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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2)豫0402民初4359号
梁海彬、吴飞飞:本院受理原告陶汉红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2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426号之一
被告袁家城:关于原告张峻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送达(2022)苏0311民初94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一、被告袁家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峻川偿还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以年利率3.7%为标准、自2022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张峻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0313号之一
被告靖佳宁:关于原告马兆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送达(2022)苏0311民初103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被告靖佳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兆军偿还借款本金63000元及利息(以年利率3. 7%为标准、自2022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律师费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920号
王丽(公民身份证号:142225198107280047):本院受理原告程英航与被告王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3年4月7日0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田波:本院受理原告徐永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大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90号
尤文宽: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久喜与被告尤文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0702号
周亚: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泉山区老百姓旅馆与周亚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07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111号
徐州静礼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苗森与被告徐州静礼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苗森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7953号
山西汇全超市有限公司、杨永强: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融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汇全超市有限公司、杨永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11民初795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交纳通知单。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江苏融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汇全超市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2年12月20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山西汇全超市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融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84681元、免租期租金427744元、违约金106937元;三、被告杨永强对本判决第二项中的租金28468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融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8091号
徐州万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朝峰与被告徐州万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11民初809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交纳通知单。判决内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徐州万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魏朝峰劳务报酬42000元。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1733号
艾合买提·阿西木:本院受理原告孟满堂与被告艾合买提·阿西木、郭桂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173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运费、押车费合计26500元及利息损失)、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406号
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宋惠群、吴应进、张验兵、陈瑶、陈相吉、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强胜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裕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宋惠群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裕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5190794.7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190794.7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驳回原告四川裕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宋惠群、吴应进、张验兵、陈瑶、陈相吉、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强胜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驳回原告四川裕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136元,由被告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安康慧联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延涛诉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姬文彪(身份证号:110224196307085016,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车固营北街南一条9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11月1日,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采育中街邮政局东3号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现场一名为姬文彪的人员正在为一名患者进行口腔治疗,上述行为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2022年11月1日对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姬文彪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采育中街邮政局东3号开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姬文彪询问笔录、姬文彪居民身份证明文件、执法过程视频记录为证。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罚款人民币五万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大卫医罚[2023]00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送达公告
张青林(身份证号:42092197303122670):你尚未履行本我机关于2022年7月04日对你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京大卫医罚[2022]135号)。依据《行政强制法》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10.5万元、加处罚款10万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大兴支行。如不履行上述内容,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80号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电话:010-60283870)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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