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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3-05-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彭爱华:本院受理原告申友科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326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丰乐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0002号 高娟娟:原告胡小娟与被告高娟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11民初10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宋政辉向被告高娟娟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二、被告高娟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小娟70000元;三、驳回原告胡小娟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马国宝: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学良与被告马国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青222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马红奎:本院受理的原告运城市盐湖区中城兰州牛肉拉面馆与被告马红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青222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蔡星宇、唐晓娟:本院受理了原告遂宁市丰发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6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遂宁舟桥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遂宁市丰发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00 000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及滞纳金之和的计算方式为:1.以借款本金1 80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以借款本金1 80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4.8%计算;3.以借款本金175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4.8%计算;4.以借款本金17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4.8%计算;二、被告遂宁舟桥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遂宁市丰发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343200元;三、被告遂宁舟桥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遂宁市丰发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800元;四、被告遂宁市周乔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郑海华、郑亚东、蔡星宇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遂宁市周乔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郑海华、郑亚东、蔡星宇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遂宁舟桥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遂宁市丰发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44元,由被告遂宁舟桥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陈举党:我院受理的原告梁国荣与被告陈举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3)新2828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举党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梁国荣驾校培训费2090元,支付保险费200元、保全费53.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冀0403民初7410号 张毅、刘赫铁、华瑞(邯郸)铸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世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403民初74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4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645号 魏青福:本院受理原告彭帆与被告魏青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青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帆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以2022年1月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2年1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魏青福负担,原告彭帆多缴纳的诉讼费500元法院予以退回。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朱宏富: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泰兴市鑫叶水暖器材经营部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95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在高新法庭第五审判庭(燕头派出所对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700号之一 被告徐莫尧:关于原告李思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送达(2023)苏0311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一、被告徐莫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思婷偿还借款本金56900元;二、驳回原告李思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2990号 被告王晨:关于原告林雪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起诉要点:要求你偿还借款86000元及利息 (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每月1500元计算)。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2987号 被告魏娟:关于原告时吉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起诉要点:要求你偿还借款15300元及利息3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2民初424号 唐成(身份证号码:510121198701295010):本院受理原告吴斌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2民初424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2民初550号 沈国杰(身份证号码:33048219880323271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2民初550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豫06民终142号 郭训伟:本院对上诉人王均国与被上诉人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训伟、刘庆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6民终1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举党:我院受理的原告张保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2)新2828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举党偿还原告张保国借款1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6.83元、支付诉责保险费2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杜贤全:我院受理的原告李庆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2)新2828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贤全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红柿苗款16,577元、保全费185.77元、诉责保险费2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和硕龙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龙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828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龙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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