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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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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雨衡谈仇恨犯罪——
以行为人对受害人的各种偏见为基础

( 2023-04-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清华大学法学院徐雨衡在《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仇恨犯罪的刑法根基与犯罪预防》的文章中指出:
  仇恨犯罪较为普遍地存在于多元化社会各国。它是以行为人对受害人的各种偏见为基础,以给行为人认定的某种群体的个人及其群体造成损害为目的,因此与报复特定个人和社会的犯罪不同。
  仇恨犯罪的立法宗旨是通过加重仇恨犯罪的刑事责任,承诺并尊重社会成员和群体的多元化这一自由和民主社会的根基。然而,从一开始,它就饱受违反宪法和刑法的双重质疑,这涉及仇恨犯罪成立的正当性问题。
  仇恨犯罪并非独立的犯罪类型,而是由个人偏见或成见驱动的传统犯罪。仇恨犯罪包含两个内在要素:上游犯罪(前提犯罪)和偏见动机,其核心构成要件是认定动机。在实践中,仇恨犯罪的识别较为困难,由于执法机构对偏见动机的执法调查不充分,存在突出的对仇恨犯罪起诉不成功或对犯罪者惩罚不当的情况。这反过来造成了边缘化群体更多成为受害人,受害人往往因不相信执法机构等原因,不太愿意举报仇恨犯罪。为解决这些难题,美国和英国在实践中发展了识别和统计仇恨犯罪的方法。仇恨犯罪的甄别与统计对预防犯罪、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有重要意义。
  对仇恨犯罪的心理学研究表明,不同类型的仇恨犯罪的行为人的认知和情感驱动因素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大多数行为人的犯罪动机都是怨恨。怨恨的结果是让对方放弃或改变行为人不愿意其存在的特征,甚至让受害人不复存在,其方式是通过仇恨犯罪让受害人遭受痛苦,受害人因担心未来再次遭受攻击而被迫放弃或者作出改变。具体而言,在犯罪心理学上,仇恨犯罪又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寻求刺激型。行为人在选定受害人并实施仇恨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享受使他人遭受痛苦的兴奋和刺激。二是反应型仇恨犯罪。行为人认为其实施犯罪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此时,行为人心理上认为受害人处于积极威胁其生活方式的角色,比如行为人认为受害人的族裔或宗教信仰将影响自己的价值观等。仇恨犯罪的犯罪动机产生于社会性偏见。仇恨犯罪的预防是要在社会系统层面建构化解怨恨的机制和环境。仇恨犯罪的行为人的仇恨动机实际上与受害人的恐惧心理存在可以交流的空间,因为仇恨往往也源于恐惧,因此,双方彼此的恐惧心理通过恢复性司法更能得到消除,这不仅改造了行为人,也减少了受害人和其所属群体对未来被攻击的恐惧。我国没有必要对仇恨犯罪单独立法,但对涉及民族关系等领域的犯罪,可吸纳仇恨犯罪理念的合理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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