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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完善管理体制 引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 为支持全面创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 知产制度须回应新技术新业态需求
· 刹住出格涨价风,才能遏住毁约潮
· 图说世象
· “摇一摇”开屏广告不能任性而为

知产制度须回应新技术新业态需求

( 2023-04-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万 勇

  因微软“小冰”创作诗集所引发的人工智能热潮刚刚散去,ChatGPT又在2023年掀起了一股势不可挡的产业风暴。此前,元宇宙、NFT等概念也是你方唱罢我登场。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蓬勃兴起,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期,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拓展法律边界,涉及科技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新问题不断涌现。
  知识产权法基于创新而生,也因创新而变。创新通常会改变既有利益分配格局,导致利益再分配,创新也可能产生新的市场,衍生新的利益,从而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带来重大挑战。面对新技术、新业态的时代诉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强调指出,要“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这为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应对新技术、新业态提供了指引。
  以知识产权科学立法回应创新需求。纵观历史,我们发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直受科技创新的重大影响。如版权制度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印刷术的发明;此后,各国的版权法也不断对录音、照相、电影、广播技术等新技术作出回应。当下,以人工智能技术、基因技术为代表的第四轮科技革命方兴未艾,全球科技创新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和特征,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思考如何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以应对新变局。
  就生成式人工智能而言,为了智能应用而进行数据输入、机器学习、数据输出,涉及非常复杂的版权问题。尽管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是否应被视为作品,享有版权保护,在国际社会存在广泛争议,但是,为了化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面临的系统性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修改法律。例如:2019年,欧盟颁布《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引入“文本和数据挖掘例外”,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合法发展。我国网信办近来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条款强调“尊重知识产权”,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然而,我国著作权法既没有像美国版权法那样采用一般性“合理使用”条款,也没有像欧盟那样规定专门例外,导致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面临较大法律风险,所以,在未来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时,有必要引入“数据挖掘例外”。
  以知识产权公正司法调整创新关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正司法不是机械司法,而是要立足审判职能,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知识产权法是与创新密切相关的部门法,如果盲目地机械适用法条,不仅会阻碍产业发展与创新社会的建立,也会影响人们对法治社会的功能性期待。
  电子商务作为数字经济的典型代表,是持续催生新业态新模式的有效载体,也是存在众多知识产权疑难问题的专门领域。当前,我国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具有丰富的司法案例资源,我国法院也为探索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贡献了中国智慧。比如,避风港规则起源于美国,核心要义是网络平台收到权利人发出的有效通知后,如及时删除涉嫌侵权内容或断开链接,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电子商务法则根据我国国情,将其改造为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我国法院进一步丰富了“必要措施”的内涵,认为冻结账户、提供担保,也可构成必要措施,并确立了如何适用必要措施的合理审慎原则。此种创新性审判实践充分考虑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情形,有利于促进电商平台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国家经济、科技、文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何种知识产品提供保护,提供何种水平的保护,必须基于国家总的政策目标。要正确处理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鼓励科技创新和鼓励科技运用的关系。  
  面对新技术、新业态的风起云涌,我们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活动时,一方面,要大力开展调查研究,重点考察我国基本国情与产业现状,不能简单照搬域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另一方面,要超越简单回应型思路,做好顶层设计,通盘考虑,避免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对方式。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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