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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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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瑞峰与被告高鹏武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京0491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良好的名誉是公民、法人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对名誉的侵犯必然直接妨害、影响公民、法人参与社会竞争的资格,因此,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用侮辱、诽谤、捏造或歪曲事实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高鹏武在“记者e家2群(482)”中分享文章《“反腐斗士”朱瑞峰的真面目-假记者朱瑞峰之名利路》等,以及在微信公众号等涉案文章中的“招摇撞骗”等言论,发布朱瑞峰的肖像图片,公开其姓名等个人信息,构成对朱瑞峰名誉权、肖像权、个人信息的侵害。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高鹏武在《法治日报》(非中缝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朱瑞峰致歉(致歉内容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送本院审核,若被告高鹏武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本院将依原告朱瑞峰申请,在《法治日报》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高鹏武负担);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高鹏武支付原告朱瑞峰经济损失(合理开支)1900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高鹏武支付原告朱瑞峰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高鹏武未履行致歉义务,朱瑞峰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2)京0491执2482号}。现对上述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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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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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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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瑞峰与被告高鹏武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京0491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良好的名誉是公民、法人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对名誉的侵犯必然直接妨害、影响公民、法人参与社会竞争的资格,因此,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用侮辱、诽谤、捏造或歪曲事实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高鹏武在“记者e家2群(482)”中分享文章《“反腐斗士”朱瑞峰的真面目-假记者朱瑞峰之名利路》等,以及在微信公众号等涉案文章中的“招摇撞骗”等言论,发布朱瑞峰的肖像图片,公开其姓名等个人信息,构成对朱瑞峰名誉权、肖像权、个人信息的侵害。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高鹏武在《法治日报》(非中缝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朱瑞峰致歉(致歉内容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送本院审核,若被告高鹏武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本院将依原告朱瑞峰申请,在《法治日报》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高鹏武负担);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高鹏武支付原告朱瑞峰经济损失(合理开支)1900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高鹏武支付原告朱瑞峰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高鹏武未履行致歉义务,朱瑞峰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2)京0491执2482号}。现对上述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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