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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2)川0903民初301号 苟海林:本院受理原告李霞与被告苟海林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霞与被告苟海林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20元,由原告李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冀0107民初654号 韩良贵: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方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07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196号 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熊昌豹与被告江苏刚耀光电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06号 肖卫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与被告肖卫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与被告肖卫冬于2015年4月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于2022年9月4日提前到期;2、被告肖卫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3465.04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有权就被告肖卫冬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滨江北路555号3栋21层2101号房屋【房产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955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遂开国用(2015)第0182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950元、保全费1185元、公告费605元,均由被告肖卫冬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254号 广州市新浮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龙岗路12号1栋三楼A);周由廉(住广东省雷州市沈塘镇大周村305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505071551):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益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新浮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由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由被告支付原告保温杯货款61275元;2、由被告支付以上款项利息949.76元(该利息以61275元为本金,从2022年3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8月31日),以上款项利息共计62224.76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3年4月6日9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216号 汤鹏(住贵州省兴仁县下山镇茅坪村沙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6022558315):本院受理原告钟春燕与被告汤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由被告汤鹏支付原告钟春燕空调尾款2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3年4月6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341号 抚州市年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文昌大道120号。法定代表人:徐木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永康市巨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年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原告诉称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欠的货款830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时报价利率1.5倍(LPR)的利息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3月28日上午09:00,开庭地点在第25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桑辉:本院受理桑春玲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桑春玲要求:1、判令桑辉偿还欠款39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桑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27日上午9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桑辉:本院受理桑春玲与你、桑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桑春玲要求:1、判令桑辉、桑杰偿还欠款18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桑辉、桑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27日上午10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特2号 本院受理张珊明申请宣告张暹失踪一案,经查:张暹,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262319730329001X),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48弄21号301室(该地址目前已被拆迁),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希望张暹本人或知道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刘素玲、高兴旺:本院受理原告朱青、樊海涛诉你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2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5487号 吕兵:本院受理原告刘艳蓬诉被告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3)豫0402民初306号 邵春杰:本院受理原告李占超诉被告邵春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256号 张正清:本院受理原告曾波诉被告张正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508号 四川壹墨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兵:本院受理原告夏红军、何玲玲诉被告四川壹墨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107号 梁艾:本院受理原告刘晓与被告梁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27000元,或者返还货物(金控大机器90台)。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下午13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吕宗琪(男,41岁):你尚未履行本机关于2022年5月29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京通卫医罚[2022]055号)。依据《行政强制法》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及《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滞纳金)决定书》。因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京通卫医罚[2022]055号《处罚决定书》”中缴纳罚没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的处罚决定,2022年12月28日,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做出自2022年6月16日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的标准加处罚款的决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和加处罚款1020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通州支行营业网点。如不履行上述内容,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申辩。特此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梁家源,公民身份号码:220522196207302713,住址:吉林省集安市台上镇老岭村一组。你尚未履行本机关于2022年9月26日对你作出的丽卫医罚〔202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联系本机关,缴纳罚没款人民币199891.2元,加处罚款人民币166576元,共计人民币366467.2元。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636号308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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