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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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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庞继书 马毓晨博士的《中国司法理念的变迁》一书出版后,她送给我一本,起初翻看一遍,印象不深。前不久的一次红色法治文化座谈会上,提到了这本书里陕甘宁法制史部分,会后我认真拜读两遍,感慨万千。通过这本书使我对中国法治的发展脉络有了清晰的认识,也真正认识到了中国法治与西方法治本质上的区别。 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之基 马毓晨博士在书中首先从哲学角度详细讲述了西方当代法律的固有缺陷。她认为,西方社会在上帝信仰的体系下,治理社会的规则就是上帝通过言语宣布的律法,人间的法律仅仅是对上帝律法的模拟而已,这决定了基督教世界只有法治这一种治理机制,这已经成了西方法治的传统,对当代西方法治道路的影响是决定性的。 宗教存在的意义在于为道德服务。一切真正宗教的目的和本质就是人的道德。宗教通过践行道德来实现对善的信仰。在西方现代社会中,个人主义成了西方现代社会的理论基石,个人成了价值的基础。个人主义的过度张扬逐步瓦解了西方文化传统的道德基础,比如单纯从个人主义出发建立起来的公平与正义就是缺乏道德根基的,它只是在特定时空下特定人群之间所达成的一种相对共识而已。如何避免出现因道德基础的崩溃而导致西方整个社会价值体系彻底瓦解的可怕前景,以及如何重建统一的道德价值准则,就成为西方当代哲学面临的主要问题。但是,也必须看到,西方的道德重建还有很长的道路需要走,这也是当今西方社会所面临的重要的困局之一,当然,这一困局也直接决定了西方当代法治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对于这种固有缺陷,西方的哲人们认识得更加深刻到位,从他们的论述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他们深深的忧患之情。因此,我们应该杜绝对西方法治的盲目崇拜,而应该客观公正地对其加以认识分析。 接下来马毓晨博士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也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她指出,中国传统法治的确有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和思维方式,与西方宪制理念相对应的是中国的王道思想,与西方逻辑思维相对应的是中国的“象思维”。 中国古代社会是名副其实的“礼仪之邦”,所有礼仪的精神内核都是“敬畏”。孔子讲:“为礼不敬,举丧不哀,吾何以观之哉。”没有“敬畏”的礼仪就失去了神圣性,就没有实质的意义了。礼仪从敬老开始,推衍出敬祖,再进一步推到敬天,这正是中华文明的根基所在。敬老就必须讲究孝道。孝道在古代社会并不是中国人独有的,但是中国人在文化发展到极高的程度后,依然很重视孝道,这是因为孝道是对父母养育之恩与道德教化的回报,是对家庭的责任。孝道还是仁爱精神的根本,由家而国,是一种自然而然的扩展,使仁爱精神逐渐成为中华文化的精髓,家国情怀就成了民族品格。孝道与仁爱是中华文化生命力和民族凝聚力的力量源泉。 红色革命法治文化之基 当代中国法治的另一个历史之基来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主要指陕甘宁边区时期)。这一时期的司法理念要求从业人员所依赖的知识、使用的语言甚至生活方式等应与广大民众的现实生活保持一致。 它的内涵包括,第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群众路线被确定为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之后,政府工作的中心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司法机关作为政府的下属部门也不例外。第二,实质正义。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的路线方针也贯彻在了司法工作中。司法工作中讲求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意味着边区司法实践反对因形式正义影响实质正义实现的做法。第三,改为二级二审制。三审终审制是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判决不能及时生效,劳民伤财,徒增讼累。第四,行政领导司法。从1942年下半年开始,边区开始实行县长兼任司法处长和专员兼任分庭庭长的制度,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实现行政对司法的领导。第五,司法人员要有政治觉悟。边区的司法人员首先是一个政治工作人员,其次才是一个法律工作者。第六,讲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司法人员办理案件一定要考察案件发生的社会原因,并通过观察分析,得出解决案件的方法。在此基础上,还要求拿出诊治社会的方法来,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案件审判的目的。 新民主主义司法理念理想的表现形式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以纠纷的最终解决为目标,采用基于个案的解决方式,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政策与道德的紧密配合,注重各种风俗习惯的运用,注重调解,追求实质正义,并主动依靠地方力量,邀请广大民众参与到案件的审判中,实现司法中情理法的综合考量,使纠纷在合意的基础上尽快解决,重视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及对今后的规范效应。“马锡五审判方式”使司法为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为中国共产党赢得执政合法性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马毓晨博士总结到,新民主主义时期是第一次真正打破朝西方化方向进行司法改革的开始,也是第一次立足于中国普通民众的司法需要进行的改革。坚持中国问题特殊性的中国共产党人,对晚清以来一直奉为真理的西方化的司法改革,特别是西方化的司法理念进行了彻底批判,从司法让人民群众满意的角度来思考案件审判的目标问题,从而实现了司法与民众观念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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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治的哲学之维与历史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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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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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庞继书 马毓晨博士的《中国司法理念的变迁》一书出版后,她送给我一本,起初翻看一遍,印象不深。前不久的一次红色法治文化座谈会上,提到了这本书里陕甘宁法制史部分,会后我认真拜读两遍,感慨万千。通过这本书使我对中国法治的发展脉络有了清晰的认识,也真正认识到了中国法治与西方法治本质上的区别。 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之基 马毓晨博士在书中首先从哲学角度详细讲述了西方当代法律的固有缺陷。她认为,西方社会在上帝信仰的体系下,治理社会的规则就是上帝通过言语宣布的律法,人间的法律仅仅是对上帝律法的模拟而已,这决定了基督教世界只有法治这一种治理机制,这已经成了西方法治的传统,对当代西方法治道路的影响是决定性的。 宗教存在的意义在于为道德服务。一切真正宗教的目的和本质就是人的道德。宗教通过践行道德来实现对善的信仰。在西方现代社会中,个人主义成了西方现代社会的理论基石,个人成了价值的基础。个人主义的过度张扬逐步瓦解了西方文化传统的道德基础,比如单纯从个人主义出发建立起来的公平与正义就是缺乏道德根基的,它只是在特定时空下特定人群之间所达成的一种相对共识而已。如何避免出现因道德基础的崩溃而导致西方整个社会价值体系彻底瓦解的可怕前景,以及如何重建统一的道德价值准则,就成为西方当代哲学面临的主要问题。但是,也必须看到,西方的道德重建还有很长的道路需要走,这也是当今西方社会所面临的重要的困局之一,当然,这一困局也直接决定了西方当代法治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对于这种固有缺陷,西方的哲人们认识得更加深刻到位,从他们的论述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他们深深的忧患之情。因此,我们应该杜绝对西方法治的盲目崇拜,而应该客观公正地对其加以认识分析。 接下来马毓晨博士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也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她指出,中国传统法治的确有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和思维方式,与西方宪制理念相对应的是中国的王道思想,与西方逻辑思维相对应的是中国的“象思维”。 中国古代社会是名副其实的“礼仪之邦”,所有礼仪的精神内核都是“敬畏”。孔子讲:“为礼不敬,举丧不哀,吾何以观之哉。”没有“敬畏”的礼仪就失去了神圣性,就没有实质的意义了。礼仪从敬老开始,推衍出敬祖,再进一步推到敬天,这正是中华文明的根基所在。敬老就必须讲究孝道。孝道在古代社会并不是中国人独有的,但是中国人在文化发展到极高的程度后,依然很重视孝道,这是因为孝道是对父母养育之恩与道德教化的回报,是对家庭的责任。孝道还是仁爱精神的根本,由家而国,是一种自然而然的扩展,使仁爱精神逐渐成为中华文化的精髓,家国情怀就成了民族品格。孝道与仁爱是中华文化生命力和民族凝聚力的力量源泉。 红色革命法治文化之基 当代中国法治的另一个历史之基来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主要指陕甘宁边区时期)。这一时期的司法理念要求从业人员所依赖的知识、使用的语言甚至生活方式等应与广大民众的现实生活保持一致。 它的内涵包括,第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群众路线被确定为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之后,政府工作的中心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司法机关作为政府的下属部门也不例外。第二,实质正义。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的路线方针也贯彻在了司法工作中。司法工作中讲求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意味着边区司法实践反对因形式正义影响实质正义实现的做法。第三,改为二级二审制。三审终审制是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判决不能及时生效,劳民伤财,徒增讼累。第四,行政领导司法。从1942年下半年开始,边区开始实行县长兼任司法处长和专员兼任分庭庭长的制度,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实现行政对司法的领导。第五,司法人员要有政治觉悟。边区的司法人员首先是一个政治工作人员,其次才是一个法律工作者。第六,讲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司法人员办理案件一定要考察案件发生的社会原因,并通过观察分析,得出解决案件的方法。在此基础上,还要求拿出诊治社会的方法来,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案件审判的目的。 新民主主义司法理念理想的表现形式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以纠纷的最终解决为目标,采用基于个案的解决方式,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政策与道德的紧密配合,注重各种风俗习惯的运用,注重调解,追求实质正义,并主动依靠地方力量,邀请广大民众参与到案件的审判中,实现司法中情理法的综合考量,使纠纷在合意的基础上尽快解决,重视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及对今后的规范效应。“马锡五审判方式”使司法为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为中国共产党赢得执政合法性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马毓晨博士总结到,新民主主义时期是第一次真正打破朝西方化方向进行司法改革的开始,也是第一次立足于中国普通民众的司法需要进行的改革。坚持中国问题特殊性的中国共产党人,对晚清以来一直奉为真理的西方化的司法改革,特别是西方化的司法理念进行了彻底批判,从司法让人民群众满意的角度来思考案件审判的目标问题,从而实现了司法与民众观念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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