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
2/3中缝 (2023)浙0784民初823号 梁锋(住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胡荔村委会高岗村12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8012171018):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耐川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梁锋支付原告永康市耐川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94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6元、公告费922元,由被告梁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685号 李鑫(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罗城镇麻田村街头组24号,公民身份号码:360922199510113516);永康市铭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杜山头望江雅苑3幢5号一楼东起第2间,法定代表人:龙玉):本院受理原告王本学与被告永康市铭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兴洪、李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由被告李兴洪、李鑫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2814.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状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6月20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第3审判庭(东门三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焦国贤:本院受理张建康申请执行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冀0121执3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告知书、冻结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的扣划裁定书、失信决定书即行随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34日开始计算公告期限,再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2023)冀0107执6号 聂永龙:本院受理的韩春光申请执行你(2022)冀0107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07执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周荣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诉被告周荣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22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384号 赵含笑:本院受理原告程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楼春霞:本院受理原告邓志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3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3096号 徐州匠诺装饰有限公司、徐州筑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鹿存腾: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红艳与被告徐州匠诺装饰有限公司、徐州筑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鹿存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309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2、判令被告1立即返还装修款44100元及利息(以441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损失暂计26100元;4、判令被告2、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71号 佘啸天:本院受理原告黄英与被告佘啸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16号 颜学坤:本院受理原告刘桃林与被告颜学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冀0107执61号 谷岩文:本院受理的赵冬来申请执行你(2022)冀0107诉前调书132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07执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5109号 贺永见:本院受理毛杨佐与贺永见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322民初510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补正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4479号 杨秋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310300614):本院受理原告沈军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4479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豫0402民初231号 李斌: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3)豫0402民初268号 李慧杰:本院受理原告陈顺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3)豫0402民初525号 郑银芝:本院受理原告边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宁夏纵横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本院已受理甘肃宇辰建筑分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宁夏纵横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案件,因强制清算需要,现责令你们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宁夏纵横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及其他与强制清算相关材料、实物,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届满前提供又无正当理由的,本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通知送达。特此公告。 彭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海门市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取得金牛广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并开发建设,该项目于2016年交付使用。金牛广场2#、3#楼建筑面积均为20935.2㎡,需缴交更新改造资金753667.20元。经我局多次催缴,你公司未作出正面的积极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15日内向南通市海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江苏银行海门支行,开户账户:50320188000256042)补交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753667.20元及逾期利息(以753667.2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限期缴纳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海住建发〔2023〕3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通知,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通知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取得丽景家园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并开发建设,该项目于2017年交付使用。丽景家园2#、3#楼建筑面积分别为3455.26㎡、3723.62㎡,分别需缴交更新改造资金34552.60元、37236.20元,合计71788.80元。经我局多次催缴,你公司未作出正面的积极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15日内向南通市海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江苏银行海门支行,开户账户:50320188000256042)补交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71,788.80元及逾期利息(以71788.8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限期缴纳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海住建发〔2023〕3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通知,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通知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王建福、肖文彩与丁成兰债权转让联合公告 根据王建福、肖文彩与丁成兰于2023年4月5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王建福将其对马俊享有的(2013)临兰执字第3038号中确定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三合一街东J142楼东单元2楼西户的房屋产权及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丁成兰。 王建福、肖文彩特公告通知债务人马俊,丁成兰作为上述债权受让方,债务人马俊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丁成兰履行债务,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建福,电话13853977070 联系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体育用品城 王建福、肖文彩、丁成兰 2023年5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葛丽丽(女、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身份证号34122419**0316****):你在苍南郁金堂妇科门诊部非医师行医,违反了《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本机关现决定对你没收违法所得玖仟元、罚款贰万壹仟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卫医罚〔2023〕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罚没款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本机关缴纳。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联系人:徐礼源、何新运;联系电话:56611069)。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11日
|
|
人民法院公告
|
|
|
|
( 2023-05-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
2/3中缝 (2023)浙0784民初823号 梁锋(住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胡荔村委会高岗村12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8012171018):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耐川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梁锋支付原告永康市耐川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94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6元、公告费922元,由被告梁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685号 李鑫(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罗城镇麻田村街头组24号,公民身份号码:360922199510113516);永康市铭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杜山头望江雅苑3幢5号一楼东起第2间,法定代表人:龙玉):本院受理原告王本学与被告永康市铭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兴洪、李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由被告李兴洪、李鑫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2814.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状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6月20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第3审判庭(东门三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焦国贤:本院受理张建康申请执行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冀0121执3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告知书、冻结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的扣划裁定书、失信决定书即行随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34日开始计算公告期限,再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2023)冀0107执6号 聂永龙:本院受理的韩春光申请执行你(2022)冀0107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07执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周荣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诉被告周荣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22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4384号 赵含笑:本院受理原告程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楼春霞:本院受理原告邓志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3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3096号 徐州匠诺装饰有限公司、徐州筑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鹿存腾: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红艳与被告徐州匠诺装饰有限公司、徐州筑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鹿存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309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2、判令被告1立即返还装修款44100元及利息(以441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损失暂计26100元;4、判令被告2、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71号 佘啸天:本院受理原告黄英与被告佘啸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16号 颜学坤:本院受理原告刘桃林与被告颜学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冀0107执61号 谷岩文:本院受理的赵冬来申请执行你(2022)冀0107诉前调书132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07执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5109号 贺永见:本院受理毛杨佐与贺永见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322民初510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补正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4479号 杨秋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310300614):本院受理原告沈军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4479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豫0402民初231号 李斌: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3)豫0402民初268号 李慧杰:本院受理原告陈顺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3)豫0402民初525号 郑银芝:本院受理原告边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宁夏纵横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本院已受理甘肃宇辰建筑分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宁夏纵横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案件,因强制清算需要,现责令你们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宁夏纵横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及其他与强制清算相关材料、实物,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届满前提供又无正当理由的,本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通知送达。特此公告。 彭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海门市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取得金牛广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并开发建设,该项目于2016年交付使用。金牛广场2#、3#楼建筑面积均为20935.2㎡,需缴交更新改造资金753667.20元。经我局多次催缴,你公司未作出正面的积极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15日内向南通市海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江苏银行海门支行,开户账户:50320188000256042)补交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753667.20元及逾期利息(以753667.2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限期缴纳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海住建发〔2023〕3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通知,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通知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取得丽景家园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并开发建设,该项目于2017年交付使用。丽景家园2#、3#楼建筑面积分别为3455.26㎡、3723.62㎡,分别需缴交更新改造资金34552.60元、37236.20元,合计71788.80元。经我局多次催缴,你公司未作出正面的积极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15日内向南通市海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江苏银行海门支行,开户账户:50320188000256042)补交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71,788.80元及逾期利息(以71788.8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限期缴纳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海住建发〔2023〕3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通知,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通知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王建福、肖文彩与丁成兰债权转让联合公告 根据王建福、肖文彩与丁成兰于2023年4月5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王建福将其对马俊享有的(2013)临兰执字第3038号中确定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三合一街东J142楼东单元2楼西户的房屋产权及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丁成兰。 王建福、肖文彩特公告通知债务人马俊,丁成兰作为上述债权受让方,债务人马俊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丁成兰履行债务,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建福,电话13853977070 联系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体育用品城 王建福、肖文彩、丁成兰 2023年5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葛丽丽(女、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身份证号34122419**0316****):你在苍南郁金堂妇科门诊部非医师行医,违反了《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本机关现决定对你没收违法所得玖仟元、罚款贰万壹仟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卫医罚〔2023〕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罚没款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本机关缴纳。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联系人:徐礼源、何新运;联系电话:56611069)。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11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