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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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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孙彦恒:本院受理和硕县金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932号 牟红福:本院受理岑釜与牟红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322民初393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086号 蓝祖洪(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社溪镇石崇村车上组,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8202161535):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五金城春禄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告蓝祖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蓝祖洪支付原告永康市五金城春禄金属材料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5330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货款1533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二、由被告蓝祖洪支付原告永康市五金城春禄金属材料经营部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蓝祖洪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元,公告费1095元,合计1329元,由被告蓝祖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王宇:本院受理申友波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326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丰乐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669号 王本江、王萍:本院受理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萍、王本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铃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512号 易世华:本院受理原告梁勤兰诉被告易世华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龙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205号 徐清郇(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木瓜村民委员会田坎组42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801073911):本院受理原告程安东与被告徐清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清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程安东货款人民币638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货款638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被告徐清郇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55元,合计1105元,由被告徐清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02号 吕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与被告吕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与被告吕琦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于2021年11月20日提前到期;二、被告吕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偿还借款本935 374.8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截止2022年10月20日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为91970.81元,2022年10月21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年息24%为限;三、被告吕琦未按照本判决第二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享有对被告吕琦购买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养生谷片区罐子口道路B线以北保利养生谷(二期项目)10栋9至10层3号房屋在折价、变卖、拍卖等所得的价款中,以970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1395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40元,共计19296元,由被告吕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02号 何建超、罗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与被告何建超、罗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与被告何建超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于2022年8月15日提前到期;二、被告何建超、罗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偿还借款本214310.1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截止2022年9月20日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2108.86元,2022年9月21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年息24%为限;三、被告何建超、罗亚未按照本判决第二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享有对被告何建超、罗亚提供的抵押财产即位于遂宁市国开区蜀秀东街115号蜀秀风景21层2103号【权证号:(2018)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55564号不动产权证】在折价、变卖、拍卖等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4912元,保全费1725元,公告费365元,共计7002元,由被告何建超、罗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07号 邓利琼: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利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利琼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856.2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计算方法为:截止2022年5月6日的利息为4798.05元,从2022年5月7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以尚欠借款本金25856.20元为基数,以《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尚欠借款本金25856.2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给付本金,则罚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8元,公告费337,共计905元,由被告邓利琼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于金虎:本院受理原告向彬一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80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亚飞:本院受理原告胡北尧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80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肖毅、毛喜来:本院受理原告蒲建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64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特4号 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叶葵花申请宣告陈永安死亡一案。申请人叶葵花称,陈永安出生于1971年4月14日,于2001 年离家,至此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陈永安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陈永安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陈永安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陈永安情况,向本院报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李润润:本院受理张海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答辩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侯先增、巩振:本院受理李加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答辩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王硕:本院受理张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董汝胜:本院受理王文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2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代礼俊:本院受理吕省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刘春生:本院受理黄素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代驰:本院受理代桥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张新琴:本院受理原告张天派与被告张新琴离婚纠纷一案[(2022)苏0381民初12140号],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新沂市人民法院窑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2023年3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窑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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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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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孙彦恒:本院受理和硕县金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932号 牟红福:本院受理岑釜与牟红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322民初393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086号 蓝祖洪(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社溪镇石崇村车上组,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8202161535):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五金城春禄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告蓝祖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蓝祖洪支付原告永康市五金城春禄金属材料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5330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货款1533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二、由被告蓝祖洪支付原告永康市五金城春禄金属材料经营部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蓝祖洪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元,公告费1095元,合计1329元,由被告蓝祖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王宇:本院受理申友波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326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丰乐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669号 王本江、王萍:本院受理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萍、王本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铃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512号 易世华:本院受理原告梁勤兰诉被告易世华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龙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205号 徐清郇(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木瓜村民委员会田坎组42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801073911):本院受理原告程安东与被告徐清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清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程安东货款人民币638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货款638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被告徐清郇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55元,合计1105元,由被告徐清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02号 吕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与被告吕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与被告吕琦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于2021年11月20日提前到期;二、被告吕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偿还借款本935 374.8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截止2022年10月20日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为91970.81元,2022年10月21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年息24%为限;三、被告吕琦未按照本判决第二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享有对被告吕琦购买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养生谷片区罐子口道路B线以北保利养生谷(二期项目)10栋9至10层3号房屋在折价、变卖、拍卖等所得的价款中,以970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1395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40元,共计19296元,由被告吕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02号 何建超、罗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与被告何建超、罗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与被告何建超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于2022年8月15日提前到期;二、被告何建超、罗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偿还借款本214310.1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截止2022年9月20日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2108.86元,2022年9月21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年息24%为限;三、被告何建超、罗亚未按照本判决第二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享有对被告何建超、罗亚提供的抵押财产即位于遂宁市国开区蜀秀东街115号蜀秀风景21层2103号【权证号:(2018)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55564号不动产权证】在折价、变卖、拍卖等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4912元,保全费1725元,公告费365元,共计7002元,由被告何建超、罗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07号 邓利琼: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利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利琼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856.2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计算方法为:截止2022年5月6日的利息为4798.05元,从2022年5月7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以尚欠借款本金25856.20元为基数,以《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尚欠借款本金25856.2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给付本金,则罚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8元,公告费337,共计905元,由被告邓利琼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于金虎:本院受理原告向彬一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80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亚飞:本院受理原告胡北尧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80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肖毅、毛喜来:本院受理原告蒲建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64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特4号 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叶葵花申请宣告陈永安死亡一案。申请人叶葵花称,陈永安出生于1971年4月14日,于2001 年离家,至此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陈永安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陈永安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陈永安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陈永安情况,向本院报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李润润:本院受理张海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答辩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侯先增、巩振:本院受理李加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答辩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王硕:本院受理张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董汝胜:本院受理王文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2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代礼俊:本院受理吕省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刘春生:本院受理黄素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代驰:本院受理代桥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张新琴:本院受理原告张天派与被告张新琴离婚纠纷一案[(2022)苏0381民初12140号],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新沂市人民法院窑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2023年3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窑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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