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
1/4中缝 向娟、新疆海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绪林诉你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14号 全超国、陈胤周、张小菊:本院受理原告唐训平与被告全超国、陈胤周、张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810号 昌都市卡若区吉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金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小艳与被告昌都市卡若区吉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金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813号 昌都市卡若区吉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金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显荣与被告昌都市卡若区吉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金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1056号之一 被告李浩然:关于原告徐州润泉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送达(2022)苏0311民初110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一、被告李浩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润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31万元、违约金(以31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7%为标准、自2022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5000元;二、驳回原告徐州润泉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刘照松:本院受理原告曹金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粮食买卖款1913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738号 戴灿曙(住湖南省汨罗市归义镇南江社区居委会人民路工程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7408160036)、宁波超元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秀丰村。法定代表人:戴灿曙):本院受理原告高德东与被告戴灿曙、宁波超元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宁波超元电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德东货款2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2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戴灿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宁波超元电机有限公司、戴灿曙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1022元,由被告宁波超元电机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戴灿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黄健:本院受理原告刘亮诉被告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毕节万耀壹加壹生鲜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毕节腾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毕节万耀壹加壹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李多余: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诉李多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2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韩志好: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利家与被告韩志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3)皖0422民初339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卢启艳:本院受理原告赵秀成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3)苏0925民初2247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责令被告立即将租赁房屋进行腾空;3、责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租金6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于2023年7月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冷方良:本院受理原告王惠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45(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李景山、涂德璐: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寿县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3)皖0422民初348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4日下午4:0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李景银、李景山、涂德璐: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寿县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3)皖0422民初349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4日下午3:0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殷友杰:本院受理原告马自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王刚:本院受理戴国良诉你、王海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881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各提存受领人: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7日、2023年4月17日将应退还各受领人的项目建设费提存我处(具体详见《明细表》),请及时到我处领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公证员:杨箐,联系电话:58073627、58073587。明细表【序号,提存受领人名称,应退还金额(人民币)】1,北京大旸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达义北方置业有限公司,1252元(其中,北京大旸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5.17元,北京达义北方置业有限公司756.83元);2,北京林达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78464元;3,北京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00000元;4,北京林达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70030元;5,北京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1451元;6,北京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1789.38元;7,北京中科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74393元;8,北京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3881.9元。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2023年5月16日 公 告 各提存受领人: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1日将应退还各受领人的项目建设费提存我处(具体详见《明细表》),请及时到我处领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公证员:杨箐,联系电话:58073627、58073587。明细表【序号,提存受领人名称,应退还金额(人民币)】1、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市电信有限公司,5000000元;2、北京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0048.45元;3、北京市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8979元。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2023年5月16日 江苏中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款发放公告 2016年1月,接劳动者举报,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格尔木星龙小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格劳社监理字〔2016〕第01号)、《行政裁定书》((2016)青2801行审5号),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将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薪案件(案卷号:2016年格劳监令字第024号、025号)本批次执行款2000000元(贰佰万元)拨付给格尔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格尔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发放。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格尔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本批次执行款进行发放,现予公告。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携带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联系本局,办理执行款发放手续,联系电话:0979-8411688。公告期满未联系办理发放手续的,将视为放弃本批次执行款领取权利,待后期执行款执行到位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格尔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6日
|
|
人民法院公告
|
|
|
|
( 2023-05-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
1/4中缝 向娟、新疆海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绪林诉你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14号 全超国、陈胤周、张小菊:本院受理原告唐训平与被告全超国、陈胤周、张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810号 昌都市卡若区吉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金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小艳与被告昌都市卡若区吉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金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813号 昌都市卡若区吉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金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显荣与被告昌都市卡若区吉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金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1056号之一 被告李浩然:关于原告徐州润泉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送达(2022)苏0311民初110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一、被告李浩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润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31万元、违约金(以31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7%为标准、自2022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5000元;二、驳回原告徐州润泉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刘照松:本院受理原告曹金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粮食买卖款1913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738号 戴灿曙(住湖南省汨罗市归义镇南江社区居委会人民路工程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7408160036)、宁波超元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秀丰村。法定代表人:戴灿曙):本院受理原告高德东与被告戴灿曙、宁波超元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宁波超元电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德东货款2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2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戴灿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宁波超元电机有限公司、戴灿曙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1022元,由被告宁波超元电机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戴灿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黄健:本院受理原告刘亮诉被告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毕节万耀壹加壹生鲜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毕节腾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毕节万耀壹加壹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李多余: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诉李多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2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韩志好: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利家与被告韩志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3)皖0422民初339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卢启艳:本院受理原告赵秀成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3)苏0925民初2247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责令被告立即将租赁房屋进行腾空;3、责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租金6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于2023年7月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冷方良:本院受理原告王惠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45(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李景山、涂德璐: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寿县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3)皖0422民初348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4日下午4:0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李景银、李景山、涂德璐: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寿县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3)皖0422民初349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4日下午3:0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殷友杰:本院受理原告马自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王刚:本院受理戴国良诉你、王海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881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各提存受领人: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7日、2023年4月17日将应退还各受领人的项目建设费提存我处(具体详见《明细表》),请及时到我处领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公证员:杨箐,联系电话:58073627、58073587。明细表【序号,提存受领人名称,应退还金额(人民币)】1,北京大旸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达义北方置业有限公司,1252元(其中,北京大旸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5.17元,北京达义北方置业有限公司756.83元);2,北京林达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78464元;3,北京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00000元;4,北京林达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70030元;5,北京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1451元;6,北京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1789.38元;7,北京中科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74393元;8,北京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3881.9元。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2023年5月16日 公 告 各提存受领人: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1日将应退还各受领人的项目建设费提存我处(具体详见《明细表》),请及时到我处领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公证员:杨箐,联系电话:58073627、58073587。明细表【序号,提存受领人名称,应退还金额(人民币)】1、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市电信有限公司,5000000元;2、北京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0048.45元;3、北京市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8979元。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2023年5月16日 江苏中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款发放公告 2016年1月,接劳动者举报,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格尔木星龙小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格劳社监理字〔2016〕第01号)、《行政裁定书》((2016)青2801行审5号),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将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薪案件(案卷号:2016年格劳监令字第024号、025号)本批次执行款2000000元(贰佰万元)拨付给格尔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格尔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发放。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格尔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本批次执行款进行发放,现予公告。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携带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联系本局,办理执行款发放手续,联系电话:0979-8411688。公告期满未联系办理发放手续的,将视为放弃本批次执行款领取权利,待后期执行款执行到位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格尔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6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