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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刘瑞玲:本院受理原志勇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陆波:本院受理原告孙业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323民初7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高仕奎:本院受理原告张传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22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高仕奎应偿还原告张传坤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261元,由被告高仕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催10号 本院已于2022年10月18日受理申请人玉环市广源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汇票号码为40200051、2926209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永康市跃飞车轮有限公司,付款方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收款人缙云县浩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作出(2022)浙0784民催1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本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玉环市广源机械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之日起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021号 王清平(住贵州省兴仁县潘家庄镇下溪村黑岩组0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705052017):本院受理原告沈龙欢与被告王清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清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沈龙欢货款人民币181700元。如被告王清平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4元(减半收取,已预收4044元),公告费990元,合计4924元,由被告王清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509号 陈虹汀、李元彬: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虹汀、李元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虹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元彬就上述第一项被告陈虹汀的给付义务,对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3元,由被告陈虹汀、李元彬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1283民初7062号 冯亮:本院受理原告左怀学、张继光、张道强、刘仁涛、刘仁欢、刘朝立、刘朝仓、左新喜、左守兵、左正伟、朱胜康、张道亮、张述彪、许承志、程永波与被告冯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283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苏1283民初7437号 王连斌:本院受理原告严雪梅与被告王连斌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283民初74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1076号 辛刚:本院受理杨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1098号 王虎:本院受理段晓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902号 董理真:本院受理周义华与董理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322民初390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121号 岑之虎:本院受理陈永波、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荷花路社区大北农饲料专卖店与岑之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322民初4121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程美玲:本院受理的原告韩福祥、韩永军与被告李霞、程美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82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27号 梅国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诉被告梅国强、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梅国强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99949Q215084385629)于2022年10月6日提前到期;2、被告梅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75004.3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被告梅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支付违约金37000元以及律师费2700元;4、若被告梅国强未按照本判决第二、三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有权就被告梅国强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梭子街12栋1层9号、10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74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5、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48元、公告费380元,由被告梅国强负担。鉴定费22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0324民初2968号 贵州凤安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贵州四龙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凤安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0324民初2968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黔0324 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安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陈延胜:本院受理牛彦发与陈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广西海迈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长春市中吉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广西海迈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被告于2022年8月8日签定的购销合同,货物全款12600.00元及违约金(每逾期1日补偿总货款的0.5%);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凌烽:本院受理马德超与凌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淑玲: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与张淑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89,769.92元,暂计算至2022年8月24日的利息11,556.74元、违约金17,557.8元,并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金满:本会受理的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与你委托合同争议案[(2022)苏仲裁字第0259号],本案将于2023年2月10日9时30分在本会(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中海财富中心西塔807室)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决,限你自2023年2月1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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