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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3)浙0784民初452号
宁经助(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井良村公良屯89号101室):本院受理原告赵炳忠与被告宁经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6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22年10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0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本案由永康市人民法院施红敏独任审判。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2069号
被告段文杰:关于原告韩亚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起诉要点: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2077号
被告上官广华:关于原告赵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起诉要点: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11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2年7月4日为16728.97元,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彭国昌、彭玉泉:本院受理原告汤贵青与被告张小飞、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1)冀09民初100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325号
张建: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影与被告张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32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摊铺机租金4.8万元及利息)、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
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941号
刘子扬:本院受理原告周聪与被告刘子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196号
殷文云:本院受理原告泉山区韩尚家居经营部诉你和郭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9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第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2097号
泉州市旭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厦门喆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2169号
泉州市旭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郭旭东、厦门喆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8163号
邓爱军、彭涛: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8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7550号
俞玲琴:本院受理原告泉山区天顺缘生鲜肉商行与被告泉山区映像徐州酒店、鲍健洪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泉山区天顺缘生鲜肉商行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8244号
重庆谛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廖强华: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8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790号
邓爱军、彭涛: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9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807号
李士义:原告江兴伦与被告李士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4487号
于静春、吕月亮、营口鑫亿镓汽贸有限公司、营口鑫港瑞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徐工物流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与被告于静春、吕月亮、营口鑫亿镓汽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营口鑫港瑞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479号
张彩玲、姚忠琪、马建军、张允荣、徐州市凯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628号
陈桂芳:本院受理原告蒋小红与被告陈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桂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蒋小红偿还借款本金518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385元,共计1685元,由被告陈桂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591号
周世新:本院受理原告杨萍与被告周世新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7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萍和被告周世新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565元,均由原告杨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037号
雷冬梅、于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雷冬梅、于乐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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