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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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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陈康秀罗伟恒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人民检察院联合签署《关于完善民事审判监督协调工作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13条,包括案件审查、庭审协调、协同化解、类案监督、监督方式、监督落实、信息通报等内容,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提升民事审判监督领域审判质效并形成司法合力,抓实“公正与效率”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原则上要进行听证,要完善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建议机制,切实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承办抗诉案件的检察官应依法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出庭对相关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意见》同时指出,要加强对类案裁判规则的一致性和规范性的检察监督,对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其他同类违法行为的情形,检察机关应适时提出监督意见,促进人民法院减少类案裁判差异。 《意见》强调,双方要畅通和规范办案过程中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共同推动多元解纷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并把化解矛盾纠纷落实到民事检察监督和民事审判监督全过程。双方还应加强工作信息通报,通过印发审判监督文件和参考性案例,交流汇总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和会议要点等方式,合力推进监督协调机制。 近年来,广东法院以部署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为契机,通过细化再审程序改革配套措施,完善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机制,加强审判制约监督机制等改革举措,全面落实审判监督各项职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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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检完善民事审判监督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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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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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陈康秀罗伟恒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人民检察院联合签署《关于完善民事审判监督协调工作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13条,包括案件审查、庭审协调、协同化解、类案监督、监督方式、监督落实、信息通报等内容,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提升民事审判监督领域审判质效并形成司法合力,抓实“公正与效率”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原则上要进行听证,要完善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建议机制,切实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承办抗诉案件的检察官应依法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出庭对相关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意见》同时指出,要加强对类案裁判规则的一致性和规范性的检察监督,对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其他同类违法行为的情形,检察机关应适时提出监督意见,促进人民法院减少类案裁判差异。 《意见》强调,双方要畅通和规范办案过程中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共同推动多元解纷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并把化解矛盾纠纷落实到民事检察监督和民事审判监督全过程。双方还应加强工作信息通报,通过印发审判监督文件和参考性案例,交流汇总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和会议要点等方式,合力推进监督协调机制。 近年来,广东法院以部署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为契机,通过细化再审程序改革配套措施,完善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机制,加强审判制约监督机制等改革举措,全面落实审判监督各项职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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