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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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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浙0784民催4号 申请人常州安瑟商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9262425,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永康市良度工贸有限公司,付款银行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收款人永康市欣阳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常州安瑟商贸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24号 永康市海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永拖路57号第一幢第2间。法定代表人:陈园园);陈园园(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唐集镇骑龙村兴隆组32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永康市供销总社与被告永康市供联海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永康市海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陈园园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永康市供联海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和永康市海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2019年12月至2022年6月的管理服务费人民币1056729.41元,并支付逾期违约损失(损失从2020年7月11日开始至2021年1月10日以13557.18元为基数计算,从2021年1月11日开始至2021年7月10日以367472.16元为基数计算,从2021年7月11日开始至2022年1月10日以610378.84元为基数计算,从2022年1月11日开始至2022年7月10日以873358.34元为基数计算,从2022年7月11日开始以1056729.41元为基数计算,均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陈圆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5月26日上午0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本案由永康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施红敏,与人民陪审员方莉莉、应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遇前述合议庭成员不能参加庭审时,其他能够参审的合议庭成员作为替补,本院将不再另行通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黔2322民初34号 林方富、覃州美: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诉被告林方富、覃州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3)黔2322民初37号 尹松: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诉被告尹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63号 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唐中全、王隆福、黄晓琴、谢应德、魏素清、肖用贵、方世林、王健、曾玉兰: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丰发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强公司)、唐中全、王隆福、黄晓琴、谢应德、魏素清、肖用贵、方世林、王健、曾玉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市丰发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423 504元;二、被告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市丰发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411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5960.54元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25日;以20 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28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29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27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21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0日;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767545.71元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17日;以132 454.29元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17日;以4867 545.71元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本金给付之日止;以9248 454.29元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20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本金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市丰发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800元;四、被告唐中全、王隆福、黄晓琴、魏素清、肖用贵、方世林、王健、曾玉兰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遂宁市丰发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土地权证号为大国用(2006)第4596号、房屋权证号为大英房权证蓬系字第23017号和土地权证号为大国用(2006)第4597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大英房权证蓬系字第23028号)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的权利;六、原告遂宁市丰发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被告黄晓琴持有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1078万元、谢应德出质股权数额1078万元、唐中全出质股权数额1186万元、肖用贵出质股权数额609.5万元,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七、驳回原告遂宁市丰发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564元、公告费539元,共计137103元,由被告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唐中全、王隆福、黄晓琴、魏素清、肖用贵、方世林、王健、曾玉兰共同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478号 陈雕:本院受理原告邹钰斌与被告陈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479号 李诗诗:本院受理原告李飞与被告李诗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489号 夏振文:本院受理原告唐学渊与被告夏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8430号 泉山区金都味香居: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交通技工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普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慕金龙、泉山区金都味香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徐州普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慕金龙对本案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11民初8430号上诉状副本、上诉须知等法律文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营业部、甘肃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松吉克:本院受理的(2022)青2821民初18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82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张琴: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严烽: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盛可杰: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张祥: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周林科、李改娥、周亮明: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管如刚、沈晓捷: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叶炳生、朱其凤: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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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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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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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浙0784民催4号 申请人常州安瑟商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9262425,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永康市良度工贸有限公司,付款银行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收款人永康市欣阳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常州安瑟商贸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24号 永康市海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永拖路57号第一幢第2间。法定代表人:陈园园);陈园园(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唐集镇骑龙村兴隆组32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永康市供销总社与被告永康市供联海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永康市海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陈园园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永康市供联海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和永康市海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2019年12月至2022年6月的管理服务费人民币1056729.41元,并支付逾期违约损失(损失从2020年7月11日开始至2021年1月10日以13557.18元为基数计算,从2021年1月11日开始至2021年7月10日以367472.16元为基数计算,从2021年7月11日开始至2022年1月10日以610378.84元为基数计算,从2022年1月11日开始至2022年7月10日以873358.34元为基数计算,从2022年7月11日开始以1056729.41元为基数计算,均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陈圆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5月26日上午0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本案由永康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施红敏,与人民陪审员方莉莉、应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遇前述合议庭成员不能参加庭审时,其他能够参审的合议庭成员作为替补,本院将不再另行通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黔2322民初34号 林方富、覃州美: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诉被告林方富、覃州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3)黔2322民初37号 尹松: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诉被告尹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63号 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唐中全、王隆福、黄晓琴、谢应德、魏素清、肖用贵、方世林、王健、曾玉兰: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丰发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强公司)、唐中全、王隆福、黄晓琴、谢应德、魏素清、肖用贵、方世林、王健、曾玉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市丰发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423 504元;二、被告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市丰发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411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5960.54元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25日;以20 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28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29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27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21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0日;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767545.71元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17日;以132 454.29元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17日;以4867 545.71元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本金给付之日止;以9248 454.29元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20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本金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市丰发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800元;四、被告唐中全、王隆福、黄晓琴、魏素清、肖用贵、方世林、王健、曾玉兰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遂宁市丰发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土地权证号为大国用(2006)第4596号、房屋权证号为大英房权证蓬系字第23017号和土地权证号为大国用(2006)第4597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大英房权证蓬系字第23028号)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的权利;六、原告遂宁市丰发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被告黄晓琴持有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1078万元、谢应德出质股权数额1078万元、唐中全出质股权数额1186万元、肖用贵出质股权数额609.5万元,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七、驳回原告遂宁市丰发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564元、公告费539元,共计137103元,由被告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唐中全、王隆福、黄晓琴、魏素清、肖用贵、方世林、王健、曾玉兰共同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478号 陈雕:本院受理原告邹钰斌与被告陈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479号 李诗诗:本院受理原告李飞与被告李诗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489号 夏振文:本院受理原告唐学渊与被告夏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8430号 泉山区金都味香居: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交通技工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普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慕金龙、泉山区金都味香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徐州普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慕金龙对本案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11民初8430号上诉状副本、上诉须知等法律文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营业部、甘肃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松吉克:本院受理的(2022)青2821民初18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82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张琴: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严烽: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盛可杰: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张祥: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周林科、李改娥、周亮明: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管如刚、沈晓捷: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叶炳生、朱其凤: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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