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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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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学义:本院受理刘文蝉、周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何有努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黄成宝:本院受理原告黄志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78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308号 肖占成:本院受理原告徐国平与被告肖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肖占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国平返还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40元,均由被告肖占成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341号 抚州市年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浙江省永康市巨龙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521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2442号 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刊登在5-8版的被告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等人的公告中,其中“(2022)苏0311民初2422号”,应更正为“(2022)苏0311民初2442号”,特此更正。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2民初9132号之一 徐强:本院受理原告阚火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2民初91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徐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阚火红82728元。案件受理费1868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徐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郑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2民初39号 何诺琪(身份证号码:43022119840313082X):本院受理原告黄娟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2民初39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67号 王世维:本院受理原告罗慧与被告王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世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慧返还借款244 947.64元和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44 947.64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4 974元,公告费330元,均由被告王世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193号 董富潇(住宁夏彭阳县城阳乡街道744号,身份证号码:6422261984****0435)、丽水市喜乐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安溪畲族乡下村村后塘20号):麻桂英、包美儿、陈妙如、陈飞娇、应爱钦、杨秋仙、吴欣、刘玉清、毕桂英、马红艳、吴胜琼、冯兴树、陈晓红、吴晓珍、石志思、田素英与被告杭州三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董富潇、赵虎三、丽水市喜乐保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及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主楼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3575号 莫息强(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43X,户籍所在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和睦镇古顶村上油榨屯15号):本院受理原告陆耀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3575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4740号 平湖市昌祥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8AAYD,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大齐塘村26组原萃贞村幼儿园):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方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4740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109号 南通全库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城东镇开屏村4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赫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全库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南通全库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赫灵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25226.4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4元,公告费1070元,合计3874元,由被告南通全库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1208号 永康市柏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柏建富:本院受理原告卢姬与被告永康市柏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柏建富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5月25日8时50分在本院西门五楼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张卫卫:本院受理崔兴树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崔兴树要求:1、判令张卫卫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款228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卫卫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4日上午9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袁华平:本院受理原告陆易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2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陆易明与被告袁华平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罗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郑增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2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500元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二、被告郑增仙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2764号 付朋剑:本院受理原告蒋文强诉被告付朋剑、温州顺衡速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1022号 施加才:本院受理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施晓龙、施加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天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05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春雷:本院受理长春市鑫汇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长春市绿园区万嘉综合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化市汇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合法、有效;2、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原告办理出售车辆的更名过户手续;3、第三人配合原告办理出售车辆的更名过户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春城:本院受理原告肖远巍与被告杨春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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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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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学义:本院受理刘文蝉、周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何有努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黄成宝:本院受理原告黄志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78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308号 肖占成:本院受理原告徐国平与被告肖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肖占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国平返还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40元,均由被告肖占成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341号 抚州市年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浙江省永康市巨龙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521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2442号 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刊登在5-8版的被告哈尔滨融创领拓置业有限公司等人的公告中,其中“(2022)苏0311民初2422号”,应更正为“(2022)苏0311民初2442号”,特此更正。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2民初9132号之一 徐强:本院受理原告阚火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2民初91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徐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阚火红82728元。案件受理费1868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徐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郑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2民初39号 何诺琪(身份证号码:43022119840313082X):本院受理原告黄娟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2民初39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67号 王世维:本院受理原告罗慧与被告王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世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慧返还借款244 947.64元和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44 947.64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4 974元,公告费330元,均由被告王世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193号 董富潇(住宁夏彭阳县城阳乡街道744号,身份证号码:6422261984****0435)、丽水市喜乐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安溪畲族乡下村村后塘20号):麻桂英、包美儿、陈妙如、陈飞娇、应爱钦、杨秋仙、吴欣、刘玉清、毕桂英、马红艳、吴胜琼、冯兴树、陈晓红、吴晓珍、石志思、田素英与被告杭州三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董富潇、赵虎三、丽水市喜乐保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及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主楼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3575号 莫息强(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43X,户籍所在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和睦镇古顶村上油榨屯15号):本院受理原告陆耀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3575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4740号 平湖市昌祥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8AAYD,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大齐塘村26组原萃贞村幼儿园):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方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4740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109号 南通全库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城东镇开屏村4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赫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全库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南通全库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赫灵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25226.4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4元,公告费1070元,合计3874元,由被告南通全库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1208号 永康市柏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柏建富:本院受理原告卢姬与被告永康市柏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柏建富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5月25日8时50分在本院西门五楼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张卫卫:本院受理崔兴树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崔兴树要求:1、判令张卫卫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款228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卫卫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4日上午9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袁华平:本院受理原告陆易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2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陆易明与被告袁华平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罗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郑增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2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500元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二、被告郑增仙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2764号 付朋剑:本院受理原告蒋文强诉被告付朋剑、温州顺衡速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1022号 施加才:本院受理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施晓龙、施加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天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05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春雷:本院受理长春市鑫汇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长春市绿园区万嘉综合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化市汇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合法、有效;2、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原告办理出售车辆的更名过户手续;3、第三人配合原告办理出售车辆的更名过户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春城:本院受理原告肖远巍与被告杨春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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