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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湖北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雄伟、池泉、陈德方、冯志伟:本院在执行榕江县书勤环保木炭有限公司与湖北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榕江县书勤环保木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案件已经作出裁决。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632执异14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池雄伟、池泉、陈德方、杨全涛、冯志伟作为(2022)黔2632执32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池雄伟应在尚未缴纳出资2150万元、池泉应在尚未缴纳出资720万元、陈德方应在尚未缴纳出资720万元、杨全涛应在尚未缴纳出资2880万元、冯志伟应在尚未缴纳出资72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人履行湖北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案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唐兆鑫、唐佑角: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宁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唐兆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吴宁波借款本金及利息236675.3元。二、唐兆鑫支付吴宁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本金120000元、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本金111200元、自2021年7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吴宁波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691号 卢江林、王丽娜: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卢江林、王丽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卢江林、王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115000元、分期手续费21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之日起按《四川天府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前述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卢江林、王丽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7元,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667元,由被告卢江林、王丽娜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735号 王宇: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王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80555.54元、分期手续费128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之日起按《四川天府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前述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王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340元,由被告王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005号 福州市如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千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如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3月30日14时10分在本院1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663号 杨岳友:本院受理原告喻小琼与被告杨岳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岳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喻小琼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30元,共计1380元,由被告杨岳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4475号 胡燕:本院受理原告季守才与被告胡燕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323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你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4491号 姜颖:本院受理原告陈响与被告姜颖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323民初44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陈响撤诉处理。你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7748号 李秀蓉:本院受理原告刘华与被告李秀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323民初7748号民事判决书。你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2805号 马京闯、王学军、陈高飞、李子平、马莉、陈军财:本院受理原告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第三人平顶山市祥顺置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第三人平顶山市祥顺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532号 刘吟龙:本院受理原告蒲千友与被告刘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吟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蒲千友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6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60元,由被告刘吟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蔡天义:本院受理原告周文芳、魏素侠与被告蔡天义确认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2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赵帅:本院受理原告郑礼诉被告赵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5628号 刘丹:本院受理的原告葛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323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第三人梁朋江: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梁朋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复印件、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确认原告、被告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19日签订三份合同编号分别为:03GGGY2020013-03FL009、03GGGY2020013-03FL011、03GGGY2020013-03FL012号《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施工已完成建筑物部分的折价补偿款,包括但不限于为项目施工进行准备工作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项目措施费用;为履行合同购买进场但未充分实际使用的五金、木方等建筑材料损失;因履行合同可得的利润损失等,具体金额待鉴定机构鉴定为准:3.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涉诉项目施工租赁的架管、扣件等周转物资并承担2021年8月1日起至架管、扣件等租赁物退还完毕之前的租赁费,如不能退还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欠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28日起按LPR4倍计算至补偿款支付完毕之日;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鉴定人员出庭费、保全费、保函费、反担保费等因诉讼支出的费用。反诉原告诉讼请求:l. 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各项损失579.3275元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2.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送达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柳景亮、监利市友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贺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苏0381民初104号],一、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58000元并自2021年4月1日起以5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7%计算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新沂市人民法院窑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2023年4月1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窑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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