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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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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2022)苏0311民初8548号 张正奎、文明祥:关于本院受理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诉张正奎、文明祥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正奎、文明祥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25.75万元;二、被告张正奎、文明祥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支付差旅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公告费892元,由被告张正奎、文明祥负担。案件受理费8110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10930元,由被告张正奎、文明祥负担。)、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925号 唐泽靖、杨淇:本院受理原告王茂全与被告唐泽靖、杨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泽靖、杨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茂全款项80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款项8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茂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唐泽靖、杨淇承担11800元,原告王茂全承担4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泽靖、杨淇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854号 吴乐天:本院受理原告金全兴与被告吴乐天、杜嘉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乐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金全兴偿还借款本金16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63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杜嘉颖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杜嘉颖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乐天追偿。案件受理费1006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5068元,由被告吴乐天、杜嘉颖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建生:本院受理原告殷留圣、王春华、余书友、徐东霞诉你、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1478号民事上诉状。限你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来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庭(燕头派出所对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240号 张忠华:本院受理原告施勇与被告张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4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张忠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施勇劳务工资61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20元亦由张忠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49号 袁二忠:本院受理原告田维敏与被告袁二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5月8日08时50分在本院西门五楼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738号 戴灿曙、宁波超元电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德东与被告戴灿曙、宁波超元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5月4日13时50分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823号 梁锋: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耐川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5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740号 叶春芳:本院受理原告章跃明与被告叶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5月4日15时00分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685号 李鑫:本院受理原告王本学与被告永康市铭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兴洪、李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5月4日15时30分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376号 徐州金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秀凤与被告徐州金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原告同被告在2021年4月2日至受伤时存在劳动关系。]、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2128号 徐州金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磊诉被告徐州金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王开兵、朱纪平:本院受理原告代永平、张修丽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姚凯:本院受理的原告洪亮、吴磊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陕0902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何润良: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2023)川1002民初740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状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在本院凌家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罗律、内江城市空间装饰有限公司:原告彭丽与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3)川1002民初801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凌家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丹、昊晟精密塑模(太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青岛中益泰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第三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提存款领取通知书 (2023)深龙证字第1001-1号 SUNG YIU KEE: 提存人莫有梅、黄慧仪、黄稳余依据我处于2023年03月08日出具的编号为(2022)深龙证字第17087号继承《公证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将其应向你支付的款项合计人民币335750元提存于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提存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处依法受理了提存人的申请。请你持本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领取的,代理人需持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的有效银行账号到我处领取。 告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我处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12楼。电话:0755-84730017,28948866。联系人:黄焕忠、杨赐铭。邮政编码:518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公证处 2023年3月16日 提存款领取通知书 (2023)深龙证字第1003-1号 SUNG YIN SHEUNG: 提存人莫有梅、黄慧仪、黄稳余依据我处于2023年03月08日出具的编号为(2022)深龙证字第17087号继承《公证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将其应向你支付的款项合计人民币335750元提存于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提存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处依法受理了提存人的申请。请你持本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领取的,代理人需持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的有效银行账号到我处领取。 告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我处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12楼。电话:0755-84730017,28948866。联系人:黄焕忠、杨赐铭。邮政编码:518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公证处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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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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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2022)苏0311民初8548号 张正奎、文明祥:关于本院受理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诉张正奎、文明祥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正奎、文明祥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25.75万元;二、被告张正奎、文明祥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支付差旅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公告费892元,由被告张正奎、文明祥负担。案件受理费8110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10930元,由被告张正奎、文明祥负担。)、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925号 唐泽靖、杨淇:本院受理原告王茂全与被告唐泽靖、杨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泽靖、杨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茂全款项80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款项8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茂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唐泽靖、杨淇承担11800元,原告王茂全承担4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泽靖、杨淇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854号 吴乐天:本院受理原告金全兴与被告吴乐天、杜嘉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乐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金全兴偿还借款本金16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63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杜嘉颖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杜嘉颖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乐天追偿。案件受理费1006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5068元,由被告吴乐天、杜嘉颖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建生:本院受理原告殷留圣、王春华、余书友、徐东霞诉你、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1478号民事上诉状。限你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来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庭(燕头派出所对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240号 张忠华:本院受理原告施勇与被告张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4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张忠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施勇劳务工资61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20元亦由张忠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49号 袁二忠:本院受理原告田维敏与被告袁二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5月8日08时50分在本院西门五楼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738号 戴灿曙、宁波超元电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德东与被告戴灿曙、宁波超元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5月4日13时50分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823号 梁锋: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耐川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5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740号 叶春芳:本院受理原告章跃明与被告叶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5月4日15时00分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685号 李鑫:本院受理原告王本学与被告永康市铭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兴洪、李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5月4日15时30分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376号 徐州金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秀凤与被告徐州金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原告同被告在2021年4月2日至受伤时存在劳动关系。]、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2128号 徐州金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磊诉被告徐州金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王开兵、朱纪平:本院受理原告代永平、张修丽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姚凯:本院受理的原告洪亮、吴磊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陕0902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何润良: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2023)川1002民初740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状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在本院凌家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罗律、内江城市空间装饰有限公司:原告彭丽与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3)川1002民初801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凌家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丹、昊晟精密塑模(太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青岛中益泰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第三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提存款领取通知书 (2023)深龙证字第1001-1号 SUNG YIU KEE: 提存人莫有梅、黄慧仪、黄稳余依据我处于2023年03月08日出具的编号为(2022)深龙证字第17087号继承《公证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将其应向你支付的款项合计人民币335750元提存于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提存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处依法受理了提存人的申请。请你持本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领取的,代理人需持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的有效银行账号到我处领取。 告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我处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12楼。电话:0755-84730017,28948866。联系人:黄焕忠、杨赐铭。邮政编码:518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公证处 2023年3月16日 提存款领取通知书 (2023)深龙证字第1003-1号 SUNG YIN SHEUNG: 提存人莫有梅、黄慧仪、黄稳余依据我处于2023年03月08日出具的编号为(2022)深龙证字第17087号继承《公证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将其应向你支付的款项合计人民币335750元提存于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提存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处依法受理了提存人的申请。请你持本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领取的,代理人需持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的有效银行账号到我处领取。 告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我处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12楼。电话:0755-84730017,28948866。联系人:黄焕忠、杨赐铭。邮政编码:518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公证处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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