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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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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国刑事犯罪生态的变化与轻罪治理时代的挑战 长期看,我国犯罪态势、犯罪结构是变动的。刑事法如何根据最新的犯罪治理需求,与时俱进地积极供给应对之策,是摆在当前的重要任务。 近二十年来,刑事案件总量不断增加,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刑事犯罪从1999年82.4万人增加到2019年220万人;刑事犯罪结构发生变化,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醉驾、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从54.4%上升到83.2%。据此,我国刑事案件总量不断递增之际,重罪案件占比稳步下降,轻微犯罪案件的占比快速提升。这就是我国当前犯罪结构的总体特征,可概括为“总量持续递增”“内部轻、重犯罪加速分化”。 而且,我国犯罪结构正在经历的重大变动仍在持续中。在数据上:(1)《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2年)指出,全年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868445人,提起公诉1748962人,同比分别上升12.7%和11.2%。与2020年相比,起诉涉黑涉恶犯罪下降70.5%,杀人、抢劫、绑架犯罪下降6.6%,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下降20.9%,毒品犯罪下降18%。《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3年)指出,依法惩治促社会秩序持续向好,2022年受理审查起诉杀人、放火、爆炸、绑架、抢劫、盗窃犯罪为近二十年来最低,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从严惩治、有效遏制严重暴力犯罪和涉枪涉爆、毒品犯罪,起诉81.4万人,比前五年下降31.7%。《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3年)也指出,2018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1733.6万件,比前五年上升40%。(2)《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2年)指出,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八类主要刑事犯罪案件持续处于低位,占全部刑事案件比重稳步下降,我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3年)指出,五年来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90.6万件,判处罪犯776.1万人。我国刑事犯罪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总体呈持续下降态势,人民群众安全感显著增强。 从上述数据看,进一步凸显了犯罪结构仍在纵深调整。“总量持续递增”“内部轻、重犯罪加速分化”的总体特征不变。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动,必然要求刑事治理机制及程序迎来新的变化。我国已经进入了轻罪时代,针对轻罪的积极治理理论和实践已提上议事日程。不断完善轻罪治理体系的迫切性、必要性与重要性尤为凸显。 随着我国犯罪结构出现重大变化后,我国已进入轻罪治理时代。犯罪分层的理论意义与司法价值就更加凸显出来。概言之,有必要对犯罪进行更加精细化的分类,实施分类治理,精准施策,不能一刀切,笼统地加以治理。而且,对犯罪进行分类,并区分治理。既应当是最基本的刑事法治经验之一,也是最基本的刑事诉讼规则之一。其中,对轻罪进行专门、特别的治理,并与重罪的治理加以区分,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尤其是在轻罪的程序治理上,应当立足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原理与机理,充分尊重中国特色刑事诉讼规律、逻辑以及现代化要求,重整司法资源投放、机制建设等,不断优化轻罪治理的程序面向,优化轻罪治理的刑事法治体系。 从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审视我国轻罪治理问题 当前,轻罪治理已然是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改革议题。 就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涵义,必须坚持三条:一是司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司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即司法为民;三是要坚持中国五千年来优秀文化,即优秀的司法文化传统和理念。当前,我们研究轻罪治理现代化,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司法为民,并沿袭我国长期以来优秀的传统做法,例如“慎刑”思想,宽严相济的政策。就当前而言,一定要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改革完善相结合,要形成一种稳定的司法机制。 而且,坚持刑事司法现代化,就不能违背司法规律;相反地,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把握和运用司法规律。只有以刑事司法规律为基本遵循,才能指导轻罪治理问题,才能使轻罪治理与我国刑事司法的现代化保持同频共振。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规律的一般认识。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和三次大的修改,就可以看出其发展的一般规律或定力。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制定与通过刑事诉讼法。按照彭真同志的总结,就是要拨乱反正,有法可依!1996年的第一次大修,确立了“无罪推定”的规则,采用疑罪从无的处理方法;2012年的第二次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2018年的第三次修改,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协商机制。从产生到三次修订,其定力就是“科学、民主、文明”的发展道路,这一发展道路是改革开放的成果。现在我们进入了轻罪时代,以司法现代化的标准,就是要在坚持中国式(或曰中国特色)的前提下,更要解放思想,用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沿着科学、民主、文明的道路走下去。对轻罪治理的司法规律必须坚持。例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这两项重大改革必须进行到底;再如,诉源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一定要实现;按照人类诉讼历史发展的规律,诉讼模式适时转型。 此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乃至侦查讯问律师到场权、沉默权等,都要逐步加以改革和实现。这些隶属于我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特定内容、标准等,也要适时地进行改革与完善。经此,不仅进一步夯实了中国式刑事诉讼的一般发展规律与定力,也为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轻罪治理提供更好的基础。 当前中国式轻罪治理现代化的程序供给路径 对于轻罪治理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实事求是地讲,理论上起步较晚。即使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也不满十年的时间。因此,从理论到实践,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很多。其中,在程序供给上,可以围绕主要的“工具箱”清单,不断优化和完善。 (一)关于轻罪的划分标准 犯罪现象是复杂的立体结构,内部既有横向分类,又有纵向分层。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纵向地将犯罪划分为不同层次的方法(如重罪和轻罪的二分法,重罪、轻罪与违警罪的三分法,重罪、次重罪、轻罪、微罪的四分法),就是犯罪分层。围绕如何进行犯罪分层,有所谓的形式标准、实质标准和混合标准,而在形式标准内部,又有法定刑和宣告刑的区分。鉴于我国尚无犯罪分层的立法规定,因而,理论界对于如何界分重罪、轻罪提出了很多方案。 以法定刑三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罪、重罪的分水岭,虽简便易行,但是,难以反映犯罪的主客观情形,也人为限缩了轻罪案件的实际范围。因而,实践中通常以检察建议刑或法院宣告刑为标准进行区分。以往的司法统计均以宣告刑的五年有期徒刑作为重刑、轻刑案件的分界,近年来随着犯罪治理形势的好转,犯罪整体趋轻,以宣告刑的三年有期徒刑作为新标准得到了更多的肯定。就检察办案而言,轻罪案件包含提出量刑建议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这就突破了法定刑三年对于犯罪类型的硬约束,使得轻罪治理可以延伸到几乎所有的犯罪类型,更加契合当前我国犯罪治理的实际状况。轻罪治理应当因势而变,与时俱进,以有效应对新时代犯罪治理的各种挑战。在轻罪的分类标准上,也要审时度势,根据犯罪情况,适时提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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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下轻罪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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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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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国刑事犯罪生态的变化与轻罪治理时代的挑战 长期看,我国犯罪态势、犯罪结构是变动的。刑事法如何根据最新的犯罪治理需求,与时俱进地积极供给应对之策,是摆在当前的重要任务。 近二十年来,刑事案件总量不断增加,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刑事犯罪从1999年82.4万人增加到2019年220万人;刑事犯罪结构发生变化,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醉驾、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从54.4%上升到83.2%。据此,我国刑事案件总量不断递增之际,重罪案件占比稳步下降,轻微犯罪案件的占比快速提升。这就是我国当前犯罪结构的总体特征,可概括为“总量持续递增”“内部轻、重犯罪加速分化”。 而且,我国犯罪结构正在经历的重大变动仍在持续中。在数据上:(1)《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2年)指出,全年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868445人,提起公诉1748962人,同比分别上升12.7%和11.2%。与2020年相比,起诉涉黑涉恶犯罪下降70.5%,杀人、抢劫、绑架犯罪下降6.6%,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下降20.9%,毒品犯罪下降18%。《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3年)指出,依法惩治促社会秩序持续向好,2022年受理审查起诉杀人、放火、爆炸、绑架、抢劫、盗窃犯罪为近二十年来最低,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从严惩治、有效遏制严重暴力犯罪和涉枪涉爆、毒品犯罪,起诉81.4万人,比前五年下降31.7%。《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3年)也指出,2018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1733.6万件,比前五年上升40%。(2)《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2年)指出,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八类主要刑事犯罪案件持续处于低位,占全部刑事案件比重稳步下降,我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3年)指出,五年来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90.6万件,判处罪犯776.1万人。我国刑事犯罪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总体呈持续下降态势,人民群众安全感显著增强。 从上述数据看,进一步凸显了犯罪结构仍在纵深调整。“总量持续递增”“内部轻、重犯罪加速分化”的总体特征不变。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动,必然要求刑事治理机制及程序迎来新的变化。我国已经进入了轻罪时代,针对轻罪的积极治理理论和实践已提上议事日程。不断完善轻罪治理体系的迫切性、必要性与重要性尤为凸显。 随着我国犯罪结构出现重大变化后,我国已进入轻罪治理时代。犯罪分层的理论意义与司法价值就更加凸显出来。概言之,有必要对犯罪进行更加精细化的分类,实施分类治理,精准施策,不能一刀切,笼统地加以治理。而且,对犯罪进行分类,并区分治理。既应当是最基本的刑事法治经验之一,也是最基本的刑事诉讼规则之一。其中,对轻罪进行专门、特别的治理,并与重罪的治理加以区分,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尤其是在轻罪的程序治理上,应当立足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原理与机理,充分尊重中国特色刑事诉讼规律、逻辑以及现代化要求,重整司法资源投放、机制建设等,不断优化轻罪治理的程序面向,优化轻罪治理的刑事法治体系。 从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审视我国轻罪治理问题 当前,轻罪治理已然是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改革议题。 就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涵义,必须坚持三条:一是司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司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即司法为民;三是要坚持中国五千年来优秀文化,即优秀的司法文化传统和理念。当前,我们研究轻罪治理现代化,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司法为民,并沿袭我国长期以来优秀的传统做法,例如“慎刑”思想,宽严相济的政策。就当前而言,一定要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改革完善相结合,要形成一种稳定的司法机制。 而且,坚持刑事司法现代化,就不能违背司法规律;相反地,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把握和运用司法规律。只有以刑事司法规律为基本遵循,才能指导轻罪治理问题,才能使轻罪治理与我国刑事司法的现代化保持同频共振。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规律的一般认识。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和三次大的修改,就可以看出其发展的一般规律或定力。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制定与通过刑事诉讼法。按照彭真同志的总结,就是要拨乱反正,有法可依!1996年的第一次大修,确立了“无罪推定”的规则,采用疑罪从无的处理方法;2012年的第二次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2018年的第三次修改,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协商机制。从产生到三次修订,其定力就是“科学、民主、文明”的发展道路,这一发展道路是改革开放的成果。现在我们进入了轻罪时代,以司法现代化的标准,就是要在坚持中国式(或曰中国特色)的前提下,更要解放思想,用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沿着科学、民主、文明的道路走下去。对轻罪治理的司法规律必须坚持。例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这两项重大改革必须进行到底;再如,诉源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一定要实现;按照人类诉讼历史发展的规律,诉讼模式适时转型。 此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乃至侦查讯问律师到场权、沉默权等,都要逐步加以改革和实现。这些隶属于我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特定内容、标准等,也要适时地进行改革与完善。经此,不仅进一步夯实了中国式刑事诉讼的一般发展规律与定力,也为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轻罪治理提供更好的基础。 当前中国式轻罪治理现代化的程序供给路径 对于轻罪治理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实事求是地讲,理论上起步较晚。即使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也不满十年的时间。因此,从理论到实践,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很多。其中,在程序供给上,可以围绕主要的“工具箱”清单,不断优化和完善。 (一)关于轻罪的划分标准 犯罪现象是复杂的立体结构,内部既有横向分类,又有纵向分层。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纵向地将犯罪划分为不同层次的方法(如重罪和轻罪的二分法,重罪、轻罪与违警罪的三分法,重罪、次重罪、轻罪、微罪的四分法),就是犯罪分层。围绕如何进行犯罪分层,有所谓的形式标准、实质标准和混合标准,而在形式标准内部,又有法定刑和宣告刑的区分。鉴于我国尚无犯罪分层的立法规定,因而,理论界对于如何界分重罪、轻罪提出了很多方案。 以法定刑三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罪、重罪的分水岭,虽简便易行,但是,难以反映犯罪的主客观情形,也人为限缩了轻罪案件的实际范围。因而,实践中通常以检察建议刑或法院宣告刑为标准进行区分。以往的司法统计均以宣告刑的五年有期徒刑作为重刑、轻刑案件的分界,近年来随着犯罪治理形势的好转,犯罪整体趋轻,以宣告刑的三年有期徒刑作为新标准得到了更多的肯定。就检察办案而言,轻罪案件包含提出量刑建议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这就突破了法定刑三年对于犯罪类型的硬约束,使得轻罪治理可以延伸到几乎所有的犯罪类型,更加契合当前我国犯罪治理的实际状况。轻罪治理应当因势而变,与时俱进,以有效应对新时代犯罪治理的各种挑战。在轻罪的分类标准上,也要审时度势,根据犯罪情况,适时提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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