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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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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探索共同富裕的绿色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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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代码在网络空间的治理能力和规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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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共同富裕的绿色路径

( 2023-05-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周珂 高晨笑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深入群众、深入基层,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针对的问题主要是贫富差距,传统观念对于贫富差距问题的视角侧重于分配端功能。一直以来国内外研究大都把这个问题置于分配的公平正义项下,认为共同富裕主要是在制度建设上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初次分配、税收的二次分配以及公益捐助等形式的三次分配,解决好一系列分配问题即可以使共同富裕得到充分保障。目前,我国理论界在共同富裕问题的研究上也大多关注这个范畴。这种认识和方法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这三次分配无论是从生产关系还是从法律关系上都是后端治理,并未充分关注财产权根本性利益,是一种较低效率的治理,而不是整体性思维的全过程治理,这与现代社会发展和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不相适应。其次,分配上的不合理是显而易见和较为敏感的社会矛盾,政策和法律要致力于缓解这类矛盾,并通过综合治理为化解矛盾寻找出口,分散风险,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再次,从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来看,共同富裕并无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涉及分配的事权上职能有限,这使得强调分配会流于形式,造成共同富裕雷声大雨点小,不接地气。最后,分配问题掩盖着更深层次的矛盾和成因,这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当前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即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矛盾,而这个矛盾是不能指望仅依靠完善分配制度就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我国共同富裕在理论和实践上要跳出局限于分配端思维这一传统窠臼。
  目前,我国学术界已开始注意到共同富裕不能只局限于分配问题,指出要重视前端改革。有学者认为,只有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土地的公有化,完成城市的工商业社会主义化,才能够从根本上消除贫富悬殊,这是通过所有制变革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面对贫富差距的现状,这条路径虽然可以有效调动全社会的关注参与,但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我国改革目标与手段的配置必须科学合理,避免改革方向的偏离。从国外的经验教训来看,贫富差距问题的解决是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稍有不慎便会引发社会动荡,政策和立法应既积极又稳妥,路径与方式要尽可能避免激进。其次,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当前党中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市场和政府对资源产权的配置问题,而不是所有制改革问题,至于财富和收入分配同样也不是所有制改革的问题。共同富裕应当与资源产权配置配合,而不应与所有制问题配合。最后,社会主义改造也好、土地公有化也好、城市工商业社会主义化也好,这些概念内容和手段具有特定的历史内涵,不宜贸然重启和复制。
  关于路径选择,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其所强调的公共性至关重要。在涉及经济基础和财产权的问题上,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设应当也可以成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应坚持党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用整体性和全面融入的思维,将共同富裕作为全过程、共同治理和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要追求社会震荡最小化、参与主体多元化、实施机制协同化、风险预防分散化、综合效益最大化的效果。为此,要特别重视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步化。共同富裕针对的贫富不均问题,本身具有较大的社会震荡风险,所以党中央强调要稳步推进。有鉴于此,应当重视手段和路径的选择,尽量避免激进的做法,争取通过诸如生态文明、绿色发展这类相对温和的理念、路径和方法化解矛盾、分散风险。在现有分配领域制度完善的同时,借助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有关制度的抓手,拓展和充实共同富裕前端领域的制度建设,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一,共同富裕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深度融合。我国自然资源原产地多处于经济欠发达的相对贫困地区,虽然全国已解决了区域性整体贫困,消除了绝对贫困,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要从根本上消除贫困根源尚任重道远。传统体制机制造成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虚置、权属模糊、产权流转困难等问题因历史原因在这些地区表现更为明显。如何让贫困地区的自然资源资本“动”起来、让沉睡的资产“活”起来,让贫困地区产业“旺”起来,一直是自然资源部门探索乡村振兴、共同富裕所面临的难题。因此,自然资源权利配置成为自然资源制度改革和共同富裕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
  第二,适当提高自然资源定价。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改革过程中,应提高自然资源定价,以此支持增加对贫困地区财政的转移支付。价值构成方面应结合绿色发展的要求,提高资源税和环境税的税率,增加自然资源生态服务价值,列入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构成,用于推进共同富裕事业。
  第三,在公共领域应当坚持绿色优先原则。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利益分配方面,可借鉴一些地方房地产开发土地产权入股的做法。例如,在矿产资源开发、水利开发、新能源等企业资本结构中设置原住民股份,收益用于原住民持续补偿。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制度建设要充分关注当地共同富裕问题,一切涉及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都应将共同富裕列为立法要素,一切生态环境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评估都应包括共同富裕事项。此外,要通过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型社会构建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由此带来的经济效益增长优先满足贫困地区发展的需要。
  第四,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与生态补偿制度深度融合。生态补偿是国家规定或社会主体之间约定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向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资源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惠益通过约定的某种形式,转移到因资源环境开发利用或保护资源环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的过程。通过生态相关主体的利益再分配模式可有效实现生态补偿,从而支持国家生态保护,实现地区之间的公平。国家用于绿色发展的投资和建设项目应优先选择经济欠发达地区,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结合,实现绿色发展与共同富裕同步。事实上二十年前生态补偿制度设计的初衷原本就是与财政金融改革挂钩,将扶贫财政转移支付赋予生态环境保护功能,但后来逐步异化为平等主体自愿交易为主,很大程度上背离了初衷,应当恢复初始功能,并以初始功能为主。
  第五,“双碳”目标中碳交易要向共同富裕事业倾斜。实现共同富裕要转变不顾生态承载力的末端治理型经济增长方式,以“双碳”目标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建设。高质量发展是共同富裕建设的内生动力,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和基础。要借鉴CDM机制,划分排放集团,通过高排放者对欠发达地区低排放者的对价,实现环境与气候正义。“双碳”目标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高质量发展是连接共同富裕与“双碳”战略的桥梁和纽带。
  第六,以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公益捐助机制。对于一般社会主体而言,共同富裕在基于财富分配道德认知上的共识性差异较大,公益捐助机制难以对其过分倚重,而借助绿色发展这一更具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对共同富裕公益事业积极驱动的路径更为可行。
(作者单位:前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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