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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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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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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事实形成中的“大前提”
· 是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权利
· 须树立智能化的权力监督理念


扈芳琼谈先期出售——
是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权利

( 2023-04-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扈芳琼在《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破产重整中的先期出售制度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先期出售是一项破产法上特殊的制度,具有一套复杂的条件和程序。研究这一制度,须先了解基本构造。先期出售制度的基本构造要解决的是该制度的设计和架构问题,可以从规范构造、性质定位和运作实践三个层面来分析。先期出售,是指债务人在重整计划制定或批准前出售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并使这些财产在收购方继续运营,以实现重整的行为。先期出售是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的一项权利。债务人在申请重整后的特定条件下,在重整计划批准前,有权将其企业财产部分或全部出售。先期出售同时具有清算和重整的部分特征,而在破产法上,清算和重整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先期出售只能择其一而从之。就性质而言,先期出售是重整的一种方式而非清算。先期出售将挽救债务人置于中心地位,注重保护债务人的营运价值,使困境债务人的营业避免退出市场,债务人的营运财产不被分拆,购销网络和商业合作关系得以维持,员工岗位得以保留,这符合重整的宗旨和目标。
  重整制度是实践而非理论的产物,它依据实践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先期出售作为重整的一种特殊方法,也具有这样的性质,它来源于实践并发展于实践。我们可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营运价值理论、社会连带理论、成本收益分析理论来解释、论证其正当性。先期出售制度之所以具有顽强的生命力,能够在争议声中发展起来,根源于其不可替代的、满足重整各方参与者利益的功能。分析先期出售制度的功能,有助于深化对破产重整中先期出售制度的认识。(1)最大化债务人财产的营运价值。先期出售重点关注出售企业的营运价值,企业在进入重整程序后财产价值会因各种不良影响而下降,财产出售越早,越有利于保全营运价值。先期出售是在重整计划批准前就进行的出售,其时效性很强,更有利于挽救企业的运营财产,使企业获得新生,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2)最大化重整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先期出售制度将企业再生与债务清偿相结合,对重整各相关主体能产生比重整计划更优的利益实现。(3)提高重整效率。先期出售无需等待重整计划通过以及漫长的计划执行过程,能够大大加速重整的进程,并规避不确定风险。(4)免除重整企业债务负担。债务人财产上可能设有担保权等附带权利,为使先期出售能够顺利进行,先期出售制度允许将出售财产上的附带权利予以剔除,以使收购人所收购财产干净免责。先期出售制度因其灵活性和自由性,可能存在公平清偿、财产估值、债权人权益等方面的风险,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相应的控制程序和保障机制进行规制,才能充分发挥先期出售制度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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