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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3-01-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2)川0903民初4862号  郑铭通、郑松龙:本院受理原告樊浩与被告郑铭通、郑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郑铭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樊浩偿还借款本金1040000元及利息;2、被告郑松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松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铭通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45元,公告费620元,共计15365元,由被告郑铭通、郑松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035号  被告:张汉雨,住湖北省监利市新沟镇史桥村1-20 号;被告:姚速智,住贵州省荔波县水尧乡水尧村板秧一组24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汉雨、姚速智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张汉雨、姚速智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张汉雨归还原告代偿款32647.6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1年7月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化3.7%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429元。二、判令被告张汉雨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三、判令被告张汉雨支付违约金6000元。四、判令姚速智对张汉雨的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原告对被告张汉雨名下的车辆浙G5NV15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03月09日09时4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107号  蔺菡:关于本院受理原告谢丽诉被告蔺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苏0311民初6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蔺菡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丽赔偿丞燕产品轻-I形5套、涵沛5个、养生12套+2套的相应价值50934元;案件受理费1073元,公告费829元,合计1902元,由被告蔺菡负担)、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203号  夏彪:本院受理原告冯新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92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8868号  徐州隆嘉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高淳区沁和建材经营部、江苏淳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沭阳县鲁班人造板厂与被告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8868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031号  绥化市鑫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李辉: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与被告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9031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038号  绥化市鑫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李辉: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与被告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9038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339号  张国明:本院受理原告周红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9339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043号  邓爱军、彭涛、王树波: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与被告你三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9043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0251号  卢丹、张佰梅、四川银翼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金、厦门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林鑫:本院受理原告秦永成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0867号  董宁:原告王洪波与被告董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153号  宋成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狮王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寿林、宋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83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宙理时间为2023年2月28日下午13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568号  四川瀚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勇:本院受理原告李贵华与被告四川瀚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原告李贵华与被告四川瀚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于2022年6月10日解除;2、被告四川瀚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李贵华返还装修款2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3、驳回原告李贵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被告四川瀚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197号  柴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柴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柴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 545.1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截止2022年9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 359.70元;从2022年9月22日起,罚息和复利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柴红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就被告柴红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车配龙汽车百货国际广场012栋2层219号[(2018)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45896号]房屋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4元、公告费337元,共计581元,由被告柴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23号  蒲建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蒲建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蒲建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38 577.76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之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但前述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0元、公告费335元,共计1445元,由被告蒲建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陈录:本院受理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陈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录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4235.97元及利息损失(以14235.9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仲海东、勾淑坤:本院受理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仲海东、勾淑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仲海东、勾淑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1762.08元及利息损失(以31762.0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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