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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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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晨熙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作为农业“芯片”,种业事关“中国饭碗”,保护种业知识产权,鼓励种业创新,重要性不言而喻。 近日,农业农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举办全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题培训班,旨在增进种业知识产权与司法保护交流合作,强化有效衔接,加快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能力,共同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兴旺表示,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种业振兴市场净化行动的核心环节,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从立法、司法、执法、管理和技术支撑等多方面发力,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体系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种业发展,特别是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2022年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开展重大品种研发与推广。 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离不开法治保障。为强化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种业原始创新,种子法自2000年出台后,先后历经2004年、2013年、2015年和2021年四次修改,不断完善有关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 “要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为重点,加快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体系。”张兴旺特别提出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正是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种子法中的一大亮点。 修改后的种子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菊丹介绍,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既彰显了国家保护原始育种创新,遏制“剽窃育种”的决心,也为植物新品种的后续改良和推广应用建立了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 “有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支持,所有人用任何育种方式或生物技术对原有品种进行改造的行为都将视为对这一品种的使用,原始品种权人都能从中获利。”李菊丹指出,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从源头上解决我国种业品种遗传基础窄、种子同质化严重问题,激励原始育种创新,保障粮食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张兴旺指出,要加快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实施步骤和办法,制定鉴定方法和判定规则,并加强普法宣传。 加快形成鼓励自主创新政策环境 “国家政策层面对种业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可以为种业提供法律保护,但种业行业本身仍存在一些桎梏。”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安源炼铁厂炼铁高炉二车间技术员温菲在调研时发现,作为农业大省的江西省一直缺少龙头企业引领种源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制种农民、种植大户到相关企业、研发机构,整个涉种产业链也没有统一规划布局,导致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分散,无法形成有效的行业发展合力。 “涉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是制约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温菲表示,目前我国涉种研发企业申请一项涉种专利需要花费3年到5年时间,而一项种子新品种产生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周期较短,极大遏制了种业专利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造成专利审核时间过长的原因,主要是全国涉种新品种权审核机构仅有北京科技发展中心一家,江西省行使确认涉种新品种DUS特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职能的机构也只有一家。 “要在制度层面查漏补缺,全方位推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全面发展。”温菲建议,对现有种子法等法律法规适时补充完善,鼓励各农业大省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重点规范种业研发机构、涉种企业、制种大户、种农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打破各农业大省只有唯一一家确认涉种新品种DUS特性职能机构的局面,适当引入市场主体分担该部分职能,以解决涉种主体申报知识产权成本高的弊端,促进粮食产业知识产权创新全面健康发展。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正迎来以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人工智能等为标志的现代生物育种科技革命,而我国在种业关键共性技术特别是转基因、基因编辑等生物育种技术方面拥有的原创性技术专利和知识产权还比较少。”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新乡市市长魏建平也关注到了我国种业原始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 魏建平建议,加快修订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审查认证制度,严厉打击假冒套牌品种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形成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同时,加强种质资源库建设,重点加强入库品种DNA指纹图谱鉴定和性状挖掘,为广泛开展生物育种奠定材料基础。 需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近年来,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种业假冒伪劣套牌等侵权行为,审理了一大批种业知识产权案件,为种业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提出,要深刻认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强化有利保护、有力保护、高效保护、多元保护,加快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包括植物新品种案件在内的全国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统一由法庭审理,确保了全国法院有关裁判标准的统一,提升了专业审判质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介绍,为共同推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最高法院注重与农业农村部开展交流合作,通过签署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并联合举办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等方式,推动形成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监管执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构建高效有力的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 在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张家口市农业科学院谷子研究所所长赵治海看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对农业育种工作者极大的支持和鼓励,希望法院能不断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力打造种业保护新高地,为种业发展振兴筑牢法治屏障。 “要深入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坚决查办一批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假劣侵权案件,形成有力震慑,及时通报典型案例,推动实现社会共治。”张兴旺指出,要以强化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为重点,加快完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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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规体系强化司法保护 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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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为种业发展振兴筑牢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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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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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晨熙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作为农业“芯片”,种业事关“中国饭碗”,保护种业知识产权,鼓励种业创新,重要性不言而喻。 近日,农业农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举办全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题培训班,旨在增进种业知识产权与司法保护交流合作,强化有效衔接,加快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能力,共同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兴旺表示,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种业振兴市场净化行动的核心环节,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从立法、司法、执法、管理和技术支撑等多方面发力,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体系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种业发展,特别是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2022年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开展重大品种研发与推广。 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离不开法治保障。为强化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种业原始创新,种子法自2000年出台后,先后历经2004年、2013年、2015年和2021年四次修改,不断完善有关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 “要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为重点,加快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体系。”张兴旺特别提出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正是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种子法中的一大亮点。 修改后的种子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菊丹介绍,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既彰显了国家保护原始育种创新,遏制“剽窃育种”的决心,也为植物新品种的后续改良和推广应用建立了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 “有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支持,所有人用任何育种方式或生物技术对原有品种进行改造的行为都将视为对这一品种的使用,原始品种权人都能从中获利。”李菊丹指出,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从源头上解决我国种业品种遗传基础窄、种子同质化严重问题,激励原始育种创新,保障粮食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张兴旺指出,要加快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实施步骤和办法,制定鉴定方法和判定规则,并加强普法宣传。 加快形成鼓励自主创新政策环境 “国家政策层面对种业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可以为种业提供法律保护,但种业行业本身仍存在一些桎梏。”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安源炼铁厂炼铁高炉二车间技术员温菲在调研时发现,作为农业大省的江西省一直缺少龙头企业引领种源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制种农民、种植大户到相关企业、研发机构,整个涉种产业链也没有统一规划布局,导致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分散,无法形成有效的行业发展合力。 “涉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是制约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温菲表示,目前我国涉种研发企业申请一项涉种专利需要花费3年到5年时间,而一项种子新品种产生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周期较短,极大遏制了种业专利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造成专利审核时间过长的原因,主要是全国涉种新品种权审核机构仅有北京科技发展中心一家,江西省行使确认涉种新品种DUS特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职能的机构也只有一家。 “要在制度层面查漏补缺,全方位推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全面发展。”温菲建议,对现有种子法等法律法规适时补充完善,鼓励各农业大省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重点规范种业研发机构、涉种企业、制种大户、种农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打破各农业大省只有唯一一家确认涉种新品种DUS特性职能机构的局面,适当引入市场主体分担该部分职能,以解决涉种主体申报知识产权成本高的弊端,促进粮食产业知识产权创新全面健康发展。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正迎来以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人工智能等为标志的现代生物育种科技革命,而我国在种业关键共性技术特别是转基因、基因编辑等生物育种技术方面拥有的原创性技术专利和知识产权还比较少。”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新乡市市长魏建平也关注到了我国种业原始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 魏建平建议,加快修订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审查认证制度,严厉打击假冒套牌品种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形成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同时,加强种质资源库建设,重点加强入库品种DNA指纹图谱鉴定和性状挖掘,为广泛开展生物育种奠定材料基础。 需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近年来,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种业假冒伪劣套牌等侵权行为,审理了一大批种业知识产权案件,为种业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提出,要深刻认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强化有利保护、有力保护、高效保护、多元保护,加快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包括植物新品种案件在内的全国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统一由法庭审理,确保了全国法院有关裁判标准的统一,提升了专业审判质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介绍,为共同推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最高法院注重与农业农村部开展交流合作,通过签署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并联合举办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等方式,推动形成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监管执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构建高效有力的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 在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张家口市农业科学院谷子研究所所长赵治海看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对农业育种工作者极大的支持和鼓励,希望法院能不断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力打造种业保护新高地,为种业发展振兴筑牢法治屏障。 “要深入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坚决查办一批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假劣侵权案件,形成有力震慑,及时通报典型案例,推动实现社会共治。”张兴旺指出,要以强化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为重点,加快完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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