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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3-05-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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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一凡:本院受理贾莉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黔2322民初1758号 廖樟艳:本院受理原告金武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休假日顺延)在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潘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3)黔2322民初1138号 旦万勇、郑洪琴:本院受理原告余周成诉被告旦万勇、郑洪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黔232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3)黔2322民初1941号 李正才:本院受理原告陈青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潘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12)定法破字第4-4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定陶县土产杂品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受理了定陶县土产杂品公司破产一案,并宣告定陶县土产杂品公司破产。2020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裁定予以确认通过了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该公司已关闭,债务人可分配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裁定终结本案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2民初1205号 陈在明(公民身份号码:330422********5713,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大齐塘村麻园港20号):本院受理原告沈才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0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1114号 张莉:本院受理原告周桂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111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1161号 张圣鹤:本院受理原告余欣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116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5387号 侯莎儿:本院受理原告周杰与被告侯莎儿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538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911号 广西贵港腾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尊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西贵港腾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4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尊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852元、公告费590元,合计17442元,由原告浙江尊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585号 刘奎元:本院受理原告林春红与被告刘奎元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龙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941号 刘子扬:本院受理原告周聪诉被告刘子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747号 张怀英、武言敏:本院受理原告武向前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严纪卫:本院受理原告陈兴国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23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铁中物流有限公司、廖香贵:本院受理原告胡玲玲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0252号之二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郭龙: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2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龙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卡号为6250972110068164)透支本金11790.4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按照信用卡的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标准及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利息、违约金总计年利率以24%为限)。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魏九九: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定于2023年7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黄尊秀: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定于2023年7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郑益兰: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定于2023年7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2768号 胡双静:本院受理原告季月妹诉被告胡双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一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程海龙、汪荣荣:本院受理原告郑旭招与被告程海龙、汪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何清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清林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勇货款30346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黄聪: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1322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聪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5833.35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何恒江: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1322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恒江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9600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邓华明:本院受理原告杜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华明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杜林货款1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唐映辉:本院受理原告张继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2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映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继盛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继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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