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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议秦朝“尚功”为核心的法律文化

( 2023-02-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笔者在《军功爵制:中国法制史不能忽略的一个内容》(《法治日报》2023年2月8日10版)一文中提出,对导师最好的悼念方式,莫过于对其学术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如果说该文基本上属于对先师朱绍侯关于军功爵制研究成果的继承,那么,这篇拙作则试图对朱先生所谓军功爵制的研究作一拓展。朱先生有关军功爵制的论著没有论及秦朝的思想文化,弟子不才,就从这一方面拓展吧!
  制度、文化、经济等从来就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整体。军功爵制作为催生军功地主阶级产生的一项制度,既对经济有影响,更对文化有波及。军功爵制的价值理念是“尚功”,崇尚为国立军功、立事功,“劳大者其禄厚,功多者其爵尊”(《战国策·秦策三》),“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史记·商君列传》)。统治者的这种“尚功”价值观念必然对民间影响很大。
  战国时期的思想家荀子比较客观地描述了这一情形,他应秦昭王之邀,到秦国作了一番考察,离开秦国后向别人介绍秦国的风俗是,“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是所见也”(《荀子·强国》)。秦国何以这样“百姓朴”“百吏肃然”?荀子认为耕战政策以及与之相伴的军功爵制使然,“秦人其生民也陿阸,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阸,忸之以庆赏,䲡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阸而用之,得而后功之,功赏相长也。五甲首而隶五家,是最为众强长久,多地以正。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荀子·议兵》)。“阸而用之,得而后功之,功赏相长也”是秦朝民风淳朴、百吏肃然的重要原因。司马迁客观记载,商鞅变法行之十年,“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史记·商君列传》)。
  有些对秦国态度不友好的人的评论,也从反面说明秦国务实、“尚功”的社会风俗,与关东六国具有明显不同。例如,魏国的信陵君说,“秦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无信,不识礼义德行”(《史记·魏世家》)。西汉初年,贾谊说,“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汉书·贾谊传》)。《淮南子·要略》说:“秦人之俗,贪狠强力,寡义而趋势利。”这些评价的共同之处,就是秦人崇尚功利,与关东六国比较重视礼义仁智有所不同。
  秦人“尚功”,是秦朝的论功行赏的军功爵制度引导的结果。根据先师朱绍侯先生的研究,在秦代,人们的政治地位、生活待遇,几乎决定于有爵无爵和爵位的高低。在秦代,为国立军功、立事功的人才能获得爵位。应该强调的是,军功爵制并非规定只有杀敌立功一种渠道,还包括在其他事情上为国立功的途径。例如,秦国采取卖爵的办法来奖励农耕,增加财政收入。《商君书·去强篇》说:“粟爵粟任,则国富。”又说“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商君书·靳令篇》)。秦王政四年因蝗灾而发生瘟疫,令“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史记·秦始皇本纪》)。
  秦人之所以“尚功”,是因为爵位是一种享受法律和政策优惠待遇的资格,是社会地位显赫荣耀的标志。
  第一,不同爵位的人可以担任不同的官职。在秦国的军功爵制中,七大夫以上为高爵,可以为官长、将率,七大夫以下者可以担任小吏。主人立了军功,增官晋爵,还可以推荐一名自己的随从仆人到军队或官府中当小吏。此外,高级爵位的人可以役使低级爵位的人。
  第二,爵位可以赎罪、减刑、免刑。《商君书·境内篇》说:“其狱法……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汉官旧仪》则说:“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有罪各尽其刑。”这两条史料都是说有爵位的人可以减刑或免刑的事例。
  第三,爵位可以免除亲人为奴婢。根据秦朝《军爵律》的规定,获有爵位的人,可以退还两级爵位,赎免身为奴婢的亲生父母一人为庶人;隶臣妾因斩首立功而获得公士爵位者,可以交还公士爵位,用来赎免现为奴隶的妻妾一人为庶人。
  第四,有爵位的人可以享受一定生活优惠待遇。秦朝《传食律》规定,官员出差,住在官办的传舍(招待所),根据有爵无爵及爵位高低,传舍则供应不同等级的伙食。有爵位的人不仅生时享有种种优待,死后也享有殊荣。《商君书·境内篇》载有树墓的制度,即自小夫的军功爵位开始,死后可以在墓上栽树,一级一棵,爵位愈高,栽树愈多,以显示其荣耀。
  总之,正是因为军功爵制可以给人们带来崇高地位和种种实惠,所以才培养了秦代以“尚功”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与后来崇尚品行的九品中正制、崇尚读书的科举制等大为不同。秦朝“尚功”的法律文化在历史上有得有失,其“得”是适应了战争形势的需要,把秦人绑上了耕战的战车,给了秦人一条升官发财、改变地位的途径,产生了陈胜那种“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思想,首次对宿命论、门第论等观念发动了攻击,取得了一定成效;其“失”是没有顾及在夺取政权之后的承平岁月,要把崇尚“武功”转为重视“文治”,“马上得天下”,但不能“马上治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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