梯外以“阿姨来了”“不哭”等言语安抚陈某某,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 电梯停留约30秒后自动上行。20时2分10秒电梯停至8楼,陈某某出电梯至8楼过道,后爬上8楼过道窗台,20时2分55秒坠楼后落至2楼平台。 此后,吴秀芳至楼上等处找寻陈某某,其间将陈某某走失情况电话告知陈某某之父陈某江。陈某江在小区内找寻,后在2楼平台找到陈某某并送医抢救。陈某某因颅脑外伤、失血性休克等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吴秀芳主动向至现场排查的民警表明身份并说明其将陈某某遗留电梯内等情况,又赶至医院了解抢救情况,后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吴秀芳作为受雇照看幼儿的专职保姆,负有对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看护责任,但其带幼儿进入电梯后,先是只顾浏览手机,在电梯到达1楼后,未采用控制电梯门让幼儿先出电梯或以手牵、怀抱等方式确保幼儿安全再离开电梯,而是自己先走出电梯,导致幼儿被单独滞留在电梯内。吴秀芳明知对幼儿而言电梯为较大风险场所,但因疏忽大意而将幼儿单独滞留在电梯内,以致发生幼儿单独走出电梯并爬窗坠楼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公诉机关指控吴秀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吴秀芳因过失犯罪造成1名幼儿死亡,致当事家庭陷入不幸,并给其家人造成心理创伤,应依法惩处。综合考虑本案存在窗台高度偏低、无防坠装置等客观因素,以及吴秀芳在发现被害人未出电梯且电梯门即将关闭时,用滑板车试图阻挡电梯门关闭,未果后在电梯外言语安抚被害人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后参与找寻等具体情况,可认定犯罪情节较轻。吴秀芳在公安机关上门排查时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吴秀芳犯罪后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劣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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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童电梯坠亡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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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保姆疏忽大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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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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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秀芳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近日进行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吴秀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秀芳从事保姆工作多年,并于2022年6月8日经介绍受雇至陈某江、赵某家中从事保姆工作,专职照看陈家幼女即被害人陈某某(殁年21月龄)。 2022年6月14日20时许,吴秀芳带陈某某从杭州市某小区2幢3单元15楼乘坐电梯下至1楼,其间只顾浏览手机。临近1楼时,她不再浏览手机,转身并招呼陈某某“走了走了”。 20时1分13秒,电梯到1楼。1分17秒,吴秀芳拉着滑板车自行出电梯,随后电梯开始关门。她回头见陈某某未出电梯,试图用滑板车阻挡电梯门未果,电梯门关闭。陈某某在电梯内哭喊,吴秀芳在电梯外以“阿姨来了”“不哭”等言语安抚陈某某,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 电梯停留约30秒后自动上行。20时2分10秒电梯停至8楼,陈某某出电梯至8楼过道,后爬上8楼过道窗台,20时2分55秒坠楼后落至2楼平台。 此后,吴秀芳至楼上等处找寻陈某某,其间将陈某某走失情况电话告知陈某某之父陈某江。陈某江在小区内找寻,后在2楼平台找到陈某某并送医抢救。陈某某因颅脑外伤、失血性休克等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吴秀芳主动向至现场排查的民警表明身份并说明其将陈某某遗留电梯内等情况,又赶至医院了解抢救情况,后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吴秀芳作为受雇照看幼儿的专职保姆,负有对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看护责任,但其带幼儿进入电梯后,先是只顾浏览手机,在电梯到达1楼后,未采用控制电梯门让幼儿先出电梯或以手牵、怀抱等方式确保幼儿安全再离开电梯,而是自己先走出电梯,导致幼儿被单独滞留在电梯内。吴秀芳明知对幼儿而言电梯为较大风险场所,但因疏忽大意而将幼儿单独滞留在电梯内,以致发生幼儿单独走出电梯并爬窗坠楼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公诉机关指控吴秀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吴秀芳因过失犯罪造成1名幼儿死亡,致当事家庭陷入不幸,并给其家人造成心理创伤,应依法惩处。综合考虑本案存在窗台高度偏低、无防坠装置等客观因素,以及吴秀芳在发现被害人未出电梯且电梯门即将关闭时,用滑板车试图阻挡电梯门关闭,未果后在电梯外言语安抚被害人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后参与找寻等具体情况,可认定犯罪情节较轻。吴秀芳在公安机关上门排查时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吴秀芳犯罪后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劣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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