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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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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阶段新型财产查控手段

( 2023-01-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李川崟 张璐

  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有效查控是执行工作高效开展、打通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的前提。为积极应对财产形式载体多元和快速变化的新形势,人民法院应从多个维度不断创新财产查控方式,扩大财产查控范围。
  一是住房公积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住房公积金属于上述规定中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的范畴。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提取作出了限制性前提条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的答复,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因此,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而不受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限制。
  二是保险产品(分红理财型)的现金价值。人寿险等分红理财型保险产品具有较为典型的储蓄性和有价性,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这种储蓄性和有价性,不仅体现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可以获取利息等红利收入,而且体现在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现金价值为限进行质押贷款,更体现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随时单方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以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根据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应归属于投保人。如被执行人不解除其投保的人寿险合同,根据《查扣冻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的财产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单中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其所负债务。
  三是网络平台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新型财产。我国目前尚未有对强制执行虚拟财产的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典,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外,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虚拟财产属于财产范畴。因此,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平台直播收入、网络游戏道具、手机靓号、平台用户账号等,法院亦可强制执行。但由于虚拟财产本身具有无形性及必须依附于一定平台的特点,相对于有形财产,执行过程将更为复杂。
  此外,对于被执行人的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金银首饰贵金属、知识产权、到期债权以及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法院均可依法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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