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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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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努力构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新格局
· 证券公司须实现合规风控管理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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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修订证券公司监管条例
证券公司须实现合规风控管理全覆盖

( 2023-04-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经济法治
  □ 本报记者 周芬棉
  
  为促进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证监会对现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订,对照新修订的证券法,形成了《证券公司监管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起草《征求意见稿》坚持了三项原则:兼顾法规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立足补短板,不改变《条例》总体框架结构;坚持强化监管、有效监管,落实简政放权、管少管好,提升监管效能的原则;统筹好现实需求与长远发展,为监管转型和行业创新预留空间。
大幅加大处罚力度
  《征求意见稿》共十章128条,包括总则、设立与变更、组织结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客户资产保护、信息技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强力说,《征求意见稿》与《条例》相比,在体例上没有太大变化,《条例》于2008年发布,经历2014年修订,形成了八章共97条。从章节分布上看,《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第四章和第七章,分别是“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和“信息技术”。
  在“业务规则”部分新增证券承销与保荐、做市交易、场外业务三节,针对性完善相关业务规范,促进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有效发挥。
  值得说明的是,《征求意见稿》强调,修订及出台新《条例》的目的,除“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等之外,新增一项“提升证券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并贯穿所有章节。
  强力认为,金融企业都需要防范风险,但不服务实体经济,就是最大的风险。无论何种金融公司,都必须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其一项根本宗旨,证券公司也不例外。
  证监会称,《征求意见稿》的一项内容是,落实新证券法的要求。
  据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则涛介绍,《征求意见稿》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在其第十四条的行政许可事项下,取消了对分支机构设立、收购或者撤销、章程变更等的行政许可,在第二十六条将董监高任职的行政许可改为备案。
  在《征求意见稿》的第一百一十三至一百二十二条“法律责任”部分,大幅提高了对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证券公司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金额最高到1000万元,相关责任人员的罚款最高至500万元。而《条例》对证券公司的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是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强化股东实控人监管
  “坚持强化监管”作为修法的一项原则,充分体现在对股东和实控人的监管方面。
  《征求意见稿》的重要一项内容是,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穿透监管的要求,增强监管力度,规范公司治理。
  吴则涛称,《征求意见稿》在第三条、二十条、九十六至九十八、一百一十九条中明确了对证券公司实控人、其他关联人的底线要求。
  第三条明确,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证券公司的独立性。
  第二十条明确了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底线要求,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关系、规避责任的底线要求扩展适用至主要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并在第九十六、九十七条中相应补充完善了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信息”“询问”“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资料”等监管核查手段。第九十八条、一百一十九条新增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履行所作出承诺的要求,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完善内外部约束机制
  《征求意见稿》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化合规风控,完善内外部约束机制,突出合规风控全覆盖,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同时补充了利益冲突防控、关联交易管理、异常交易监控、廉洁从业、人员管理等重点制度要求。
  强化合规风控主要内容集中在新增第四章“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中,强力认为从章节的安排中,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对合规管理的重视。
  《征求意见稿》从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九条共十一条,组织机构方面,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级子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及所有业务环节,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建立与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司经营中的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和全程管理。
  在具体制度保障方面,要求证券公司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并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机制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标准,发生异常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要求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防止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准确识别关联关系,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查、决策、报告机制,防范不当关联交易。建立异常交易监控制度,对自身及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异常交易行为。
  在从业人员道德方面,要求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廉洁从业,不得牟取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及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至于外部风险约束,主要体现在第五章“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要求证券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做市交易业务以及场外业务之时,应依法有效防范风险。
  比如在场外业务中,《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应当为客户开立实名交易账户。应当审慎核查客户真实交易目的,查验客户是否具有真实的风险管理需求,确认相关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证券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可以要求客户提供保证金。并应建立履约保障机制,建立风险限额管理机制,审慎设置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定期复核校验交易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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