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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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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涛:本院受理务川县涛则小卖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在公告送达后依法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黔0326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白刚:本院受理原告白尚雨诉被告白刚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9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8号 上海汇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纵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082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3年4月20日13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984号 鲁山县路灯管理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世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县路灯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4月3日上午0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334号 关晓乐:本院受理原告程维与被告关晓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33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291号 徐州宝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敬与被告徐州宝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胡敬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486号 熊高华、张狗小、刘东华: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高华、张狗小、刘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735号 刘运、刘泽金:本院受理原告马世洪与被告刘运、刘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606号 颜学坤:本院受理原告罗鸿涛与被告颜学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颜学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罗鸿涛偿还借款本金15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5 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6元,公告费385元,共计621元,由被告颜学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吴志明:本院受理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黄桥镇金堡村村民委员会与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黄桥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田淑存:本院受理朱从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蔡文华、蔡珊:本院受理尹吉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丰县信之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州汉威饲料有限公司与你、张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王冬、晁月云、刘玉兰、王建亮:本院受理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21民初6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李和祥:本院受理陈朝荣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范秀菊、刘营、刘洁:本院受理肖运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2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江西国信建设有限公司、黄康瑞、翟志庭:本院受理徐州建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青海俊辉实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仲裁字第0918号],因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本会已受理,原开庭取消。本案定于2023年4月21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A厅开庭。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变更请求申请书及证据、变更请求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武汉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我局受理崔家静的工伤认定申请,现已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2023〕7号)。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海南省文昌市文蔚路55号2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5室,联系电话:0898-63330471)领取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省定远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定远县农仲案〔2023〕第002号
杨华银:
  申请人定远县池河镇刘铺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与你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一案,请求裁决定远县池河镇刘铺社区居委会2016年4月30日与你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341125107206100019J)中涉及到编号尾号为00274、00276承包土地无效。本委已依法受理,现通知你参加仲裁。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举证通知书、仲裁员花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开庭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仲裁文书,并定于2023年3月31日上午9时在定远县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解仲裁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在开庭前向本委递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关仲裁权利,承担不利后果。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50-4288283
定远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20日
遗失声明
  本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民警王伟平,不慎将警官证遗失,警号:046993,如有拾到者请与本人联系,联系电话:13121923367。
声明人:王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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